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國章
本書從行爲刑法的角度,分析指出刑法追究單位刑事責任是因爲單位行爲。單位必須通過自然人行爲來實現其意志和目的,單位犯罪的事實基礎是作爲單位成員的自然人行爲。自然人的單位成員和社會成員的雙重屬性,決定了法律對自然人行爲進行了雙重評價,分別形成了單位犯罪條款與自然人犯罪條款。但不論是作爲單位成員的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整體犯罪,其所侵犯的法益是完全相同的,爲防止重複評價,只能適用一個犯罪構成而排斥另一個犯罪構成的適用。單位犯罪的構造特徵與法條競合具有相通之處,決定了法條競合理論對於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探究具有借鑑意義,從而爲研究單位犯罪提供了新的視角與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