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靈華 劉成傑
本書與一般的法律知識讀物相比有三個顯著特點:貼近生活實際,具有極強的實用性:本書內容涵蓋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糾紛、合同、房屋買賣、侵權以及行政訴訟等等方面,可以說基本上覆蓋了老百姓的喫、穿、住、行爲的方方面面,一些日常遇到的法律疑問都可以在本書中找到滿意的答案。深入淺出,通俗易懂:本書以典型案例的形式,以案說法,舉一反三,通俗易懂,即便是沒有任保法律基礎的普通百姓,也能很容易的讀懂。故事性強,趣味性強,有很強的可讀性:爲了避免枯燥的法律說理,本書選擇的都是一些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既注重全面涵蓋法律知識,更注重故事情節的引人入勝,使讀者在讀故事的同時也受到了法律的薰陶,真是一舉兩得,以逸待勞。
以真實生活案例以案說法,覆蓋婚姻、房產、勞動等常見糾紛。故事通俗好讀,避開枯燥法條,普通人也能輕鬆讀懂,學會守護自身權益。
一個個生動鮮活例子,大部分生活中都會遇到。有一種看法律節目即視感,先上故事(實例)再律師點評。讓枯燥晦澀的法律知識變得很有趣味性,能流暢讀下去的同時,也收穫到學習了新法律知識的成就感。因爲結合實例都比較典型,印象還會很深刻。唯一美中不足就是大部分是2000年左右案例,不是近期的。
《聽律師講故事》 先講講這本書的缺點,這本書的法律案例,採用的有些甚至是70年代和80年代的案例,隨着社會的進步和法律的完善,這些案例可以說有些已經很過時了,包括有案例提到了房地產管理局,因爲沒有聽過這個部門,去搜了一下,這個部門也因爲社會的改革被拆分併入其他如住建局等部門,雖說這本書的案例有些過時, 但是從好的方面看這本書通過律師的視角,講述了多個真實的法律案例,旨在普及法律知識並啓發讀者對法律和社會問題的思考。案例分析,書中選取了一系列真實的法律案例,包括民事糾紛、刑事犯罪、勞動爭議等領域。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深入分析,幫助讀者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應用。作者在講述每個案例的同時,穿插了相關的法律條款和解釋,使讀者能夠理解案件背後的法律邏輯。通過這種方式,書籍不僅具有故事性,也具有很強的教育意義。
案例總是存在,聽律師講故事方知律師不易,做一個有良知有操守的律師更是難得。
走在大街上,被路旁的大樹砸破頭,是自認倒黴,還是可以找誰討個說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簽了房屋買賣合同,房主各種理由不過戶,甚至一房兩賣,房子到底屬於誰? 婚姻關係中的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出嫁的女兒有沒有繼承權? 這都是身邊一個個鮮活的案例,這本書基本上覆蓋了普通人喫穿住行的各個方面,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定的實用性。不足之處在於,這本書出版時間是2005年,很多法條都變更了,原先的一些司法解釋已經不適用了。 法律是底線,是保護受害者維權的工具,在訴訟的過程中,最後的判決是根據嚴格的法條來定責的,法條生冷,現實紛雜,多瞭解一下生活中常見的法律案例,順便也掌握點法律常識,還是很有必要的。
《聽律師講故事》--秦靈華 劉成傑 閒時多看書,沒事早睡覺 日常多讀法,生活不犯愁 📖一些書摘 ➡️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種: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d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2.《繼承法》約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講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者數人繼承,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此外,繼承法還規定了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多種訂立遺囑的方式。 📖3.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人是有一個特定的範圍的,這範圍就是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但是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這是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的一個重要區別,繼承法第10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如果上述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根據遺囑接受財產的,只能按照遺贈處理;同時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繼承權的遺產份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4.《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的表示”。如果放棄繼承,享受繼承權的人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即繼承開始之後表示,如果被繼承人還活着,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5.《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爲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規定: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爲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同時,該《批覆》規定: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6.《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均未辦理公證應以最後遺囑爲準,但是數份遺囑中,如果有一份辦理了公證,不論前後,應以公證遺囑爲準。 📖7.撫卹金不是個人財產,它是死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金,不是遺贈財產的範圍; 📖8.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可以合法繼承的遺產限於財產性權益,而不包括人身性權利; 📖9.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10.2004年4月起實施的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規定,醫療行爲引發的侵權案,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11.《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但這也並不等於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扣發勞動者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勞動保險問題解答》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2005年出版的書, 已經過去20多年法律有很大修改, 閱讀需要有非常深厚的專業分辨水平。
除了案例太老太老了,其他都挺好。
思路清晰,採取案例以身說法的方式,讓讀者從身邊案例中吸取教訓,學會了不少法律知識。
本書以貼近生活實際、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探討了一系列與法律相關的問題。 從婚姻家庭、繼承到勞動糾紛、合同,涵蓋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各個方面。 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讀者可以輕鬆理解法律條款的實際應用,尤其是在面對常見的侵權、合同糾紛、勞動權益等問題時,能夠找到明確的指導。 書中不僅涵蓋了法律理論,還提供了實用的法律建議,幫助讀者在遇到問題時能夠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無論是法律專業人士還是普通讀者,都能從中獲益,是一本兼具實用性和可讀性的法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