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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本) 封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本)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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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爲加強法制宣傳,迅速普及法律知識,服務於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多年來,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審議通過、修訂的法律,全品種、大規模地出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的系列法律單行本。爲了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旨在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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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程序法之前做足了心理準備,本以爲民訴會很枯燥,但沒想到民事訴訟中嚴密的邏輯,完善的運行規則學起來很開心~ 民事訴訟以平等爲原則,處處體現着對當事人處分原則的尊重,也兼顧社會秩序,能體會到立法者立法時超越私權利的考慮。 民事訴訟法作爲程序法,在維護實體權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從起訴到執行,民事訴訟的程序設計環環相扣,形成了一套可預期、可檢驗的運作體系。舉證責任的分配、審理程序的推進、裁判文書的作出,每一步都嵌入了對抗與制衡的邏輯,既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又通過審級制度、既判力規則等機制,將個案正義的波動限定在制度可控的範圍內。這種嚴密性並非僵化的教條,而是程序自身正當性的來源——當各方在既定的規則框架內平等對話,結果的公信力便不再僅僅繫於裁判者的個人判斷,而更多地來自程序本身的中立與透明。 平等原則在民訴中不僅表現爲“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這一宣示性表述,更滲透在具體制度之中。對處分原則的尊重,意味着原告有權決定是否起訴、如何主張,被告有權選擇如何抗辯、是否和解,法院原則上不超越當事人的請求範圍作出裁判。與此同時,民事訴訟並未固守私權自治的單一邏輯。虛假訴訟的規制、誠信原則的引入、公益訴訟的確立,都表明程序法在尊重當事人主導權的同時,也爲防止訴訟權利濫用、維護交易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劃定了必要的邊界。這種私權與公益的平衡,使民事訴訟在解決糾紛之外,也承擔着穩定社會預期、明晰行爲規範的制度功能。 作爲程序法,民訴的價值不在於創造實體權利,而在於爲實體權利的實現提供一條可操作、可救濟的路徑。實體法規定了“應當如何”,程序法則回應了“如何實現”。從立案登記制到審理程序的集約化,再到執行措施的強化,每一步改進都指向同一目標:讓紙面上的權利能夠轉化爲現實中的利益。正因如此,一部成熟的民事訴訟法,既是權利保障的“後端防線”,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是否真正落地的關鍵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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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新修正本)》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爲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爲共同訴訟。 ◆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 第七十五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爲送達。 ◆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爲三個月。 ◆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 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 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 在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基礎上,將小額訴訟案件的答辯期、舉證期限從15日縮短至7日。 ◆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將公告送達期限從60天縮短爲30天,進一步縮短審理週期,降低訴訟成本、防止訴訟拖延。 -- 來自微信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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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現行(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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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點有用的法律法規,在有需要的時候就不會變得不知所措,可以捍衛自己的權益,也可以謹防自己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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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讀的一本書,有利於對民事訴訟的基本知識、基本流程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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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程序的公證,也是保證公平正義實現的一個重要途徑。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都予以保護。每一方面都很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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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基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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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修訂,全書213頁,內容比較詳細 可以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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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是理解個人法律權利和應對法律爭議的基礎文獻。《民法典》詳細闡述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爲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行爲提供了明確的指導。它是維護合法權益的首要參考,涵蓋了財產、合同、人身關係等多個方面。 進一步地,《民事訴訟法》揭示了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行的法律途徑。它不僅規定了起訴、審理、判決等訴訟程序,還解釋了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這本書是理解司法過程和預期訴訟時效的重要工具。 通過學習這兩部法律文獻,可以獲得對民事訴訟流程的全面瞭解,包括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能的時長。這種知識對於預期和應對可能的法律爭議至關重要,也有助於理解和接受訴訟可能帶來的長期承諾。總的來說,這些法律文獻對於任何希望增強法律意識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人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閱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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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這本書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這本書: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這本書❌❌❌❌❌❌❌❌❌❌!

書籍信息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2-01-01
ISBN9787516227480
分類社會文化-法律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