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希腊]柏拉图
如果没有清晰的法律,社会会变成什么样? 是权力的争夺,财富的倾轧,还是人人都在随波逐流? 《法律篇》正是柏拉图对这种人类处境的深思回应。书中,他安排三位来自不同城邦的老人,在克里特岛的夏日旅途中谈论城邦制度:从如何建立城市、分配财产,到教育、婚姻、音乐、丧葬,无所不包。他们不断追问一个核心:法律到底应当追求什么? 答案不是权力,也不是财富,而是美德——明智、自制、正义与勇敢。于是,教育被放在首位;财产与权力必须受到节制;连饮酒、娱乐也要纳入法律的引导之中。法律在这里不仅是惩罚工具,更是塑造灵魂的方式。 两千多年前的思考,今天依旧犀利:一个国家的强盛,不在于拥有多少财富,而在于能否培养出有美德的公民。
如果法律臣服于其他权力,本身毫无地位,那么我敢断言,这个城邦的灭亡就在眼前。但如果法律是真正的主宰,而政府只是它的仆人,那么前景就十分光明,城邦将能享有诸神赐予的一切福祉。 人生中首要而最伟大的胜利,就是战胜自己。 人类天性不足以完全掌控自身的事务,一旦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便会陷入傲慢与不公。 而其他动物永远无法培养出秩序感,唯有人类凭借本能做得到:在动作中体现的秩序叫作“节奏”,在声音里表现的秩序叫作“和声”,两者结合便形成“合唱”的表演。 通向罪恶的道路平坦、轻松,而且异常短暂。如果要追求美德,代价却是:“永生的神明在美德与我们之间放置了汗水。通向美德的道路既遥远又陡峭,起初路面崎岖难行。可一旦登上了顶峰,此后的路途便容易多了,尽管仍旧不乏艰辛。” 本书的背景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三位来自不同地域的老人在克里特岛相遇,在一段漫长的夏日步行中展开谈话。对谈者是来自雅典的客人、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斯巴达人梅吉卢斯。他们从城市的建立、政治制度的安排,到教育、音乐、财产、婚姻、丧葬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逐一探讨应当如何由法律加以规范,从而构建一个既公正又稳定的国家。 《法律篇》的出发点是妥协与现实。柏拉图在此承认,人类社会无法完全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来治理,而必须通过清晰、具体的法律来维系秩序。正因如此,《法律篇》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著作。它不仅讨论了抽象的“正义”“美德”,更提出了大量具体的法条与制度构想。 在对话中,三位老人首先谈到法律的根本目标——不是权力、不是财富,而是美德。柏拉图将美德分为四类:明智、自制、正义与勇敢。他认为所有法律都必须围绕这些目标展开。 一句话,每一位优秀的立法者——尤其是你们克里特的立法者,毕竟他由宙斯指引——在立法时必定以最高的美德为准则,而不会考虑其他。 显然我们应该如实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并非只着眼于美德的一部分,甚至是其中最微不足道的那一部分。我们应当说,他关注的是美德的整体。而他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框架,与当今的立法者有着天壤之别。 我的结论是:教育孩子的正确方法,就是借助他们的游戏,让他们的心灵充满对某种技艺的热爱,而这种技艺,等他们长大成人后,就必须精通。 我此刻所谈论的“教育”,并不是指这些,而是指从童年起便着力培养的一种德行教育。它能在人的内心植入一种深切的愿望——渴望成为一个真正的公民,既懂得如何以正义为原则去统治别人,也懂得如何心甘情愿地接受别人的统治。我们必须把这种训练与其他一切技能区分开来,并把“教育”这个名称专门赋予它。 若训练只是为了获得财富、强健体魄,或是追逐不理智、不正义的技巧与才能,都不该算作教育,而只能说是粗鄙的、不够高尚的培养。我们应当坚持:并非一切都能称作“教育”。 立法者有办法改变这种状况,他能拨开笼罩在我们判断上的迷雾——或借助习惯,或依靠赞美,或凭借论证,最终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关于正义与不义的观念,不过是模糊的影像。从不正直、邪恶之人的角度看,不正直似乎是快乐的,而正直则像是痛苦的。可在正直之人眼中,一切正好相反。 我甚至会走得比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更远,支持迦太基的法律:凡现役军人,在作战期间只能饮水,严禁接触酒精。至于城邦生活中,法律禁止男女奴隶饮酒。地方官员在任期内禁止饮酒。值班的舵手、陪审员,以及准备参加重要政务讨论的执政官,也一律不得碰酒。任何人在白日里都不准饮酒,除非有特别的训练或医疗需要。若打算生育子女,男女双方也必须完全禁酒。此外,在许多其他情况下,饮酒同样被认为不适宜——这是任何一个尊重法律的明智之人都会明白的。 就是这种情形:一个人明明承认某件事物是完美而善的,却对它心生厌恶与憎恨。相反,他钟爱并追求的,却是自己确信属于邪恶和不正直的东西。换句话说,当一个人的快乐与痛苦的感觉,与他理性的判断背道而驰时,这种内在的不和谐就是最大的无知 究其根本,不就是因为他们忽视了赫西俄德的忠告吗?——‘一半往往胜于整体。’这句话的意思是:当你追求‘全部’反而会带来损失时,那么选择‘足够的一半’才是更明智、更可取的。 我们为何要把这些指责抛向当年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呢?正因为如果能找出他们失误的原因,我们就能知道他们本该走怎样的另一条道路。这正是我们现在正在做的。我们已经说过,那种强调绝对强权、极端专制的立法,本身就是错误。人们必须牢记:城邦要想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自由、智慧,并且内部和谐。这才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当紧紧把握的重点。 雅典来客:好,那我就说说吧。可以这样理解:一切政治制度都可以追溯到两个“母体”。第一种叫君主制,第二种是民主制。前者在波斯人那里被推到了极端。后者在我们希腊这里同样被推到了极端。正如我方才说过的,其他所有政体,其实都是这两种制度的变形与混合。 雅典来客: 我们认为,如果一个政体要想长久存在并真正享受它所能拥有的幸福,那么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要在稳固的原则下分配荣誉与耻辱。这个稳固的原则是什么呢?就是把灵魂的财富放在首位,并在灵魂能够保持自制的时候给予它最高的评价。身体的健康和优势排在第二位,至于财产,则只能列在第三位。 如果立法者或城邦违背这一原则,将其他低级的东西提升到高于应有的位置,那就是在政治上和宗教上犯下的愚蠢大错。 那些立志成为好人的人,必然是敬畏的俘虏。相反,那些懦弱胆怯的人却不会受这种恐惧的约束,因而永远体会不到它的力量。 雅典来客:最理想的开端是僭主制,次一等的是君主制,再次是某种形式的民主。寡头政治只能排到第四位,因为那里有太多拥有权势的人,难以形成新的秩序。 (神谕)这一传说即便在今天,依旧给我们带来深刻的启示,它蕴含着许多真实的道理:凡是由凡人来统治的城邦,人民就难免承受辛苦与不幸。教训在于,我们应当竭尽全力去模仿传说中克洛诺斯时代的生活方式,在治理城邦与个人生活时,努力协调家庭与城邦,顺从我们心灵中哪怕是一点点的神性,把理性作为指导,并把“法律”作为它的名字和形式。 我们认为,凡是担任城邦最高职位、为诸神服务的人,必须是那些最善于遵守既定法律,并且在城邦生活中因此卓有成就的人。至于第二等的荣誉,则应授予排名第二的人,以此类推。总之,其他一切官职也都该按这样的顺序分配。这样的人通常被称为“统治者”,但我更愿意称他们为“法律的仆人”。我并不是在刻意创造新词,而是坚信,一个城邦的兴衰存亡,完全取决于这一点。如果法律臣服于其他权力,本身毫无地位,那么我敢断言,这个城邦的灭亡就在眼前。但如果法律是真正的主宰,而政府只是它的仆人,那么前景就十分光明,城邦将能享有诸神赐予的一切福祉。这便是我的看法。 我们认为,真正的‘万物的尺度’是神,而不是人。一个人若想被神所喜爱,就必须竭力去做神所愿意的事。遵循这一原则,谦逊之人才能成为神的朋友,与神相似。而骄傲不正之人便与神疏远,成为神的敌人。对其他一切恶行,情况也是一样。 人们不应为了给子女留下尽可能多的钱财而汲汲营营。这样的财富对孩子们其实并无真正好处,对城邦同样如此。最理想的遗产,是既不会引来奉承者的觊觎,又足以让年轻人衣食无忧、满足其所需的财产环境。这样的处境才是最恰当、最美好的,它能使人免于贫乏与困窘。一个人留给子女的最大财富,并不是黄金,而是谦逊。 因为一旦长者无耻,年轻人也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影响,变得不再端正。教育年轻人,也教育自己,最好的办法不是言语的训斥,而是以终身的行动做出榜样,身体力行你所劝导他人去做的事。 我们已经相当全面地谈过了一个人应当如何对待父母、自己、自己的财产,以及他与城邦、朋友、亲族、同胞和外邦人的关系。接下来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他希望过高尚的生活,必须成为什么样的人。要知道,这里所说的并非具体法律的约束,而是通过鼓励与责难的教育来引导,使个人更容易把握并更好地遵循即将制定的法律。 世人普遍最大的恶习,莫过于宽恕自己的过错,从而不去努力避免邪恶。人们常说,一个人是自己最好的朋友,从这句话里就能看出,他往往纵容自己,原谅自己的邪恶。这种说法本身,恰好揭示了人类自欺的本性。更确切地说,几乎所有罪行的根源,都在于人们对自我的过度热爱。 理由很简单:世上没有谁具备足够的天赋,既能明辨在社会交往中什么是真正有益于人群的事,又能随时准备并有能力把这份认知落实到实践中。最大的难题在于,人们往往没有意识到真正的政治技艺,其关心的对象并不是某些个人的私利,而是公共利益。正是公共利益维系了城邦的团结,而私人利益则会撕裂城邦,令其分崩离析。只有当公共利益被妥善维护时,个人与社会才能同时获益。 第二个困难在于,即便有人在理论上完全明白公共与私利的关系,但一旦他掌握了城邦的最高权力,往往会自高自大,目空一切。在这种地位下,他不可能真正怀有坚定的勇气,把一生奉献给公共福祉,也不会甘愿将个人利益置于城邦利益之后。相反,他的天性会驱使他只关注自身与钱袋。于是,一种非理性的趋乐避苦心态主宰了他的灵魂,使他把这两样私利置于正义与善良之前。结果,盲目与自欺将个人乃至整个城邦一步步推入罪恶的泥潭。 然而,若有神恩眷顾,使某人天生具备出类拔萃的品性与智慧,并有机会发挥这种天赋,那么他几乎无须法律的约束。 因此,有一条原则必须明确: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法庭必须判定事实是否确实发生。但另一方面,若要为所有重大或细微的情况各自制定成文法,这是几乎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让法庭在完全无指导的情况下随意裁决,也不能要求立法涵盖所有细节。 我宁可让我的灵魂充满正义,也不要让我的口袋塞满钱财。如此一来,我才真正得到了“宝中之宝”,也是我命中最好的那份。“不要去动那些不该动的东西!”这句话在许多场合都适用,这里正是其中之一。我们必须遵从古老的训诫,别让破坏性的行为殃及子孙后代。 译文过于现代化,有些问题,如‘’高等教育‘’‘宪政’之类……经典译本不容易,建议对照其他译本
在这部作品里,柏拉图放弃了《理想国》里描述的那个“最好的政体”,退而求其次地描绘了一个次优政体,这个政体有几个突出的特点,比如柏拉图开始承认民主制的价值,主张由法律而不是哲人王来统治城邦,他也更加重视神和宗教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 这三个特点相应地开启了西方政治思想史里的三个传统,那就是混合政体的传统、法治的传统和公民宗教的传统。 by 得到刘玮
读柏拉图《法律篇》,对我而言是一次进入人类早期秩序想象的深层跋涉。他不再仅仅仰望“哲学王”的理念星空,而是俯身于尘世,用法律作为砖石,试图垒砌一个可能不完美、但足够稳固的人间城邦。阅读时,那些关于教育、法律与灵魂的论述,常常让我在古希腊的语境里,看见许多跨越时空的、属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困境与微光。 法律与教育:一枚硬币的两面 柏拉图最深刻的洞见之一,是将法律与教育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他认为,法律不能仅仅是威吓性的禁令,其序言必须是“说服性”的,目的在于教导公民,使其理解并认同规则背后的善意与智慧。他提出“教育在于训练人正确地感受快乐与痛苦”,这直接指向了法律的核心功能——塑造公民的品性。好的法律,应当像一位耐心的导师,通过潜移默化的环境(他特别强调从孩提时代的游戏与氛围开始)和合理的奖惩,引导人们“憎恶应憎恶的,热爱应热爱的”。这让我联想到,一个真正良治的社会,其法律体系必然内置着一套价值教育系统,它追求的不仅是行为的合规,更是心灵的认同。当他说“自然法则”是人们“自愿服从法律”时,这自愿的背后,正是教育成功的体现。 内在的和谐:个体正义的基石 书中反复强调“内在和谐”是最大的智慧。当一个人的快乐、痛苦与理性判断相冲突时,他便处于最大的无知与不幸中。这一观点深深震撼了我。柏拉图将城邦的正义,牢固地建立在个体灵魂的秩序之上。这与东方哲学中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形成了奇妙的呼应:真正的知,必然导向相应的行;内心的分裂与矛盾,正是所有错误判断与行为的根源。他主张,选择官员不应只看财富、武力或出身,而应首先考察其性情的端正与守法的成就,称他们为“法律的仆人”。这背后是一种深刻的信念:只有内心秩序井然的人,才可能守护公共的秩序。治理的起点,始终是向内的自我治理。 务实平衡的政治智慧 相较于《理想国》中纯粹的哲人王蓝图,《法律篇》显得异常务实。他承认绝对权力(专制)与绝对自由都有其弊病,转而探讨“适度的专制”与“适度的自由”,寻求一种动态的平衡。他警惕商业对灵魂“狡诈性情”的侵蚀,也承认“偶然”与“机遇”在人类事务中的作用(他归结为神、偶然与技艺三因素),这种不追求绝对控制的清醒,体现了一位晚年哲人的智慧。他设计的具体制度,无论是为了维系社会纽带而建议新婚夫妇独立居住,还是严格规定儿童学习文学与音乐的时间,其核心都指向一个目标:通过稳定的习惯与仪式,塑造一种有节制的、崇尚美德的生活方式,以对抗人性的无序与时间的侵蚀。 蓝图中的时代刻痕与永恒追问 当然,以今人视角审视,这份蓝图带着无法忽视的时代刻痕。他对商业的鄙夷、对惩罚的严苛(如路人可当场惩罚犯错孩童)、对绝对平均的否定(认为会导致“不平等”),乃至将罪犯流放邻邦的设想,都显得生硬甚至不公。这些具体规定,像是理想框架上生出的荆棘,提醒我们任何制度设计都无法脱离其历史语境与作者自身的局限。柏拉图憎恶的“将哀歌与圣歌混杂”的艺术混乱,也正是文明活力与多元性的某种体现。 然而,正是这些“不完美”,让《法律篇》的魅力超越了它作为政治方案的价值。柏拉图并非给我们一个答案,而是留下了一个绵延两千多年的提问:一群能力与品德参差不齐的凡人,究竟该如何共同生活?法律,如何能从外在的强制,转化为内在的认同,进而滋养灵魂的善与共同体的幸福?他将法律提升到“主宰”地位,让政府成为其“仆人”,这一理念本身,如同不灭的火种,照亮了后世对法治精神的求索之路。 合上书本,我感到《法律篇》的伟大,不在于它绘制了一张我们可以直接入住的地图,而在于它如此严肃、系统地奠基了我们思考社会、法律与自我关系的坐标系。它告诉我们,一个值得生活的城邦,必须同时关照灵魂的教化和制度的构建,并在永恒的人性局限中,艰难地寻求那束名为“和谐”的微光。这份艰难的求索,至今仍是我们共同的课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若规矩只服务于权势与利益,那它便不再是秩序,而是枷锁。当一切行为都不再以善与正义为根基,而是围绕权力争夺与财富积累打转,人便容易迷失自我,沦为欲望的奴隶。真正的秩序,不是靠惩罚维系,而是靠美德滋养,它教人懂得自制,明白正义,学会勇敢,也让人在每一次选择中,看见灵魂的光亮。
柏拉图没写完,但是到最后还是讨论到灵魂,但他没想过有人散播小道消息政治谣言之类的话最后导致党同伐异这样的恶果吗?
柏拉图《法律篇》读书整理 内容简介 《法律篇》在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领域讨论了相关法律的话题,旨在商榷如何建设一个理想之国。《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来客和两个老人,一位是斯巴达的平民梅奇卢斯,另一位是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亚斯,而来自雅典的不知名客人,实际上是柏拉图的代言人。对话主要集中于雅典和斯巴达的法律,主要的论题是:神意的发现,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学、宗教和政治的关系;音乐、锻炼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等。 作品思想 法律思想 关于法律的本质和地位。在柏拉图看来,法律不是只代表强者的利益,而是一种理性,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者只是法律的奴仆。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城邦就遭殃。但如果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就会安全。 有关立法的观点。柏拉图认为,立法最终目的应是为了获得善或实现美德,实现正义,而善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而美德则表现为节制或自制。这实际上表明和谐是立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是每个立法者追求的善。同时对城邦立法者来说,自由、智慧与和谐也是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准则。“我们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让公民们在尽可能相互友好的环境中过最幸福的生活。” 柏拉图强调了立法方法:法律的方法部分是说服,部分是强制和惩罚。 在立法内容方面,《法律篇》列出了繁多庞杂的法律,对很多方面都作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国家政体、婚姻、继承、财产、税收、教育、刑法、诉讼、司法、军事及外交等。这些法律大多是禁止性命令,有着浓厚的强制意义。 此外,柏拉图将事物的秩序作为立法者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一程序上的正义达到实体的正义。柏拉图在立法问题上有关程序正义的理念还体现在诸多方面,如:选举市场管理员和城市管理员、审判程序等具体规定。 关于执法的论述。柏拉图认为,仅有立法者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法律的护卫者,其职责就是维护和执行法律。制定、执行法律必须为国家的整体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其他某种权威或党派分子谋利。此外,他还指出,为城邦制订良好的法规固然重要,如何防止制度变形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柏拉图在《法律篇》第十二卷设置了“夜间议事会”,期望城邦德高望重的长者肩负监督与维护法律的运行的职责。 关于守法的理念。柏拉图认为,人们应当“以他对本国法律的尊重所取得的荣誉来击败每一个人。这种荣誉是因为他比其他任何人更出色地终身尊重法律而取得的。”谈到立法者守法问题,他认为:如果立法者没有先做一个仆人,就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主人;一个人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是服务于法律。对于民众守法问题,柏拉图指出: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他号召公民遵守法律,因为这种遵守是对人有益的。如果公民蔑视法律,就要承担双重惩罚,第一是出于众神之手,第二是来自法律。柏拉图在信神与守法之间建立了联系,在他看来,“善的理念”是城邦法律的灵魂;信神是守法的前提,世俗的法律只有具有神圣性才有可能被信仰,被信仰的法律才能很好地被遵守。 关于国际法的思想。其中包括:1、希腊城邦间应坚持主权平等和不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家只是大的还能保持统一的城邦,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希腊世界要对外殖民;城邦间要讲究外交礼仪、尊崇外交使节;实施外侨招待法,但限制外国人入籍。3、希腊城邦间的战争是“内讧”,战争目的是自卫,战争分为合法和不合法两种,战争中要讲究人道主义等。4、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外国人、被释放奴隶以及奴隶类似近代国际法产生以来常用的国民待遇、差别待遇等。 涉及城邦制度的以法治国设想 柏拉图关于城邦制度的设想,涉及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如:人口和疆域、政体、婚姻制度、财产制度、经济生活制度、犯罪及司法制度、教育、对外关系及出入境制度等。在确定政体问题上,柏拉图主张建立一种非极端的介于君主制和民主制之间的中庸政体;在婚姻制度上,柏拉图主张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婚龄应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逾期应予以罚款。从优生的角度出发,法律应禁止婚礼酒宴上醉酒,夫妻在10年内没有生育则必须离婚,在离婚问题上采用调解制度;在财产制度上,允许公民拥有自己的土地,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过土地价值4倍的财产,私人不能拥有金银,执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如果有人的财产超过登记数目,由国家没收超出部分;在经济生活方面,提出对侵犯他人土地及相关财物的处理、契约问题、市场及买卖问题,主张禁止市民的工商业活动,实行食品的供给与分配;在对外关系及出入境制度方面,他主张:国家应派遣信使、外交使节和各种观察家去国外,吸收别国的经验;要适当开展国际贸易,加强对货币、外汇及进出口货物品种的管理,免征关税;任何人不得因私出国,允许外国人入境,入境者须遵守国家法律,得设立外国人团体,对愿意且能够参加者开放,外国人须有技能。 社会观 以神学观为基础的道德观。柏拉图在第十卷中几乎用了一卷的篇幅来证明神的存在,就是要通过信仰、虔敬来保证至善的目标,保障法律的实体合理性。他在《法律篇》中有关神学、正义、“至善”及法律之间联系的阐释,为法律治国找到了充足的道德依据。《法律篇》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设计除了决定性因素“神的意志”外,还突出体现为一种节制观,在《法律篇》里节制不仅是众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统治者的美德。作为整个社会的政治美德,节制是以法治国的基础。同时,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立法者的美德,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即“至善”是立法的目的。 统治观。柏拉图把神视为善的化身,而国家的统治应秉承“神的意志”,他早期所倡导的“哲学王”式统治亦是如此。柏拉图认识到,单靠人治(哲学王)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摒弃了过去纯思辨的研究方法,转而历史地探讨政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在历史的轨道上,法律或者说社会的行为规范成为柏拉图理想中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哲学王之理念上位) 法律观。柏拉图强调法律的首要功能是教育(西方法治观和中国法治观之差——加缪所言以及中国重刑主义)。融教育于法律之中,这是柏拉图后期法律观的核心思想。他在书中明确指出,人们关于痛苦、快乐、较好等看法“成为城邦之共同观念时,被称为法律。”同时,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政府权力不应给予强者或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彰显了其以法治国的理念。 国家观。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探寻国家的起源及其原因。他认为,人类的政治社会——国家是与法律随阶级的产生而同时产生的。在共同的生活中,不同阶层的所有人都要受到各种社会规范的制约,这是国家(政治社会)存在的前提。这种观念为以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平等提供了理论支撑。 政体观。柏拉图强调,无论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专制或自由都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两者走向极端都没有什么优点可言。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掌权者都应当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这样才可以看到出现与法律相配合的政治制度。他批判雅典民主的根本弱点在于允许无知的公众来决定公共事务,民主的泛滥使法律失去了无限性的根基,现实生活失去了源于至善的统一规则,这是一种走向极端的体现。(民主政体,国家治理的“党化”) 财产观。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支持完全的财产公有制转变到主张实行有限的私有制。他有限地肯定了私有制的存在价值,建议采用法律形式严格规定私有财产的性质、数量及各种限制条件。在设定的城邦国土范围内,每个部落应尽可能平等地分得相同的土地和房屋,而每个公民将分得一定的土地。任何买卖不动产的行为都是犯罪,柏拉图试图用这种有限的私有制防止贫富分化。 正义论。《法律篇》中还饱含着正义论的光辉,在他看来,幸福的生活是符合美德的生活,而只有正义的人才能过一种美德的生活,即只有正义才能使人幸福,这体现了自然主义的伦理观。 对比阅读——《法律篇》与《理想国》 《法律篇》与《理想国》都在讨论城邦的建构与治理,但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篇》身为柏拉图晚期作品,与《理想国》相比有了一些新的转向。 一、划分基础上的公与私 第一部分有关城邦的社会学和经济学。《法律篇》城邦的起点和《理想国》不同,但在效果上想模仿理想国。这个城邦具有高度的社会划分色彩。其划分的基础是份地,并将5040户城邦居民配置到份地上。而5040户的基本社会单位标准是无法更改的。公民个人的遗嘱和土地财产继承都受到了城邦的干预,以确保这个此标准的保持。 柏拉图在文本中明确指出《法律篇》的城邦是次佳政体,它模仿的是最佳政体,即《理想国》中的城邦(“抓住它,竭尽全力寻求最大程度接近它的政体”,《法律篇》)。“统一”始终是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原则。“朋友的东西是共同的。”(《理想国》)最佳政体中,所有的生活、财产、身体、感受都属于公共领域,从而实现了最大程度的统一性,德性来实现统治。《法律篇》没有否定这个原则,因此并不是一部现实主义的作品,只不过由于现实中缺少真正共同的“朋友”,城邦只能退而求其次。 《理想国》中只有完全公共的生活,而《法律篇》中的公民一开始就划分了土地和家宅,并“在大多数时间里都可以处理自己的私人事务,并管理自己的家宅”。《法律篇》承认私人生活的存在这个前提。但是,《法律篇》中的私人生活空间是被公共建构出来、并努力加以维持的。土地、家庭、财产都不是私人的自然权利。城邦的法律高于个人的财产,个人的偏好不能危及到城邦公共利益。在属人的城邦中,私人空间的基本考量是承认人性的私人性。但是,“人性是不足以管理人的事情的”,我们必须采取公共尺度(即法律的神圣必然性、神的尺度),让人的善追随神的善。法律需要介入私人空间,去建构人的“自愿”。“没有法律管理私人事务,却要人们的生活会自愿接受让法律管理公共和共同的事务,谁这样想就不正确。”(法律篇) 然而,划分和分配形成的结构如何模仿最佳政体的共有制?《法律篇》提供了三种共享(共同使用)的方式:公餐制,禁止奢侈品,禁止公民参与商业活动、向其他私人提供劳役服务。公餐制包含了一系列公共活动。禁止奢侈品则表明,城邦公民日常使用的物品都类似。禁止公民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用意并不在于鄙视不可避免的体力劳动,而在于防止公民内部出现不自由的“雇佣”关系。区别于雇佣,城邦通过城邦公民之间作为“互惠”关系的“友谊”建立了许多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关系。朋友之间存在广泛的服务和恩惠的交换。比如,战士即某种类型的工匠,公民为城邦献身并不出自德性本身的目的,荣誉是支付给公民的报酬。这也是城邦共同体中的一种交换。 二、官员选举的原理 《法律篇》认为恰当的政体应该是选出官员,再把法律颁布给选举出的官员。简单用法治替代人治并不是柏拉图思想的一种恰当表述。柏拉图认为,创造“友谊”必须同时使用两种平等,但多用比例平等,少用绝对平等,因为后者会损害真正的正义。不过,只采用比例平等会使得许多人无法参与公共生活。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将两种平等混合成一种平等,模糊这两种平等。 《法律篇》政体的最高机构是“夜间议事会”,传统雅典的民主特征(公民大会、公共大会)的角色是次要的,而中间层次的行政官员、司法系统、议事会的构成与选举制度非常复杂。可见,这种政治安排是为了让城邦公民有多种机会参加政治活动,但又不至于扩张民主政治的“党化”,造成“多数人的暴政”。此外,城邦存在一定的荣誉等级(社会等级)。荣誉等级某种意义上接近某种再分配手段,分配荣誉和官职,根本上是为了实现真正的、比例的平等。 比例平等难以量化,以财产作为标准的荣誉等级是对不可量化的德性原则的替代,是次佳城邦模仿最高城邦的重要手段。此外,财产和闲暇存在一定的关联,闲暇和随之而来的投身政治的可能性,是迈向寡头制的重要倾向。但这个不平等被城邦以公共权力最大程度地限制了,这会支持对《法律篇》的非寡头制的解释。不过,只要存在私人生活和对私人生活的需要之承认,走向寡头制的困难就不可能避免。任何想要消除寡头制的努力,反而可能由于需要更多从私人生活中解放而进行公共管理的人,而带来更多寡头的色彩。这是根植于政治中的矛盾。 三、完全德性 在《法律篇》中,城邦划分的分配并不是德性的一致和统一,更多是土地、家宅上的互惠和平等关系。那么,在什么意义上城邦可以实现真正的统一呢?《法律篇》对马格尼西亚(Magnesia)殖民地的立法有三个目标:友谊、明智、节制。友谊前面已经谈到,但后二者如何进行解释? 《法律篇》开篇两卷一些貌似离题的部分,即谈论“会饮”的文本。虽然《法律篇》采用了很多斯巴达的形式,但柏拉图不希望马格尼西亚建立在斯巴达的基础上。《法律篇》一开始就伴随着会饮制度对斯巴达式公餐制度的批评。虽然《法律篇》事实上在后文中采用了包含共同吃饭等一系列安排的共餐制度,但其一开始对公餐制进行了批评。其原因是:会饮了培养勇敢的德性、建立统一性,解决了人性中私人性最根本的问题(追求私人的快乐)。这是原来回避了私人性的根本欲望的、兵营政治式的公餐制的缺点。这关涉到柏拉图核心的立法原理。 城邦的教育在柏拉图思想中也占据重要位置。《法律篇》中,城邦的教育以孩子般的教育为特点。而孩子的教育的特点是:孩子们在没有形成理智的时候就被培养对“好”和“坏”的感受。笼罩在诸多的节日中,城邦不能停止唱歌跳舞——整个城邦的成年人被当作像孩子一样被不断地教育。和洞穴论相比,这个教育方式似乎是前理性的,着眼于比理性更低的灵魂要素和情感能力的培养。但是,柏拉图的教育着眼于正确的情感。“节制”是《法律篇》德性统一论的枢纽。“每个人必须认识到,没有人会成为值得称赞的主人,除非他曾经是一名奴隶,并认识到,获得高贵荣誉的方式应该是高贵地受奴役。”节制是一种高贵的被奴役的德性,“法治”即意味着所有人都具备这种德性。 在《法律篇》的四个政治要素(再分配/公餐、份地/家宅、友谊/互惠、会饮/节目)中,只有再分配一个部分涉及基本的权力关系,而其他部分都被描绘为人类互助性的道义共同体上,但建立在高度的社会不平等、统治关系的基础之上。不过,在《法律篇》中,所有这四个要素都是城邦建构并且维系的。 我们可以发现,家宅和友谊、分配的建构需要在共同体中对统治的人进行安排,这隐含着寡头统治的危险。《法律篇》一开始试图利用会饮模式建立政治,但是会饮原本具有非常强的小圈子的、贵族化的色彩。这是政治庇护和朋党关系的基础,背后是高度隐秘的政治权力流转的空间。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则希望将会饮的寡头化色彩消除,将其尽可能转变为城邦公共政治的空间。但是,古代社会与政治需要资源的流转。在缺乏大规模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正如韦伯所述,“所有直接民主都有趋向‘显贵行政’的倾向”。所有的公共建构,不能用德性去完成的,就势必带有寡头统治的危险,其要么是正式的,要么是隐秘的。柏拉图揭示了所有的德性政治不可避免的这个根本问题。只要想用制度方式实现德性生活,铁和铜的统治就是希望实现金和银的统治所必然的、无可避免的挑战,而柏拉图也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个挑战。
感觉柏拉图应该写爽了,说实话我看的也还挺爽利的。首先对话体的形式非常好进入,虽然也会感觉话题稍微有点散和不深入;其次因为我和那个时代隔得有点远,面对奴隶、宗教这类话题,我的感受还挺神奇的,关于城邦官员、法庭的话题,还是有一些借鉴意义,关于美德,我只能说太理想化了;最后,没想到柏拉图的书居然我看得懂,爽之。
柏拉图继理想国后的又一著作,虽然没有苏格拉底那般性格鲜明的人物,本书却从政治、文化、个人生活规范得各个方面阐述了观点。虽然有一些神学的东西在里面,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本著作为现代法的诞生打下了基础。 里面的一些提倡,包括男女平权、古希腊四枢德(智慧 勇气 正义 节制)、灵魂>健康>财产、人民遇到不正义的事应该积极检举等,直到今天仍然值得大家学习。本文还对某些刑法的边界进行了初步的界定,这是非常超前的。 本书绝对值得一读。
已届风烛残年的柏拉图回首一生,写下了他最后一部作品《法律篇》,他开始认为,只有法治才是现实的。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的完美统治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追求最优选项,反而会导致最坏的结果,法治虽不是最好的选择,也是一个避免最坏结果的“次优”选项。如果政府受到法律的限制,才有可能模仿完美统治者的“技艺”。我们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只能借助仪器画出一个“相对完美”的圆。——罗翔《法治的细节》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从“哲学王”理想转向现实法治的深刻思考。他主张法律至上,统治者应服从法律,立法以美德与公共善为目的。书中融合理性、教育与制度,探讨城邦秩序与正义。思想厚重,奠定西方法治根基,启示我们:良法与德性,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