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龐華玲
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經濟違法行爲的追究都有很大的侷限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訴訟制度——經濟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程序中,法院同時從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解決經濟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問題,作出三種不同性質的制裁和處理,避免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或裁決衝突,以保證對經濟違法行爲處理的徹底性和有效性。經濟訴訟不僅將歷來比較模糊而不確定的人民主權轉換成爲明確而清晰的現實權利,而且通過訴訟使這種權利易於安全行使,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其政治意義、經濟價值、法治意義都是十分巨大的。它通過“以司法權力制約行政權力、以人民主權制約國家權力”建構法治社會的基礎工程和核心工程。這不僅是一種訴訟制度創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爲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成爲官治走向民治的轉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