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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的歷史 封面

刑罰的歷史

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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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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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羅翔教授,歷數古代酷刑,講述刑罰從殘酷走向人道的過程。中國古代的法律以刑法爲基礎,其主要的法律後果就是刑罰。成文刑法自產生以來,一直試圖約束刑罰權。但是人治傳統決定這一目的不可能真正實現“法有限,而情無窮”的刑罰思想導致酷刑氾濫,法外之刑五花八門。直到20世紀初,罪刑法定原則的出現,纔將曾經無限膨脹的刑罰權,束縛在法律的軌道之內。刑罰的歷史並不單純是對舊聞掌故的敘述。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直至近現代五刑,中國法律的發展歷程漫長而艱難,折射出人類從野蠻到文明的嬗變,也讓法治背景下的自由價值顯得尤爲珍貴。

讀者書評

★★★★★

《小王子:新譯與註釋》說:“真正重要的東西,眼睛是看不見的。”誠哉斯言! 這部著作,是羅翔熟讀《論犯罪與刑罰》等諸多經典後的產物。嚴格而言,它是“中國古代刑罰史”,但也略有涉及國外刑罰的起源,不過,引用的外文資料很不權威,似乎只有他所信仰的那個什麼經的記載。此外,前後矛盾之處,也有一些。儘管如此,還是瑕不掩瑜,羅翔是用心撰寫的,可讀性較強,一般讀者閱讀也不會有什麼障礙。 茲摘錄寧死不屈的“天下讀書種子”方孝孺慘遭誅十族的有關內容如下: ……即便如此殘酷的刑罰,卻也無法滿足嗜殺成性、心胸狹隘的明成祖朱棣近乎病態的迫害欲。方孝孺案將族誅的殘忍推向了極限,朱棣因其所發明的駭人聽聞的“株十族”而被永遠打入暴君名列。 ​明惠帝(建文帝)時,燕王朱棣以“清君側”爲藉口起兵南下,最終攻入京城,推翻惠帝,自立爲帝。朱棣入京後,立即着手誅殺建文帝舊臣,並清宮三日,誅殺宮人、女官以及內官上萬人。當時大儒方孝孺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名高一時。朱棣的謀士姚廣孝曾在北平時對他講,方孝孺是天下“讀書種子”,絕不可殺。 朱棣爲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繼位詔書。但方孝孺寧死不屈,拒不合作。當朱棣說:“詔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卻奪過詔紙,在上大書“燕賊篡位”數字,擲筆於地,邊哭邊罵道:“死即死耳,詔不可草!”朱棣怒急,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孺大喝:“便十族,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命衛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脣割開,一直劃裂到耳邊。然後,將其九族親眷外加門生數人,湊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剮殘殺於方孝孺面前。 史書記載,當殺到方孝孺之弟孝友時,孝孺看着弟弟,淚流滿面。孝友反而安慰哥哥說:“阿兄何必淚潸潸,取義成仁在此間。華表柱頭千載後,旅魂依舊到家山”。方孝孺最後被凌遲,時年四十六歲。孝孺臨刑前曾做絕命詩,曰:“天降亂離兮孰知其尤,奸臣得計兮謀國用猶。忠臣發憤兮血淚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嗚呼哀哉,庶不我尤!” …… 茲輯錄拙譯的泰戈爾《飛鳥集(中英對照版)》詩句一首,鞭撻殘暴統治者的殺戮行爲: 他們,仇了殺了; 人們,讚了頌了。 神明,羞了愧了; 記憶,埋了藏了。 勤奮的羅翔,熟讀經典。除反對刑訊逼供、反對酷刑的《論犯罪與刑罰》外,如下幾部經典,也是羅翔熟讀後,大力推薦的: 1.“歷史大事,近看不如遠觀”的《舊制度與大革命》 2.“必須用權力制衡權力”的《論法的精神》 3.“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的《社會契約論》 4.首倡“天賦人權說”和“民賦公權說”的《政府論》 ​​​順便誠邀各位師友斧正如下拙譯拙作: ​1. “生如夏花,逝如秋葉”的泰戈爾《飛鳥集(中英對照版)》。紙質書《飛鳥集(中英雙語典藏版)》,人民郵電出版社2025年7月出版、9月加印、10月再加印……入選中央網信辦、教育部“把青春華章寫在祖國大地上”主題閱讀書單 2. 文筆優美的反對酷刑、反對刑訊逼供、反對罪刑擅斷的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 3. “文學是外殼,哲學是內核”的柏拉圖《理想國:新譯與導讀》 4. “一切擁有權力者,皆會濫權”的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 5. “追求大自由,就會陷入大奴役”的托克維爾《舊制度與大革命》 6. “人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中”的盧梭《社會契約論》 7. “人民的福祉,就是最高法律”的西塞羅《論法律》 8. “人啊,作繭自縛”的泰戈爾《薩達那:生命的證悟》 9. 瘋言瘋語的《鍾書峯說經典》 10. 走遍天下都不怕,因爲《我有一雙小腳丫》 11. 首倡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洛克《政府論》 12. 享有“美國不動產法百科全書”美譽的《不動產》 13. “我只知道,我一無所知”的《“古希臘三傑”小傳》 14. 追求真理,就要學會承受陣痛、嘲笑甚至追殺的《柏拉圖〈理想國〉洞喻故事》 …… 最後,恭祝各位師友閱讀愉快、萬事如意![抱拳][抱拳][抱拳][玫瑰][玫瑰][玫瑰]

★★★★★

不論是出於什麼原因,刑罰的目的都是爲了威懾和懲戒。直到近代以前,刑罰的方式向來野蠻而殘忍。從破壞肢體到剝奪生命,五花八門的刑罰充斥着血腥,暴力,獵奇,變態的元素,即便是流放發配這樣的刑罰,犯人也免不了心理和身體上的諸般羞辱和折磨。這已經違背了刑罰的初心,正如《檀香刑》裏面描寫的那樣,刑罰已經變成了一種表演,一種滿足人的窺視欲的行爲藝術。 人治的弊端就在於統治者可以肆意踐踏和篡改已經立好的法律,他們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利,因此對生殺予奪擁有最終解釋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個人是否有罪,罪行輕重,用刑輕重全憑統治者的個人好惡,歸根到底還是對生命權的漠視。即便是“刑不上大夫”,但在明朝卻反其道而行之,文人風骨在廷杖的淫威下蕩然無存,只剩下了奴顏婢膝的軟骨頭。歷史上的文字獄造成了多少的冤假錯案,連坐和誅族牽連了多少無辜的人民。兜底條款自古有之,“流氓罪”這種從結果倒推原因的有罪推定,擴大了打擊範圍,造成了諸多不良影響,因此在1997年被廢除。 課以重刑的結果就是,酷刑和死刑大行其道,民怨四起。哪怕是歷史上的明君,廢除了肉刑,免了那一刀,但是幾百下的板子打下來,犯人即便不死,半條命也沒了。與其長時間地折磨致死,還不如一刀切了來得痛快。 所以說那些想穿越回古代的現代人,不如讀一讀這本書,古代哪有什麼歲月靜好,不過是“興,百姓苦,亡,百姓苦”罷了。

★★★★★

《刑罰的歷史》是羅翔教授撰寫的一部梳理中國刑罰制度演變的著作。它通過系統性的歷史回顧,揭示了刑罰從野蠻走向文明的進程,並引發對法治、人道與正義的深刻思考。 📚 主要內容 本書以中國刑罰制度爲主線,詳細闡述了從奴隸制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再到近現代刑罰體系的演變過程。各章節分別探討了: - 肉刑的興廢:如墨刑(刺面)、劓刑(割鼻)、刖刑(斬足)等殘酷肉刑的存廢爭議。 - 笞杖之刑:執行數量、部位、刑具規格及贖免規定。 - 徒刑與流放:勞役刑的發展以及流放作爲“生離死別”之刑的殘酷性。 - 死刑的形色:從絞、斬到凌遲等極刑的多樣執行方式。 - 贖刑與株連:以錢贖刑的歷史及族誅、連坐等株連制度的演變。 全書不僅描述刑罰手段,更深入分析其背後的政治、社會與文化邏輯,指出古代刑罰長期受“人治”傳統影響,酷刑與法外之刑長期存在,直到近代“罪刑法定”原則確立,刑罰權才逐漸被約束。 💡 核心啓示 1. 刑罰是文明進程的標尺刑罰從同態復仇的野蠻階段,逐步轉向懲戒與矯正相結合的現代理念,這一演變折射出人類對公平、正義與人道價值的持續追求。正如書中所言,“刑罰的文明程度標註着一個社會的法治溫度”。 2. 法治的核心在於約束權力歷史上刑罰的濫用往往源於權力不受制約。本書通過大量案例揭示,在“法有限而情無窮”的人治環境下,酷刑容易氾濫。現代法治強調“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正是爲了將刑罰權束縛在法律的軌道內,防止權力肆意妄爲。 3. 刑罰的終極目的是修復與守護刑罰不僅是懲罰犯罪,更應致力於遏制犯罪、修復社會關係、守護生命尊嚴。從肉刑的廢除到緩刑、假釋制度的建立,體現了刑罰從單純報復向教育矯正的轉型。 4. 歷史是當下的鏡鑑瞭解刑罰的殘酷歷史,讓我們更珍惜當代法治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同時,書中對古代“株連”“文字獄”等的批判,也提醒我們警惕任何形式的權力濫用與對思想的壓制。 5. 文明演進中的經濟與社會因素刑罰制度的變革往往與社會經濟結構緊密相關。例如,漢文帝廢除肉刑部分源於對農業勞動力保護的考量。這啓示我們,法律制度的演進離不開對現實社會需求的回應。 🌟 總結 《刑罰的歷史》不僅是一部法律史著作,更是一部關於權力、人性與文明的沉思錄。它告訴我們:真正的法治不是以暴制暴,而是通過理性與程序實現正義;刑罰的進步本質上是社會文明的進步。在當今時代,這本書促使我們反思如何讓刑罰既彰顯法律的威嚴,又傳遞司法的人性溫度。

★☆☆☆☆

爛書,錯誤一大堆。 趙高不是閹人; 呂不韋並非病逝,而是喝鴆毒自盡的; 呂不韋擔任秦國相邦時就寫了呂氏春秋,不是被貶後寫的…… 方孝孺不是腰斬,有兩種說法,一種凌遲,一種磔刑; 包青天的鍘刀是用來砍頭的,不是腰斬的工具; 李世民毀了魏徵的墓碑,沒有掘墓戮屍; 史書上沒有伯邑考被做成肉羹,讓他爹喫的記錄,屬於《封神演義》的虛構情節。伯邑考此人在歷史上可能早早去世,所以才輪到了二兒子姬發; 白起坑殺四十萬趙軍,是先殺後埋,不是活埋; 虞姬斥責項羽那段,很明顯是戲劇改編的臺詞,又不是正史,連個引用都沒有。作者直接拿來用,不是誤導人麼。

★★★★★

在漫長的中國刑罰歷史中,不乏血腥悲慘,充滿野蠻暴力。但或許值得欣慰的是,時間長河之水,在不停沖洗污穢,催生文明。 就像羅翔說的,“野蠻的刑罰並非毫無意義,它畢竟告訴我們刑罰是要給人帶來痛苦,對犯罪人進行懲罰的。如果人道主義的刑罰讓刑罰不再成爲痛苦,那麼人道主義也可能帶來反人道的災難。 酷刑把人當作純粹的工具,是對人的物化,刑罰當然要懲罰犯罪人,但是必須把他當作人來懲罰,這種懲罰本身也是對犯罪人的尊重。” 摸着石頭過河,需要探索。只是經驗得出,也犧牲不少冤魂,讓人痛心。尊重他人生命,也是尊重自己生命。人的生命至多被剝奪一次,犯罪人要得到懲罰,受害人要得到撫慰,但該如何刑罰,得采取文明的手段,是對宏觀的人類生命本身的尊重。 “克羅齊說,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刑罰的歷史並不單純是對舊聞掌故的敘述。我們始終應該銘記黑格爾的黑色警示——歷史給人類提供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從來不吸取教訓。但願從刑罰的歷史中,我們能夠洞悉人類的經驗與教訓,刑罰從野蠻到文明的發展路程不會有大的翻轉。” 讀歷史,會發現歷史在過去,也在當下。汲取教訓,讓悲劇不再重演。

★★★☆☆

法律中的樂觀主義曾經相信邪惡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惡極之人只是暫時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療,那麼犯罪的人同樣也可以醫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斷升高,惡性案件的層出不窮,讓改造主義成了一種幻夢。 法律無法消滅邪惡,也很難改造邪惡,它只能有限地約束邪惡,避免邪惡的泛濫。如果說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設想,那也必須讓罪犯受到應得的嚴厲懲罰。從這個角度而言,死刑仍然應當保留,但必須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

★★★★★

因爲是法律科普書,從題材上就難免枯燥,也不會像小說那樣考慮娛樂性,不過這種一本正經的寫作風格也很好,是什麼樣就怎麼樣,用嚴肅又不失通俗的方式呈現,至少不會引起誤解。現在網上的各種騙子太多了,因爲羣衆容易陷入權威崇拜,特別短視頻成了重災區。看書也是爲了保險,以免被查無此人的騙子誤導。 這本書我沒法說它好不好看,讀它就是單純的學習和了解:刑罰的由來,作用,經歷了怎樣的發展。再通過讀這樣的書,慢慢的打破認知壁壘。避免以自身想當然的認知去曲解法律。

★★★★★

作爲一個文科生,看這本書,給我的感覺就是 太 會 說 了。 怎麼說呢,我一開始以爲會是那種,偏向歷史書的,某朝某代某年間運用着什麼刑法刑罰,帶來了怎麼樣的社會效應,這本書按刑罰種類區分,重點側重在了刑罰上而不是歷史順序,歷史反而是作爲一條條 線 串起了這些刑法在不同時期的體現和發展,我們也可以在某條線看到刑罰如何更迭,是進步了文明瞭,還是殘酷了倒退了,一目瞭然而且很好記! 從刑罰內容來講,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凌遲和株連,古裝劇看得多了,這兩個詞見的還是比較多的,但我從沒想過背後有多血腥,第一次體悟到是在檀香刑裏面,看完後纔開始認真思考凌遲的意義,聯想電視劇中封建君王下令輕飄飄的一句,聯想我看電視劇時心如止水聽到這個詞的心理,再想此話一出一個人就要連續三天受生不如死的痛苦折磨,再想檀香刑中具體細緻的行刑手段和步驟,就非常的反胃和難受。株連也是一樣,株連可能包含凌遲,又可能有朱棣那樣爲所欲爲的附加刑,那種精神和身體的雙重摺磨和侮辱,我不願再想,真的,還有一點要說,就是想象力太好的話不要看這些,容易共情到自己非常難受。 還有就是,我挺喜歡羅老師的一些表達方式,比較偏論文式的闡述自己的觀點。有的人會把觀點融進客觀現實描述,有的人會講客觀現實,讓你自己發散觀點,有的人直說我的觀點是什麼什麼。羅老師寫作和講課差不多,先講歷代有哪些觀點,再講自己的觀點,中間還沒講自己的觀點的時候呢,就可以讓讀者醞釀想法,等自己闡述的時候呢就可以起到引導作用,前文又可以起到增長知識引導思考的效果,總之就是行文很教師思維! 羅老師提到的慎刑我也想說說,因爲現代社會由於肉刑的湮滅,常常在惡性社會事件發生的時候,充斥着死刑死刑或是死刑都不足的聲音,看到文中因爲封建帝王一句話就導致的荊姓近乎絕跡的後果,我會想,如果法律不加約束任憑一人或多人的心態走,大約必定會導致血腥的後果鋪張開來,哪怕是所謂的盛德賢君也會因爲一時氣急濫殺無辜,何況普通人呢?我不是支持輕刑的意思,只是覺得羣情激憤之時,也要思考一下自己是否要成爲了賽博暴君,嗯。

★★★★★

lgbt1737刑罰的歷史 讀書筆記 二、回溯與前瞻 中國的刑罰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貫穿了兩種發展趨勢。 第一個階段是奴隸制舊五刑從形成到衰亡階段。 舊五刑爲:墨、劓、刖、宮、大辟,以肉刑爲主,主要存在於奴隸制社會。根據現有的史料記載,五刑在夏朝已初具雛形,《左傳·昭公六年》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尚書·大傳·呂刑》中有“夏刑三千”的記載。《周禮·秋官·司刑》注曰:“夏刑大辟二百,臏刑三百,宮刑五百,墨、劓各千。”五刑在夏朝已經存在,當是不假。到了商朝,五刑就更通行了。《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它是在禹刑的基礎上增刪而成,其中有許多關於五刑的記載,今天出土的甲骨文也可資佐證。西周時,五刑制度趨於完善。據《周禮·秋官·掌戮》記載:“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 舊五刑異常野蠻、殘酷。《周禮·秋官·司刑》注曰:“墨,黥也。先刻面,以墨窒之。”“劓,截鼻。”“刖,斷足也。周改臏作刖。”“宮者,丈夫割其勢,女子閉於宮。”大辟則更是用諸多匪夷所思的方法至人斃命。除此以外,爲了維護統治階層的統治,統治者還發明瞭無數更爲嚴酷的刑罰,如《漢書·刑法志》記載:“陵夷至於戰國,韓任申子,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 漢初亦沿襲秦制,“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綱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謂之具五刑”。其刑之殘酷較之暴秦,毫不遜色。 漢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下詔廢除肉刑,歷史終於迎來轉機。文帝下詔曰:“當黥者,髡鉗爲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這是中國刑罰史上一次劃時代的變革,它標誌着曾經塵囂其上的舊五刑制度走向衰亡,雖然這一過程仍是無比漫長。 第二個階段是封建制新五刑從形成到衰亡階段。 文帝廢肉刑,爲封建新五刑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其後不乏肉刑存廢之爭論,但總體說來,奴隸制的舊肉刑已日暮西山、窮途末路。隨着政治、經濟的發展,封建五刑逐漸發展成熟。北齊和北周時期出現了新五刑的萌芽,北周五刑曰:杖、鞭、徒、流、死,北齊五刑曰:杖、鞭、刑罪、流、死,肉刑基本被剔除乾淨。 隋唐時期大一統局面的重新建立爲新五刑的完備提供了契機。隋《開皇律》正式確立了笞、杖、徒、流、死這種新的五刑體系,這是一種以身體刑和生命刑爲主的刑罰體系。“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唐承隋制,將此制度發展完備,一直延續至清末。伴隨着封建制度從興盛走向衰敗,封建新五刑制度歷時一千多年,也逐漸走向衰亡。唐代以後,宋、元、明、清諸朝皆面臨嚴重內憂外患,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互相交織,因此中央集權專制更加強化,重刑主義開始抬頭,新五刑制度雖被沿用,但一些曾被摒棄的肉刑制度又死灰復燃(如宋朝之刺配法),甚至一些更爲嚴酷的刑殺手段也開始出現,其著例爲凌遲刑的廣泛應用,宋及以後諸朝,皆將凌遲作爲法定刑種,刑罰一度又復歸“野蠻”狀態。曾經先進的五刑制度越來越僵化落後,逐漸爲時代所拋棄。 第三個階段是近現代新五刑的發展成熟階段。 近代以降,封建統治搖搖欲墜,封建五刑趨於解體。由於清朝的刑罰制度過於殘忍,與西方先進的刑罰理念嚴重衝突,因此列強要求領事裁判權,公然僭越清朝司法主權。無奈之下,爲收回司法主權,清政府不得不變更法律,這就是清末修律。光緒二十六年(1900),八國聯軍攻陷北京,慈禧攜光緒西逃,途中頒佈罪己詔,曰:“法令不更,錮習不破;欲求振作,須議更張”,表露修法之意圖。隨後,列強皆以放棄領事裁判權爲誘,要求清政府修改法律。光緒二十八年(1902),清政府任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駐美大使伍廷芳爲“修訂法律大臣”,並下令“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爲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完呈覽,候旨領行”(《大清光緒新法令》)。光緒三十一年(1905),沈家本上奏《刪除律例內重法析》,請除舊律之凌遲、梟首、戮屍以及緣坐、刺字等野蠻酷法。得到清政府首肯,光緒隨即頒發上諭:“嗣後凡死罪,至斬決而止,凌遲及梟首、戮屍三項,著即永遠刪除。 宣統二年(1910)五月,清政府頒行了《大清現行刑律》,重定刑罰體系,分罰金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五種,仍部分保留封建五刑體系。宣統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清政府又頒佈《大清新刑律》,正式廢除封建五刑制度,確立近代刑罰體系,將刑罰分主刑和從刑。主刑有罰金刑、拘役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從刑有褫奪公權和沒收。從此,封建五刑制度被徹底拋棄,以自由刑爲中心的近現代新五刑體制開始出現。 清政府覆滅之後,《大清新刑律》所建立的新五刑體系爲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效法。新中國成立後,更是將這種五刑體系發揚光大。199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罰分爲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類;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剝奪財產四類。以自由刑中心的五刑體系發展定型。 從奴隸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再從封建五刑到近現代五刑,這一過程漫長而艱難。在這一過程中,有兩個趨勢體現得尤爲明顯。 其一是從刑罰氾濫到刑罰法定。自從成文刑法產生以來,人們一直希望用法律手段對刑罰加以約束,因此刑名體系一直爲歷朝法典所重視。但是人治傳統決定了對刑罰權的約束和限制不可能真正實現,中國古代盛行的世輕世重刑罰原則就是著例。《尚書·呂刑》說:“刑罰世輕世重,惟齊非齊,有倫有要。”刑之輕重要根據形勢變化,不能固定,否則即爲“齊”,無法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法有限,而情無窮”。正是這種刑罰思想導致刑罰的泛濫。雖然無 論是奴隸五刑制度,還是封建五刑制度都試圖對刑罰作出限制,但是在實際中,法外之刑五花八門,以宋朝爲例,雖然法典載明五刑,但在五刑之外,還有斷食、水淹、黥、掉柴(斷薪爲杖,抨擊手腳)、腦箍(纏繩於首,加以木楔)、夾幫(木索夾犯人脖子)、剖腹、醢、脯、超棍等刑罰。 直到20世紀初,罪刑法定原則的出現纔將刑罰權真正限制在法律之下,刑罰法定開始成爲現實。1908年頒佈的《憲法大綱》規定:“臣民非按法律規定,不加以逮捕、監察、處罰。”1911年頒行的《大清新刑律》更是明確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爲,不爲罪。”刑罰種類亦被限定,國家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內施加刑罰,不允許法外施刑,也堅決禁止法外造刑。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亦是延續此規定,該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刑罰權這種曾無限膨脹的利維坦終於被束縛在法律的軌道之下。 其二是刑罰殘忍到刑罰人道。古代刑罰異常殘酷,僅死刑方式就有數十種,如《明大誥》不僅有“族誅、凌遲、梟首、腰斬、剝皮、棄市、抽腸”等前代使用過的死刑,而且還自創“挑筋去腸”“抽腸洗刷”等酷刑,種種不得好死之法,駭人聽聞、令人髮指。但是,刑罰日臻文明的歷史規律不容抗拒。無論是漢文帝除肉刑,廢連坐,隋唐定五刑刑名,廢除歷代沿用之諸多酷刑,還是清末建立新五刑制度,將死刑執行方式簡化統一,人類都一直沿着刑罰人道的路徑前行,雖然這一過程無比漫長,不乏波折。從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始廢肉刑,到隋文帝開皇元年正式確立新五刑,共歷七百四十餘年,從封建五刑建立到清末近現代五刑制度的確立,凡千餘年,人類從野蠻到文明的演進過程可謂荊棘遍佈,艱辛無比。 1]Carl Ludwig, Von Bar: 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Law, Rothman Reprints Inc . South Hackensack, New Jersy; New York, 1968, p383. [2]參見《漢書·刑法志》。 [3][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46頁。 [4][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8—9頁。 [5][日]久禮田益喜:《日本刑法總論》,轉引自馬克昌:《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3頁。 [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學原理》,沈叔平譯,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165—167頁。 [7][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103頁。 [8]參見王覲:《中華刑法觀》,中華書局,1933年,第3—4頁。 [9]蔡樞衡:《中國刑法史》,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 [10]參見《荀子·正論》。 [11]徐進:《古代刑罰與刑具》,山東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6—7頁。 [12][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等譯,商務印書館,1961,第103頁。 [1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鄧正來譯,三聯書店,1997年,第19頁。 [14]參見《漢書·刑法志》。 [15]參見《隋書·刑法志》。 [16]龍大軒:《論中華民族的罪刑觀念及其歷史嬗變》,《貴州民族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古代統治者都試圖用此理論將刑罰神祕化、權威化,將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刑事鎮壓,說成是履行“天”的意志,統治者不過是代天行罰,刑罰源自“聖人因天討而作五刑”。 仁宗開風氣之先使用凌遲,死後卻諡號“仁宗”,真可謂強烈之諷刺。 說穿了,統治者從來就沒有把百姓當成人,更何況罪人,百姓的生命不過是實現統治目的的工具,只不過有時披着所謂仁慈的外衣。 法律中的樂觀主義曾經相信邪惡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惡極之人只是暫時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療,那麼犯罪的人同樣也可以醫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斷升高,惡性案件的層出不窮,讓改造主義成爲一種幻意。

★★★★★

讀完之後,深有體會。爲什麼肉刑不斷被廢止又不斷被重新恢復,是因爲古時候執政者、官員們共同邏輯是以目的證明手段的正確性,爲達目的(不管目的是爲了恐嚇、懲罰還是教化)可以不擇手段,在這種前提下,作爲手段的肉刑必然隨着當權者政治目的變化而變化,其反覆不可避免。手段是種子,目的是樹,學到了! 本科階段就一直對古代法制史感興趣,研究生階段在本科的基礎上深入想研究些什麼。羅翔老師這本書真的是一本科普書籍,從中窺探一二便可向下深入挖掘,下週的組會就打算以此爲主題了!

書籍信息

作者羅翔
出版社雲南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0-11-01
ISBN9787222198098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