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書編寫組
爲加強法制宣傳,迅速普及法律知識,服務於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多年來,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審議通過、修訂的法律,全品種、大規模的出版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的系列法律單行本。該套法律單行本經過最高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權威審定,法條內容準確無誤,文本格式規範合理,多年來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與好評。
讀完«教師法»,還得去讀«民法典»,«教師法»中關於教師的權益講得不是很清晰,再次關於在學校中的權益也不清楚,止於作爲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如何維權又是一大問題。比如單位罰款算不算違法?單位領導罵教師又算什麼事件?校級領導的任免全體教師有沒有話語權?
我關注的就兩點: 1.教師不可以體罰學生,不可以侮辱學生,不要在課堂上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東西。這是紅線。 2.教師對學校的處分不滿意,可以向上申訴。
儘管很全面了,但是還是需要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就比如本法: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覺得還需要加一個關於學生毆打、辱罵老師的處罰條文。我們不能因爲學生打老師的現象少,就忽視它的存在。
當教師這麼久,我還是第一次看教師法。
看了這本書,知道了國家對教師的關注是很大的。提高教師待遇和工資,在這一點國家是花了大力氣的。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每位教師都必讀的法律,對教師的責任和違反責任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章 總則 ◆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爲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規定。 ◆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五章 考覈 ◆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覈。 ◆ 教師考覈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遇 ◆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 ◆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 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爲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並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七章 獎勵 ◆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則 ◆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 來自微信讀書
第一次閱讀法律相關內容,不知道是不是所有法律法規都如此,內容太過簡略,老師的權利和義務還是應該更明確一些,這樣可以更好的約束老師的行爲(作爲老師需要法律的約束,當被學生的行爲激怒時,心中有敬畏就不會隨意發泄自己的情緒),也可以更好的保證老師的利益(相信每一個選擇當老師的人都是對這個職業充滿熱情的與希望的,別寒了老師的心)。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