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浩婕
作者立足於《國際法院規約》第62條的有關規定,在國際司法制度的宏觀背景下分析了第三國在國際法院參加訴訟的法律要件和程序問題。作者提出,“具有法律性質的利益”和“明確的法律目的”是第三國以非當事國身份參加國際法院訴訟的法律要件,“管轄根據”構成第三國以當事國身份參加訴訟情況下除前述要件以外的特別法律要件。作者結合中國與國際法院的歷史和現實實踐,對中國理性、靈活利用參加制度參與國際司法提出了有關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