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法工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爲“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如果說憲法重在限制公權力,那麼民法典就重在保護私權利,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共7編,依次爲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 ◆ 第1章 一般規定 >>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 第2章 結婚 >>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第3章 家庭關係 >>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4章 離婚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第5章 收養 >>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 第二章 結婚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第五章 家庭關係 2023/3/27 發表想法 提問: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爲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爲全部無效。 >>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 第十章 離婚 >>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023/3/27 發表想法 轉:北京2020年判例,雙方婚後同居3年,女方基本承擔所有家務,男方收入不高,判決結果爲女方獲5萬元勞動補償,故除非在雙方工資相差好幾個量級的情況下,不建議當全職太太(丈夫) >>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2023/3/27 發表想法 同居有時間要求嗎?還是之前抓到一次也算? >> 與他人同居 ◆ 第十八章 收養 >>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1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係。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爲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爲家庭成員。
實在是不知道人結婚生子有什麼意義,重蹈覆轍而已。當然了,就社會而言,適齡青年適當婚配倒是對維繫社會穩定,減少犯罪有着重大意義。挺好
幫助我初步瞭解婚姻法 釐清婚姻間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同時也接觸了收養相關法律條款
想找《婚姻法》來着,好像沒找到,這本的法條感覺漏洞很多,關於一些條款,夫妻濃情蜜意情況下,不遵守的太多了,比如演員嫁人簽署條約退圈。關於其餘婚姻,收養問題,很多破壞規則之後也沒說會有什麼處罰,怎麼約束,難道全靠道德嗎
看完了,只能說法律是法律,現實生活是現實生活,想要靠法律保障社會穩定運行還是任重道遠。婚姻關係裏,很不好說究竟是保障哪方權利,確切來說是不敢說,免得某些又要聞着味兒來了,難評,總之記住“寬進嚴出就是搞詐騙”就得了。父母子女關係,倒是明顯感覺子女權利得到的保障不如父母,也難評。只想說希望世界上能多一些善良、負責、道德感高的人,少一些陰暗、變態、淋過雨卻還要撕別人傘的人,如果法律制裁不了你們,要相信,這世間的因果報應會制裁你們,over
就是把民法典裏的婚姻家庭編單獨列出來,原來婚姻法➕收養法的相關規定,
新的民法典對於離婚相關條款的界定我個人感覺很好,尤其是30天的冷靜期很好的解決了當代年輕人閃結閃離的這一情況。
婚姻問題已經是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社會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能有這樣的法律法規提供大家學習,有利於廣大羣衆瞭解婚姻帶來的責任和義務。 寧願讓年輕人理性看待婚姻,也別鼓勵他們盲目進入婚姻。一段痛苦的婚姻生活,不僅對夫妻雙方影響深遠,他們的後代、各自的近親也受此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