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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文明法治建設與制度創新 封面

生態文明法治建設與制度創新

杜羣

49人在讀
22.3萬字總字數
¥49定價

內容簡介

我國生態文明體制建設涉及對原有制度和體制的突破,國家政策和制度試點實踐遠遠走在了理論研究的前面,很多試點實踐超越現有法制體系,缺乏學理研究和法理解釋。法律學人如何追隨這樣一個偉大的時代變革,應當如何參與生態保護法律制度建設?本書展現了作者探索和追尋新時代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法治創新過程,提交了部分答案。本書作者自2014年以來實際參與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改革和實踐,對很多制度試點實踐進行認真調查、觀察、記錄和思考,併爲有關國家機關決策和地方立法提供了有價值的專家意見。本書堅持從法學思維視角對時代生態文明制度實踐性的把握和考察,爲改革實踐提供法理解釋,力圖歸納典型領域生態文明制度創新的生態法治分析方法和基本原則和規範,爲中國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設貢獻有益的思想和才智。

讀者書評

★★★★★

初讀,以外行視角抱着“跨界”試一試的心態,預設了包括專業術語、研究體系及表述方式等多重壁壘;但隨着閱讀的深入,漸有“我見青山多嫵媚,料青山見我應如是”的感覺。 本書圍繞自然資源產權制度革新、產權視角下生態補償制度的法治跨越、“山水林田湖”保護與多層級立法建設、“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的健全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司法制度構建五個專題展開。書中的文章大多采用演繹推理的方式,沒有苦澀難懂的彎彎繞繞,也沒有在前後論證上“畫大餅”、結論上“吹散牛”。書中多篇文章以自然生態資源面臨着產權不清晰、外部性、公共物品缺失面臨着“公地悲劇”,其因可以追溯至人與人、代際、部門與部門及省際存在“囚徒困境”的可能。 1.溼地產權法律制度上,產權制度旨在強調物權行使背後的經濟學原理和作用,激勵和導引人們將外部性較大和最大地內在化,將科斯理論運用於此,即在產權相對確定的情況下,資源將可以得到優化配置,溼地開發可以達到帕累托最優。事實上,產權制度規定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依賴關係,“社會依產權規定控制和協調人類的相互依賴性。解決人們的利益衝突與分配問題,權利的分配直接決定了利益的分配”。結合我國自然生態資源的權屬,文章強調需要區別設計國家所有溼地和集體所有溼地產權權利類別及其權利義務指向。 2.生態補償制度上,文章毫不避諱地言明:我國在生態補償制度長期遊離於法律調控框架之外,屬於政治治理而非法治治理,很大程度上淪爲政府達成較高要求的環境污染治理的工具,故而不能達到較高要求的環境質量保護的管理需求;並且目前的生態補償制度實踐過度強調功利主義的政策治理而忽視了生態法治的理念根植和功能增進。但從當前流域生態補償實踐來看,流域生態補償通過總量減排、水質目標控制倒逼流域生態保護,正反映了對生態環境負外部性的整治於對生態環境正外部性的共享共建。與之對應的是環境污染、“雙碳”戰略目標的實現等,與之有異曲同工之處。 3.“山水林田湖”保護上,文章強調要堅持山體資源開發與山體空間和功能保護相協調的立法原則,對山體進行統一管理,實現對山體資源共管共治共享,避免陷入“公地悲劇”和“反公地悲劇”的陷阱。“山—水—湖—田—林—海與人是一個生命共同體,”每個城市的山體“真實地訴說着人們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生息患難的苦樂。” 4.生態責任保護制度上,既要強調“最嚴格”的生態破患者的責任,更要強調目標政府責任制度、黨政同責制度的建設,合理採取責任追究措施,迴歸到國家、政府、社會個人共同保護和“誰污染,誰負責修復”的軌道。 5.司法層面,文章再次陳及:“中國環境立法仍受到官本位和政府部門利益爲重的公權管制模式的影響,因而往往缺乏對民事利益和個人利益應有的法律關懷和尊重。”所以,在司法層面。應當更好地運用好環境公益訴訟、個人民事訴訟等司法救濟路徑。 書中,邏輯推理最爲精彩的文章,我認爲當數《我國法律中的森林定義》。該文既沒有用論證的巧勁,也沒有在文筆上堆疊富麗的辭藻,而是從已有的國家法律規範、司法和執法案例中的森林定義及理論上關於森林的定義層層剝離,最終到達論證“森林”內涵和外延的目的。 作爲民商法學方向的研究生,曾對“碳排放權”領域、環境污染類、農村集體土地制度進行過研究,當時不承想今天會專門研讀環境法學;今日開卷,多爲熟悉之面。或可謂:所有花的功夫,未來都將站在光裏迎接你的到來。

書籍信息

作者杜羣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04-05
ISBN9787520382106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