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爲加強法制宣傳,迅速普及法律知識,服務於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多年來,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審議通過、修訂的法律,全品種、大規模地出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的系列法律單行本。本法是爲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著作權作爲知識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社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法律制度。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1施行)權屬體系總結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2020修正,2021.6.1生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原則:約定優先>法定歸屬,無約定時嚴格適用法定規則 一、基礎框架:兩大權利體系 1. 著作權(原生權利) 適用於作品本身(文字、美術、軟件、視聽作品等),歸作者/法定權利人,包含人身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財產權(複製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全部商用權利)。 2. 鄰接權(派生權利) 適用於作品傳播者的獨立貢獻,不等同於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主要就是三類: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不過有些國家的法律裏,鄰接權還可能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我國也把“版式設計權”歸爲與鄰接權類似的傳播者權利,雖然嚴格來說不算典型鄰接權,但本質也是對傳播過程中版式設計這種獨立貢獻的保護。這些權利針對的是傳播過程中的“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信號”等傳播成果,而不是原作品本身,是對傳播者在作品傳播中獨立付出的保護。獨立於原作品著作權單獨存在、單獨保護。 二、制度核心:職務作品(職場創作最高頻,二分法法定劃分) 定義:自然人爲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分爲一般職務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兩類,權屬規則完全不同。 (一)一般職務作品(文學、藝術類創作主流適用) 1. 法定適用範圍:企業員工撰寫圖書、文章、詩歌,創作繪畫、書法、攝影作品等非功能性個人創作; 2. 法定權屬規則:著作權完整歸創作的作者個人所有; 3. 單位法定權利:僅在其業務範圍內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交付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4.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 (二)特殊職務作品(技術、工程類創作主流適用,程序員適用) 1. 法定適用範圍: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計算機軟件、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報社、期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單位工作人員創作的職務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作品; 2. 法定權屬規則: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全部權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3.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三、專項作品:視聽作品(電影、電視劇、網絡劇,演員權屬混淆點根治)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1. 整體作品法定權屬: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出品方、製片公司)享有; 2. 主創人員法定權利:視聽作品中,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酬權(作爲視聽作品作者的法定權利);演員享有表演者權中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權(法定人身權利,不得轉讓或徹底剝奪)及合同約定的報酬。以上人員均不享有視聽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整體著作權歸製作者所有。 3. 可拆分權利規則: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自身的著作權,不受視聽作品整體權屬限制; 4. 區分要點:演員不享有電影、電視劇的著作權,但依法享有獨立的表演者權,該權利屬於鄰接權範疇。 四、鄰接權專項:表演者權(演員、歌手專屬法定獨立權利) 法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1. 權利主體:表演者權專屬表演者本人(演員、歌唱演員、演奏人員等),天然歸個人所有,不自動歸屬經紀公司、製片公司; 2. 權利劃分: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該權利永久保護;財產權包括許可他人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錄音錄像、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並依法獲得報酬,財產權保護期爲五十年; 3. 商業適用規則:經紀公司、製片公司無權法定享有表演者權,僅能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取得表演者權的使用授權。 五、特殊客體:計算機軟件作品(專項法規補充規定) 法條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 1. 基礎權屬規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軟件開發者所有;自然人在單位履職期間開發的軟件,直接適用著作權法中特殊職務作品的法定規則; 2. 員工爲完成單位工作任務、主要利用單位資金、設備、數據等物質技術條件開發,且由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軟件,單位享有軟件完整著作權,開發者僅保留署名權; 3. 委託開發、合作開發的軟件,書面合同約定優先,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著作權歸受託人或者共同開發者所有。 六、全場景法定歸屬明細 1. 程序員爲公司開發軟件,屬於計算機軟件類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全部由單位享有,創作者僅享有署名權; 2. 企業員工創作圖書、繪畫、原創文章等文字、美術作品,屬於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作者個人所有,單位僅享有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權; 3. 演員參與拍攝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作品整體著作權歸製片公司所有,演員僅享有署名權與合同約定的獲酬權; 4. 演員、歌手的舞臺表演、鏡頭表演本身,享有獨立的表演者權,該權利歸表演者個人所有,不屬於著作權範疇; 5. 詞曲作者創作音樂詞曲作品,著作權完整歸詞曲作者本人所有; 6. 歌手演唱他人詞曲作品,不享有音樂作品著作權,僅享有自身演唱行爲對應的表演者權,歸個人所有。 七、權屬判定三大底層法定邏輯(立法本源) 1. 投入與責任匹配原則:由單位投入資金、技術、設備等核心資源,且由單位承擔侵權、合規、質量等全部法律風險的作品,權屬法定歸單位(典型如軟件、視聽作品);由個人獨立創作、自行承擔風險的作品,權屬優先保護個人(典型如文學、美術作品); 2. 作品屬性區分原則:功能性作品(軟件、工程設計圖等)以實用工具價值爲核心,立法優先保障單位生產經營權益;藝術性作品(小說、繪畫等)以個人人格表達、藝術創作價值爲核心,立法優先保護創作者個人權益; 3. 權利可拆分原則:複合型作品可拆分獨立權利,視聽作品整體權屬歸單位,表演、劇本、音樂等獨立貢獻單獨賦權;鄰接權與著作權相互獨立,互不替代、互不吸收。 八、補充通用法定規則 1. 委託作品規則: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歸受託人(創作者)所有; 2. 合作作品規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協商行使權利;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單獨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 3. 人身權永久保護規則: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著作人身權,無保護期限限制,且不得轉讓、不得繼承; 4. 財產權保護期限規則:自然人作品的財產權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單位作品、視聽作品的財產權保護期爲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讀這部法律的一個觀感是法律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但一定不能反向侵害,還要考慮是不是與它法有條款上的衝突。所以,法律的制修訂工作是非常審慎嚴肅的工作。
我還是想看一看關於筆記一類的東西。比如說我要考研,需要考政治,有很大一部分是大學裏思想教育的教科書裏的內容。然後有很多講考研政治的老師,他們每年都會與時俱進出一些書。他們講的教科書上差不多都有,這時候我聽他們的網課然後看教科書,但是又借鑑了網課老師的一些講解,我製作了關於考研政治的筆記,這時候我採用付費閱讀的形式,只有他人付費了才能閱讀我的筆記文章,我是否侵犯了網課老師/或者教科書出版社的版權呢?各位大佬有解答嗎?
是想來看看有沒有關於抄襲的明確界定的。沒有。 一想也是,太難界定了。
挺好的,我學習到了發佈各種文字作品還是其他視頻知識,我也知道如何才能保護自己的作品。
我就想看看具體的,各種各種的是否侵權
作品是什麼? 音樂是什麼? 音樂作品是什麼? 他們有區別嘛? 複製權和攝製權的區別是什麼? 符號到聲樂是表演,那原創的聲音到文字表述是表演嘛? 注意當下,理解法條文字,解決現實問題,是法學的要義。 以上部分觀點引用自楊述興老師。 也許以後,等到重大社會變革再次出現,一切都會不同,但起碼在今天,法律適用於我國社會狀況,並且是條條仔細斟酌敲定的。 以上部分觀點引用自肖紅偉老師。
保護作者權益、鼓勵創作與創新、促進文化傳播與交流、推動經濟發展、提升社會文明程度、適應數字化時代需求。
那錄屏軟件和去水印的軟件。。。還有易撰網。。。。違法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