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洪新
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倫茨指出,“每種學科的方法論都是這個學科對本身進行的情況、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認識手段之反省。每個學科都會發展出一些思考方法,以及用以確定其素材及確證其陳述的程序。對程序的反省不能獨立於程序的應用之外,反省或者與應用並肩偕行,或者隨應用之後而來,總之,反省必須與學科本身緊密相關。”借鑑拉倫茨的主張,本書對法律方法不區分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而是包括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