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合靜
民事判決理由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機關製作的判決理由能夠得到當事人、社會民衆以及法律職業者的認可、贊同和接納。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和判決結果有着內在邏輯上的趨同性,是判決正當性的要素,其承載着重要的社會功效,決定着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接受和履行,亦關涉社會民衆對司法解決糾紛的信仰和權威。故本書對民事判決理由可接受性進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