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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 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

全國人大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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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定價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爲“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共7編,依次爲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讀者書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 ◆ 第1章 一般規定 >>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 第2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 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 第4章 肖像權 >>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 第6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 全國人大法工委 6個筆記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第三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 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 第五章 肖像權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書籍信息

作者全國人大法工委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0-06-01
ISBN9787516222270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TXT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