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編寫組
爲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服務於社會主義建設,制定本條例。
沒有說祖籍怎麼確定,爲什麼孩子的祖籍一定要隨父親不能隨母親?!
反革命分子,這個年代這個名稱已經不適用了,不過還是一本值得參考的書。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
判刑後戶口不需要註銷了。 根據公安部《便民措施三十條》第七條規定:“取消被判處徒刑、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員註銷戶口的規定。”2003年該措施出臺後,被判刑的人就不再進行戶口遷移了。根據戶籍管理規定,罪犯判決送監獄服刑時,戶口強制遷往監獄所在地,刑滿釋放後再遷回原籍。不會被註銷。
有些條文現已不適用,與時俱進,期待突破戶籍限制而新編的條文。
感覺對於接受過九年義務教育教育的人來說有些地方不予以解釋導致疑惑比較多
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