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瑩
本書講述了我國民間借貸已從單純的私人間借貸發展爲有組織、有規模且以營利爲目的的借貸,具備了商法的營利性特徵。如果我們僅從民法的角度分析民間借貸的制度特徵,而不能在商法的框架內爲其搭建制度平臺和規則體系,就很難克服空洞論說的弊病,最終會出現我國民間借貸研究長時間低水平重複的尷尬局面。本書認爲,基於民間借貸的商法屬性探討其立法體系的構建,應在我國應建立規範民間商事借貸的統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