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本標準適用於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於0.40g,或抗震設防烈度9度及以下地區石油化工中的臥式設備、支腿式直立設備、支耳式直立設備、裙座式直立設備、球形儲罐、立式圓筒形儲罐、加熱爐、空冷器等鋼製設備的抗震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