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之東
建構並完善審判責任制度,是法院系統推進司法改革必須牽住的“牛鼻子”。然而,改革實踐中與審判責任制度頂層設計不相符合甚至違背審判基本規律的現象依然存在,況且,相關制度頂層設計本身也有亟待修正之處。因此,結合新一輪司法改革實踐,以法官員額制度和審判職業保障制度爲基礎,完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和審判責任豁免制度,就成爲切實解決制約司法能力、妨礙司法公正之突出問題,進而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