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學法治教育漫談編委會
對責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爲兩個意義。一是指分內應做的事,如職責、盡責任、崗位責任等。二是指沒有做好自己工作,而應承擔的不利後果或強制性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教師個人不能任意選擇,也不能自行放棄,而且權利和義務具有交叉性,如教師教書育人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學校是享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屬於教育法調整的重要對象。我國是一個法治的國家,公民享有基本的權利,但權利與義務並存,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我們也要盡到自己的一份責任,本書就是從公民的權利與責任出發,讓廣大青少年更好的瞭解自己能做什麼,要做什麼,應該做什麼。把我國的法治發展推向更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