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民
本書主要研究民法與道德的關係,由本體論、構造論和實在論三部分構成。本體論以規範倫理學爲基礎,把道德作爲社會構造的本體規範,揭示其“人法”的本質及其在社會構造中的規範作用,確立民法的倫理基礎;構造論在本體論的社會規範與秩序認知的基礎上,進一步認識作爲“人法”對象的個人社會關係的道德構造、以道德爲本體條件的個人社會關係的民法構造;實在論以本體論與構造論確立的民法與道德的關係爲根據,論證民事權利體系的倫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