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萨拉·T.达米亚诺
在18世纪的波士顿和纽波特,信用关系是经济网络的基石。随着市场交换的速度加快,基层法院需要处理的债务纠纷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航海和服兵役吸引了一些人离开家园,有些人再也不会回来。在这一经济转型时期,男性户主的缺失迫使新英格兰人解决一个紧迫的问题:谁将管理并维护相应的金融关系? 史料决定了文件当时形成的意义,也塑造了我们当下对历史的解读。当我们将生锈的大头针从某份卷宗上拿掉,或将已经变硬的绳子解开时,那些杂乱无章的历史资料便活了过来,为我们呈现出一个关于信用的真实世界——女子和男子经常有生意往来,女子从事信用活动和债务诉讼也是家常便饭。 妇女从事信用活动有助于对抗人口失衡和经济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也稳定了新英格兰地区的政治经济。在这个世界里,女人和男人一样,都是技术娴熟、不可或缺的贡献者。
女并不安于室真正翻阅了18世纪的诉讼记录、记账和通信、债务文件等切实的史料之后,便会发现,那个我们以为的“以男性为主”的商业世界,其实并非如此——萨拉让我们信服,在18世纪的波士顿、纽波特,白人女性完全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见证者、构造者。同时, 妇女对信用的使用还推动了美国革命前两个重大法律的变革:法律的程式化与律师行业的发展。 在当时“信用经济”的模式下,白女可以是“放贷人、借贷人、诉讼人、证人和财务代理人”,她们在三个主要方面稳定了经济和金融市场—— 第一,当男性为不在家状态(航海、兵役、死亡)时,女性必须出现在信用市场,以实际的金融劳动保护家庭财产及资源。 白女参与到信用市场金融活动的原因虽然是迫不得已——战争和航海带走男人,性别比例恶化的同时留下为数众多的寡妇;港口城市特有的延迟报酬制度制度,也使得她们面临特殊的境遇,不得不“出手”介入种种金融纠纷...... 对于男子来说,婚姻状况与其在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无关,可为了约束已婚妇女,殖民地的人将女性区分为独身妇人和有夫之妇。有位历史学家曾将“有夫之妇的法律身份”描述为现代英国早期的一个“蛰伏”原则,在英属殖民地的港口城市里,这个词恰如其分地诠释了该原则在当时所发挥的功能。 第二,女性熟练地用信用与债务活络了整个金融市场,同时缓冲了局势变化、市场动荡、家庭变故对她们的冲击。 作为遗嘱执行人、资产管理人的白女们,不得不以法律责任方的身份介入包括追讨债务、借贷资金、记录债务文件,甚至成为债务诉讼中的诉讼人、金融交易中的证人…… 她们的劳动预示着一个新的人生阶段,妇女在此阶段可以用她们自己的名字订立协议和安排债务。另外,管理遗产会极大地增加妇女在人们面前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 第三,整个金融关系也影响了殖民地的社会等级制度,女性既可能因为负债而陷于苦境,也可能因为债权人的身份得以对男子行使权力。 翻阅卷宗与文件,都绝对会被女性的能力和手段,知识和言辞,出乎意料到。她们塑造了专业的律师-客户关系,她们进入了法庭的物理空间,她们签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她们的资产与劳动绝对意义上“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支撑”...... 在介入信用经济和法庭事务的过程中,妇女收获了重要且实用的知识,并对之加以运用,让世人看到她们在这些事务里的身影,获得政府的认可。当她们的身份为债权人、客户和证人时,还可对他人行使相关权力。 ...... 对于妇女来说,日常的金融交易和法律事务十分重要,是她们的权利来源。 除此之外,萨拉还在最后一章继续沿着时间线,展示了金融交易及市场在革命战争之中及之后的变化。 无论是战时保护生意和家庭,还是恢复和平后重建城市商业网络,又或是远程管理技术性事务,普通人与精英人士一样,都需要运用金融、法律技能,调整自身的活动,以应对紧急的经济状况 与此同时, 19世纪,妇女的资产与劳动继续成为资本主义制度的支撑,因为她们会维持家庭的运转,会投资银行,会巩固当时新英格兰地区商人家族的人脉财富。 ...... 总的来说全书论述循序渐进,脉络清晰,再加上故事(案例)加持,好读度很高。
即使文化、法律是重男轻女的,日常生活仍有缝隙让女性参与到信用经济。本书通过大量的法律史料说明了:从能力方面来说,女性同男性一样具有操盘信用经济的能力;从现实方面来说,男权社会出于对男性自身利益的考虑,无法完全将女性排除在信用经济之外。本书选了一个很好的议题,但是它对于素材的呈现却有点儿差强人意。说差吧,文笔、材料组织能力都没有什么问题;说好吧,书中列举的众多案例对于个人认知并没有带来什么新的冲击。
挺有意思的一本书,翻译也做到通俗易懂。翻来看看真不错。虽然我两个小时看了1/3,但我觉得看1/3差不多了。开头的几页让我意识到,现如今和18世纪的新英格兰,已婚妇女的角色更多的时候被捆绑在她的丈夫上,不管是她本人默认还是世俗的理解,仿佛没有独立的人格。 其他方面的信用、金融和法律,18世纪和如今在城市生活的我们已经很遥远,虽然大体也相似,但是具体的交易、金融活动也很难有什么借鉴意义。
power:权力 right:权利 中译本疑似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18世纪——金融背后的性别真相 在男女性别问题,赤裸裸回到经济上时,现实呢?究竟是谁的现实??又或者该问,在单身妇女和寡妇可以做法律经济行为主体时,而在回到了家庭时,对于女性法律主体的剥夺,还有,与家庭关联的潜在稳定,而这仅针对男性……… 女性在法律上的失名,不对,还有一个称呼“有夫之妇”替代了女性的名字,但是,在这本书里,却看到的是女性在失名的法律记录中,或多或少的参与经济金融债券类的各种案件,还有,女性也是家庭生活日常中债券的主理人……在诉讼案件中,出现的女性,有点庆幸记录时有女性,也幸亏有女性的参与,才证明了“金融”“法律”并不仅仅只有男性可以涉及的行业……… 这本书文件参考追溯到了美国独立革命前,那个奴隶时代,案件可以依据奴隶的所见所闻可直接在法庭上得到结果时,而,这,却不是一个选项,即使是面对诉讼可以直接最简单的得出结果的情况下,所有人都知道,奴隶不得作证,或者,赤裸裸的说,奴隶也仅仅只不过是一个物品的“所有物”而已 那是奴隶的立场,那么在回到那个历史下的女性,只不过是夫的“从属物”,不得独立用个人的名字进行经济活动,必须借助有夫之妇的身份,而在丈夫去世以后才可以拥有独立的经济活动权……这样得身份,必须得是“寡妇” 在经济活动中,不对,应该说是在可考,可查阅的资料中,女性的参与本身就少之又少的情况下,更凄惨的是被利用的“女性的无知”,不需要知道经济活动的具体详情,只要可以作证的某些经济动作而已,比如签署文件……在诉讼中,女性作证的可参考值低于男性,仅仅因为是女性!…… 还有,在指南手册里举例子默认的男性加强了男性在法律,证人上的参与,而在证人的反面例子中用了女性的例子,潜移默化中又强化了了女性不适合参与此类事务的…… 这本书虽然罕见地提到了女证人,但却将她描写成一个负面的逃跑者,从而使人们对妇女是否适合担任“证人”这一法律职责产生疑问。同时,通过这个唯一提到女证人的例子,《律师事务袖珍全书》的作者确认了妇女(包括下层的女仆)可为涉案一方当事人提供至关重要的证词。 在面对法律上的懂法与不懂法时,在对法律认的男女性别差异的背后,更深的逻辑是男女刻板印象的运用,女性在涉及金融法律方面的不懂法所有人都会默认这是女性的无知,相对,立法会也会接受女性“出于借口”的不懂法要求重新审理案件……但是在案件中的男性以“不知法”“不懂法”的理由要求发起案件的重审时,除了迁居过来的人,是真的不懂,立法会不予,不接受应当懂法而不懂法的男性的重新审理诉求………即使是在女遗产管理人已经深谙丈夫的经济活动与法律的情况下,女性以“尚未掌握”,“不懂法”等理由申诉时,数量之大,潜移默化中对女性刻板印象运用到法律的实践中 在结束的时候,突然看到了“特权”,这样的特权出发点是出于现实情况下的女性不涉足法律金融事业,而这个领域又被男性统治着,在那个历史时期下,又成了精英女性显示地位的“特权” 不管怎么样,精英女性与专业人士的长期伙伴关系是她们的特权象征,将她们与穿街过巷亲自与债权人、债务人讨价还价,或者坐在拥挤的法庭中听审的中下层妇女区分开来。换句话说,正是因为人们总在日常的金融与法律活动中看到中下层妇女的身影,所以富裕家庭才觉得“精英女性远离金融法律事务”的观念有吸引力,而事实证明,此观念(即“精英女性远离金融法律事务”)或许只在文化层面具有强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