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梅等
由於《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和補償規定過於簡單,因此各地區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規和規章。這些地方立法文本效力低、數量多,並且修改頻繁,其導致的後果是各地區土地徵收補償的標準、補償的對象不一致,不利於保證被徵收農民的利益。本書對西南、華南、東北、華北、西北、華東和華中地區的土地徵收和補償地方立法進行了實證研究,並對其現行立法提供了修改建議,同時,本書也爲《土地管理法》修正提供了全面的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