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飛編著
爲了從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等建設項目的“源頭”實施管理,《職業病防治法》確定了預評價制度: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覈。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運行;工程驗收前,建設單位做好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預評價制度主要是爲避免新建項目再走“先危害,後治理”的老路,從源頭抓起,從根本上控制職業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