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耀彬
隨着民用航空的發展,民用航空犯罪亦隨之增多。早期,多爲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侵害機場安全犯罪,而三大國際航空安保公約《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也主要是針對這三大犯罪類型。但是,隨着國際政治經濟形勢日趨緊張、民族宗教矛盾激化,恐怖主義活動猖獗,也給民用航空安全帶來了嚴峻的考驗,尤其是“9.11”事件使國際社會認識到必須增加國際民用航空安保的力度以保證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北京公約》和《北京議定書》實現了國際民用航空安保的現代化,其中規定了一些新的犯罪類型,如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威脅罪、共謀罪、企圖犯罪、非法藏匿運輸逃犯罪等。這些新增加的犯罪類型體現了一些共同特點,即法益保護提前、刑罰處罰前置、幫助行爲正犯化、預備行爲施行化。這些增加的犯罪類型適應了恐怖主義活動盛行的風險社會中打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需要,但是也違反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有侵犯個人自由和人權的可能。國際民用航空安保公約中的犯罪在中國的刑法中大都能找到相應(相同或相似)的罪名,但也有一些犯罪找不到,需要對我國的民用航空犯罪立法進行完善以和國際民用航空安保公約相銜接。
因爲行業原因,受衆範圍也有限,所以涉及民航安保類的書籍比較少,此本書對民用航空犯罪立法根源及國際民航三大公約、北京公約產生背景、根源、意義講解較詳細,是一本不錯的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