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志伟
豆瓣9.8超高分推荐!本书从中国王朝时期户籍赋役制度在地方社会实施过程入手,尝试探索一种关于明清时期中国传统社会变迁和国家转型的解释路径!
本书是“华南学派”的代表之作,颇具影响力,刘志伟先生从制度史层面入手,在系统考察明清时期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变迁的基础上,描绘出了明清时期广东社会变迁的历史图景。 刘先生通过对广东地区赋税制度变革的脉络进行梳理,论证了明清时期的赋税改革大抵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先由地方官员在本地逐步推行,然后向全国推广。明初以“户”为单位制定里甲制,实际上是在“编户齐民“的基础上为达到征派服役的目的而推行的。明清时期“户”的具体性质与当今大有不同,“户”既是征派服役的主体,又是课税的客体,纳粮当差按等级征派,梁方仲先生总结其为“赋中有役,役中有赋”,确乎精妙。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土地兼并、地方叛乱、人口迁移以及地方官员中饱私囊、府衙胥吏玩忽职守等诸多原因,鱼鳞黄册名不副实,导致地方里甲负担愈重,地方逐步实行均平均摇,赋役逐渐定额折银,传统的以“户”为单位进行赋役征派的方式渐失其效。 赋役征派遂从按人丁事产逐步转变至按田,最终过度至按土地征收,这一转变结果所带来的影响牵涉到国家与地方社会的诸多内容。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国家在不必再通过绑缚民众的人身来达到其目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户”的性质和作用也从纳粮派差的依据转而变为土地赋税的登记单位;另一方面,在关系层面上。传统的人民纳粮当差转变为人民向国家完纳钱粮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之间便出现一定的“空间”,而这种空间恰由逐步兴起的宗族、乡绅势力填补,地方社会的最终形态得以形成。有关于此,郑振满先生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有非常详细的论述和分析,可咨参看。 刘志伟先生在本书中指出“只有透过地方性的社会结构的变动,财政改革的社会意义才能获得理解”,实际上不仅是在财政改革领域,在过往的历史中,诸多由中央推行的国家政策到了地方都会产生一定的“变形”,真正影响到民众生活的恰恰是这些“已经变形了”的国家政策。邓小南老师近年来也提出了“活的制度史”一说,其不仅提示了我们要研究政治运行的日常,也提示了我们需要注重地方政策的“变形”。随着社会区域史研究愈发流行,“华南学派”与“华北学派”分别侧重制度与民俗,结合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的方式方法和自下而上的观察视角,不仅丰富了历史学研究的内涵,也拓宽了研究的边界,有不少令人眼前一亮的成果问世,虽颇为可喜,但仍有众多问题还留有进一步观察的余地,我们这些后辈学者任重而道远,当继往开来,不断努力才是!
很精彩但也不好读,学术性很强,在读之前很有必要了解一些基础概念,对赋税财政一无所知的我读得挺痛苦的,但收获很多,作者从明朝的里甲制征收田赋四差、均平银均徭法、清丈土地一条鞭法到清朝的图甲差役、丁银税、摊丁入亩,由表及里,条分缕析赋役征派对象如何从人丁和土地结合、实物征收的方式到人丁与土地分离,最终实现以土地为单一课税客体的转变,从中切实感受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赋税户籍互为表里,相互影响,实际运作层面的制度比设计层面的要复杂很多,就比如明代的里甲制度设立之初,本意是希望通过轮流应役使得赋役更平均,但在实际落地的时候,官绅胥吏和里长勾结,营私舞弊,压迫普通纳税户,应役者往往不堪重负,甚至倾家荡产,沦为盗寇逃避赋税时有发生,形成一定规模又会影响国家层面的赋税,倒逼制度改革,而新的制度又不断循环陷入黄宗羲怪圈。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良好的吏治、社会生态作为支撑,也难以力挽狂澜,张居正清丈土地、实行一条鞭法属实眼光毒辣,但明朝已经积重难返了。清朝放着这么好的制度没直接继承,走了不少弯路才从推行了摊丁入亩,不过摊丁入亩比一条鞭法更彻底,取消了人头税。另外没想到摊丁入地改变了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为单位的户的性质,户不再单纯是个体家庭单位,也可能是依凭地缘关系和合约关系建立的社会组织,而以图甲为基层组织征收赋税,也影响了清代宗族组织的分化和重组,尤其在广东形成了非常有地域特色的宗族社会。还有作者不认为明中叶普遍折银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白银货币流通的基础上的,认为直接促成各种赋役项目折银是因为比较方便地方官员搜刮肥私,由于正额财政收入绝大部分要起运中央,明朝地方政府的日常运转主要依赖非正额财政收入,难以维持日常运作,经费不足再加上官员薪酬低,因此地方官员都会追加很多附加税,税目折银就更容易操作了,这个角度对我来说是比较新奇的,因为之前看到普遍都认为一条鞭法能成功实施大都是建立在清丈土地和白银流通的基础上,倒是没想到还有这方面的原因。另外体会比较深的还有概念的定义,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成和演变背后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关系,就比如丁,过去是指以成年男子为对象的课税主体,经过一条鞭法改革,逐渐衍变为一种与人口脱钩的计税单位。盗寇也不一定是指杀人放火的盗贼,在明朝编户齐民背景下,泛指因不堪重负逃入山林,不纳赋税服差役的化外之民,这也是为什么广东盗乱猖獗。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文章梳理与归纳 《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这本书旨在通过明初指定的里甲制与赋役制度在一个地区实际施行情况,以及在后来发生的演变,考察王朝制度与现实的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文化演变过程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关系。 明初:制度内容:制定里甲赋役制度,行政体系为“家(户)→甲→图(里)→县”,里甲为基本单位,每里110户,其中10个大户为里长户,另外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由里长户轮值管理。严格编订“黄册”,记录每户人丁、土地、财产,作为赋役征派的依据。赋役内容有田赋(实物粮食)、丁税(人头税)、徭役(如修河、运粮)、杂泛差役(临时征派)。制度设想: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户籍,就能够拥有广泛的贡赋来源,有效控制社会并维护社会稳定。实施结果:前期具有一定成效,吸引了当地土著、蛮夷汉化,人们以土地入籍实现社会认同,国家也可以征派赋役;但后期随着赋役沉重,里甲编户逃脱户籍约束,最终社会编户齐民数量减少,盗寇增多,社会动乱增加。原因:差役负担不均,十年一编的户籍制度无法适应人口增长、土地交易等变化。纳入户籍的民众因负担太重逃脱户籍,化为之民的蛮夷在汉化过程中不能获得正统化认同的资源,被迫反叛,如此里甲制度加剧了社会动乱。 明英宗正统年间-嘉靖年间:制度内容:均徭法和均平法,以及赋役折银,用以解决差役负担不均的问题。在均徭法改革中,一是“官为定其徭役”,将里长佥役的权力收归官府自己掌握;二是在黄册之外另编均徭役,里甲组织作为基层社会行政组织的职能降低。在均平法改革中,一是“论丁田科派”,即分别以丁田为征课对象的比例赋税;而是科派的比率并没有一定的标准,大致也有时间上和地域上的差异;三是“解京料价”,原来对里甲人户的无定额的法外科敛开始过渡成一种规范化的定额赋役。实施条件:白银用于赋役。首先是因为广东地区市场发展,本地不产铜铸钱少,货币流通中白银挤占铜钱,白银地位迅速上升。其次,还有统治者对于因子的欲望。赋役征派是各级官员搜刮财富的一个基本途径,各级官员也乐于征收银子以肥私。“银子的使用范围,其实并不是一个单纯市场流通领域的问题,而是与国家财政制度和贡赋经济的运作密切联系的”。制度设想:简化税制,将里长佥役权力收归政府,减少赋役负担从而减轻社会动乱。原有的里甲制因赋役名目繁杂(如田赋、丁税、杂泛差役分立),导致基层胥吏利用税目模糊性中饱私囊。为终结这一乱象,均平法提出“合并税目、定额征收”的设想,将分散的赋役整合为“四差银”等固定项目明确征收范围和标准,压缩胥吏操纵空间。这一设想直接推动了赋役合并的定额化改革,但也因过度简化而忽视了地方差异性,反而催生了“火耗”“脚价”等新型附加税,成为后期腐败的温床。建立定额化的征税制度,削弱地方势力对于征税的控制。原有的“甲首之日”属于非定额、非货币化的临时征派,地方官吏可任意加征(如借口“上官巡查”索取额外物资),导致民众负担不可预测。将杂泛差役合并为“均平银”,按丁粮比例固定税额,从而减少非定额征税对民众的负担,削弱地方势力随意征税的势力。实施结果:“基本上形成了以粮料(粮即田赋,料指上供物料,这是两者的合称)和四差(均平、均徭、驿传、民壮)为主体,以白银货币为主要征收手段,分别照丁田摊派的格局”。但是也引发了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赋役征派无定额和赋役客体混乱两大矛盾上。均徭法和均平法徒有其名,各种差役的实际负担远远超过了原有标准且越来越重(原因在于赋役征派无定额)。课税客体混淆不清,由此引起赋役负担日益不均。“明中叶时期随着土地买卖的盛行,地权转移频繁,而地主势豪又往往同奸猾里胥相勾结,使黄册上登记的内容严重失实,也就不可避免地引起田赋征收的混乱”。作者认为“赋役体系从由完全依赖里甲到不依赖里甲的过渡阶段,里甲既不能胜任,又没有完全失去作用,从而引起了种种矛盾”。由于以上种种矛盾,嘉靖年间开始了以定额化为中心的改革。改革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在出的方面,严格按实际需要进行预算,控制开支;在入的方面,严格以该征税额按丁粮均摊。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一,以定额赋税为中心课题,将无定额的征派定额化。二,合并部分定额赋役项目。三,经嘉靖年间的改革,确立了银子作为赋役征派的主要支付手段的地位,改革涉及的赋役项目一律以白银为基本计量单位和征纳物。四,“四差”的征派以户为单位参照丁粮多寡来佥派。五,按粮征派使得均田等由田地负担的比重逐步提高。 万历年间至清初:制度内容:合并赋役,将赋税徭役的各个项目合并为一条编派,赋役征纳内容全面折征白银,取消了原来均平、均徭轮年应役的办法,摊户役于田赋,简化征收和解运手续。一条鞭法促使了土地清丈。丈量出来的田地数对于原额,按原来的税额均摊于丈出的田地之上;清减虚量、浮粮;重新整顿各类田地的科则。里甲差役制度的革除。明末大小衙门重新将本应从一条鞭银开支的各种公费派给里甲轮值供办,差役繁重固然令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但危害更深的是负担不均。因此清朝革除了里甲差役。摊丁入地。一条鞭法下,丁税是独立的税项,丁过去指的是成年男子,经过一条鞭法的改革,逐渐衍变为一种与人口脱钩的计税单位,从而在根本上改变了丁银作为对人税的性质。丁税性质的改变主要体现在按田亩数或田赋税额来折算丁额。丁的增减并没有随着土地买卖和地权转移而发生改变,由此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引发了“丁随粮办”的改革,将丁银直接摊入地银中合并税收。摊丁入地分两步完成:一是丁银按田地计征,而是丁银同田赋合并征收。制度设想:通过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将税基从人丁转向土地,减少土地买卖、地权转移而带来的征税的不均;通过合并赋役、土地清丈、定额化征收,压缩地方操纵税制的空间,建立中央主导的标准化财政体系。实施结果:清丈土地不仅减轻了赋税负担,还改革了官田赋税征收制度,从内容到形式上取消了官田民土的差别。革除里甲差役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摊丁入地将丁税实质上转变为对地税,随着丁税额的固定化,税种合并,实行“丁随粮办”,将丁银尽行归入地粮之内并项输纳。但是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的改革还是以户作为主体的征税途径,而不是向土地直接征收,这就意味着仍然需要通过户籍系统进行。 清代:制度内容:图甲制。图甲的编制已经不是一种以家庭和人口为中心的组织,而变成一种以田地赋税为中心的系统,确认了以田地税粮为单位编排里甲的原则(而不是以人口的登记)。由此,“户”的内涵由代表一个家庭变为包括两个以上的家庭以至整个家族。户(不论是总户还是子户)一般不代表现实中作为生活单位的个别家庭,而是指一定的田产税额的集合体,组织成血缘集团形式的社会群体拥有使用某个特定“户”权利的。实现了等级性的“户役”向土地税的转变。总户-子户的结构及关系。随着宗族内部的分化和利益冲突,拥有一甲总户的群体又不断分析出子户,明代里甲制下的“里长—甲首”关系便渐渐被“总户—子户”关系所取代了。总户与子户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总户包含拥有血缘关系的子户、为首与隶属的关系、形式上在一起但并不是一个实体性的税额等级单位。子户也可以直接向官府承担纳税责任,但在清中期以后宗族为了加强其在保障国家税收方面的职能,会通过宗族组织统一缴纳税收。制度设想:图甲制变质的原因在于人户登记与田地坐落的分离(“随着人口流动,土地买卖频繁,尤其是土地兼并的加剧,以及诡寄欺隐田粮的盛行,人户与土地的分布在空间上的分离越来越普遍。”)。如此削弱宗族豪强对于税基的控制,以土地登记代替人身控制,如此实现“坐拥田册而天下治”的集权幻想。实施结果:“户”性质的演变促进了宗族的普及和强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户”一般是由某种民间社会集团共同使用和支配,这就意味着没有土地财产的社会成员要获得“户籍”,可以并一定要从属于某一拥有户籍的社会集团,成为其中的成员。如此,处于低社会地位的民众和外化之民为了获得合法身份和人身依附,就需要向宗族大户靠拢。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建立在土地财产和对民间社会组织的从属关系的基础之上,而不像过去的传统那样建立在编户齐民对王朝的直接人身隶属关系之上。这样宗族这种利益集团就成为了单个社会成员与官府之间最为基本的中介。 总的来说,明清时期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的变化趋势主要表现为:赋役折银化、赋役定额化、赋役征派对象变化(人地结合→人地分离→土地为唯一对象)、赋税项目单一化。赋役折银化。一方面广东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在市场上的流通为征税提供了白银供给;另一方面,实物征收损耗大,统治者在征税中更偏爱白银,将实物折银能够提升效率,由此赋役逐渐折银化。赋役定额化。起初里甲轮值,但是所负担的差役繁重且不均,将赋役定额化能够减少官吏随意增加赋役的情况,如此维持地方社会稳定。同时只有将赋役定额化才能够将定额的赋役折银。赋役征派对象变化。明初本着“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的原则,将拥有田产的户编入户籍并承担纳税义务。但随着赋役负担繁重、土地买卖和地权转移,人地结合的征税方式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状况。接着是人地分离,逐步将人丁和土地区分开来,分别征收一定比例的定额赋税,但此时建立在人地结合基础上的里甲制度解体,政府并不能有效控制人丁。最终,随着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征税对象只以土地为唯一对象,户成为一定的田产税额的集合体。赋税项目单一化。征税由实物转向白银,促使各项赋役能够合并起来,如此降低频繁征税的行政成本,削弱地方随意摊派加税。
华南学派代表作品,刘志伟先生的硕士论文,基于广东的地方志、档案等资料,研究明代到清代前期广东役赋制度的变迁,尤其是关注农民负担分配是如何从结合“丁粮”分配到仅仅根据土地占有情况进行摊派、役赋折银发展过程、考证“丁”“户”的概念在一条鞭法前后的变化(从齐民编户下具体的人逐渐成为纯粹的征税单位,最后在摊丁入亩中完全被纳入田赋中)、明清的里甲制的变化等问题,论述明清为何成为广东快速发展、比其他地方更好适应役赋制度改革。本书对梁方仲先生极为推崇,不过本书出版极早(1997年第一版),对定额-附加财政关系理解不如岩井茂树那样将明清到近现代的财政变迁统一到定额和附加财政框架之中,而是强调一条鞭法后的负担定额努力,这就忽略了法定负担(田赋+正役)的定额属性,以及杂役作为外附加负担的灵活性。另外,森正夫、王业键等学者对明清土地和田赋的研究也值得参考。
解了不少惑。以前祭祖的时候老是奇怪为什么始祖只追溯到明代,跟很多人聊天发现大多也追溯到明代,原来跟明代政策和宗族发展相关。 也解惑了为什么一条鞭法为什么能给明代续命。 从明代的财政,理甲,一直到当代的生产队,也可以看出明显的联系与脉络。 更重要的是,引用了不少增城县志,这是目前为止含【增】量最高的一本书!!!!
华南学派经典之作,讨论了广东从明代一条鞭法到清代摊丁入地赋税改革的变革过程,揭示王朝控制编户齐民的户籍制度演变的机制,正文通篇提现了封建社会下官僚及官僚体制墨守成规、敷衍塞责、贪得无厌的天性,给生活于其下的百姓带来的苦难。 因我在此方面储备知识的缺乏和兴趣不在此,读起来多感疲惫,且感觉多有未读透彻之处。但本书的内容充实,研究方法给我无限启发,让我所获的不止有知识。
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说,本书是一次打通制度史与社会经济史之间研究壁垒的尝试,从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的变迁入手,进而研究基层社会是如何回应制度并在这种互动过程中如何自发调整社会的结构关系,相较于传统国家-社会二元对立式的研究范式,这种贯通的视角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同时对于赋役制度的研究非常深入,解释了很多之前学术界未能注意到的方面。不过就内容而言确有意犹未尽之感,对“社会”的阐释不够具体,下半部未能完成颇为遗憾。阅读门槛较高,但值得一读。
本书是明清经济史领域必读书之一,尤其是对财政史和社会经济史方向的学人而言。从户籍角度透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很好地继承并发展了梁方仲、王毓铨、汤明燧等先生的观点,不可不谓鞭辟入里,虽然已是数十年前的著述,但至今仍是学界同仁公认的名作。 另推荐渡边信一郎《中国古代的财政与国家》,是书时间断限虽在汉晋隋唐,但在观点和视角上却与本书有些许共同之处,同时又增添了许多其他方面新锐解读与思考,特别是对于许多旧问题的新阐发如均输平准等,也很是值得一读。
很专业的书籍,但讲述上却相对平实,没有太多高深的词汇。通过时间脉络结合地方实志对明清的制度进行了梳理。
读完 ①中国是一个专制国家,其特点是拥有一个高度集权的中央朝廷,科层化的庞大官僚体系,以及对于编户齐民高度的资源汲取,而这里的资源汲取,在传统农业社会,就是收人头税和土地税(当然还有各种役)。 ②本书对于中国明清(很短一段时间)广东(很小一个区域)赋税制度的演变,管窥整个中国赋税制度的变化,当然有其一以贯之和事实的一面(比如从唐宋以来的人丁税向财产税的过渡),但也有其局限的一面,比如华南地区其实是①开海洋贸易时代的风气之先的,②是远离传统秦制统治中心(北方和中原)的化外之地。我想说的是,华南这种明清宗族小共同体强大(至今如此)不是整个中国的全貌,更具体的说,中国从南到北,从西到东,社会,制度,文化都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③赋税制度的变化,从把编户齐民绑在土地上到以货币交税,以土地定税,当然在制度上给人以更多的辗转腾挪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中国过早的进入大共同体(国家)压倒一切,这里面既没有小共同体(宗族,宗教,行会,工会)的生存的空间,更没有渴望正当权利和自由的原子化个人的空间。这是中国制度的顽疾,而且目前看来,是无解的。 ④希望有志气有智慧的人们,可以在这狭窄空间里做点什么,逃脱出庸俗局限的趋利避害逻辑,成为一束光,当然,首先我希望我成为一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