
汪世虎
本書以破產管理人選任機制的創新爲目標,以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爲中心展開,分爲五個部分第1部分闡述了破產管理人選任創新機制研究的目的與意義,以及研究的學術價值和應用價值。第二部分評述了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價值和功能,分析了商法學視野下破產管理人權責利的內容,詳細闡述了破產管理人選任制度的價值和內涵。第三部分在分析比較國內外破產管理人資格立法例的基礎上,從法理學、經濟學等角度分析了我國商法視野下破產管理人的資格和條件,,提出我國應當實行全國範圍內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推動破產管理人的規範化、職業化。第四部分在綜合比較破聲管理人選任模式的基礎上,對我國當前存在的破產管理人選任方式的實踐進行了實證分析,指出了選任方法對破產程序的影響。明確指出在破產管理人選任過程中,應當堅持適任原則爲第一原則。第五部分在論證選任與監管關係的基礎上,闡述了市場準入與資質管理的必要性和資質管理機構設置的正當性,分析了設立行業協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明確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破產管理人監督機制,分別設置了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單個債權人、人民法院、破產行政管理機構和破產管理人自治組織的監管職責和監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