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钟源 编 郑小悠 等著
以单篇个案的形式,讲述古代真实案件的发生、判决、执行、影响。书稿涉及宋、元、明、清四个朝代,二十多个大大小小的案件。目光聚焦于家庭、宗族生活,女性的生存境况,法律判决中的模糊地带和空隙。试图通过一桩桩的具体个案,还原当时的社会面貌,揭示从古至今,法治之路的“道阻且长”。
北宋治平年间,江南衢州商贾之女周婉,新婚三日后暴亡于夫家。其夫张奎报“急症猝死”,周家却见女儿颈有瘀痕,贴身婢女失踪。周父递状,县衙以“无明伤、无苦主”拒验尸,反斥周家“诬良”。 周父变卖家产,徒步千里至汴京擂登闻鼓。时值御史中丞唐介巡查江南,重阅卷宗,见仵作单记“尸身微有异色”却未深究,疑窦丛生。他亲督开棺复验,以新熟糯米敷尸颈,半晌揭起,米粒黏连成指痕——窒息而亡的铁证。婢女尸体亦在张家枯井中被寻。 公堂之上,张奎辩称:“教训悍妇,宗族常事。”唐介拍案厉喝:“夫杀妻,依律当斩。岂可以‘家务’蔽人命!”张家欲以白银万两赎刑,唐介拒之,判张奎斩立决,失职官吏皆黜。 此案震动两浙。民间始知“夫伤妻非家务”,女子死因得究者渐增。然不过十年,新县令到任,同类命案再现“和息”旧态。 一纸判词易写,千年积痼难除。正如窦娥临刑血溅白练,六月飞雪,其冤得昭却难改无数无名女子无声殒命。法理偶现的微光,照见的恰是漫漫长夜——洗冤之路,从非一役可竟,而是代代血泪汇成的、向人性与制度深处不懈的叩问。
本书取材于宋、元、明、清四朝真实刑案档案(宫廷档案、县志、司法卷宗),收录近20桩典型案件,以单篇个案形式,还原案件发生、审讯、判决、翻案与社会影响,聚焦三大主题:1. 女性绝境与生存困境;2. 家庭/宗族伦理与黑暗;3. 古代司法漏洞与制度缺陷。揭露古代司法冤狱丛生、制度漏洞、刑讯逼供的残酷现实,展现古人洗冤、求真、重证据的断案智慧,反思法治之路的艰难,强调证据与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令我印象最深的还是“北宋陈世儒谋杀亲母案”,宠妾灭妻、正妻出家、庶子上位,这些放在宅斗文里都是吸人眼球的存在,更何况还有庶子为了逃避外放,制造丁忧,居然和老婆一起谋杀亲妈,这些真的够单开一本宅斗文了。
#2026看完的书#第十二本 书名:洗冤录:中国古代刑案故事集 作者:钟源 编 郑小悠 等著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5-08-31 书评: 一共十五个案子,由不同作者讲诉,读起来不费劲,看完之后的感慨,可以用郑小悠对她所诉之案的评述: “两桩延宕多年的大案通过京控自戕得以解决,却随之形成严禁自戕控诉的法律规定。皇皇国法、凿凿的论,不过是一身一命、阴差阳错的合力使然,在个体、宗族、地方、中央的博弈中摆来摆去,猝然定格于一条一款的白纸黑字之间。而按照再现实不过的历史逻辑,新例的制定与执行,又将开启一个新的轮回,民间幻化出的种种应对办法,无疑会将它渐次解构。形形色色的案件纠纷,正是这一过程的鲜活展现,虽然色调幽暗,却为我们了解历史、社会与人心,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比如《杜凤治审理的一起晚清命盗重案》一案,不是什么经年复杂大案、结果也算皆大欢喜,但其中真是不乏人心幽微之处,这大概也是我看本书最深的感慨了“医院和刑事卷宗,是最快让人了解社会和人性的地方”: “退堂后,杜凤治与师爷商量,认为江亚华谋财害命,对同堂弟兄下手,“豺狼之性,枭獍不如”,实属穷凶极恶,又诬告他人,意图脱罪,简直令人发指。然而,此案要是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要花费不少时间才能最终定案处刑,反而使罪犯侥幸多活,即便最后判处死刑被处斩,也便宜了江亚华。 随后,杜凤治传江龙明上堂,告知其江亚华已供认是杀害江昆汉的凶手,与江亚托无关,并让江龙明亲自询问。江龙明确认江亚华供词后,杜凤治把他叫至签押房,对他说了如下一番话:“此案为日已久,碍难上详,亚华既认,我为你就地严办,较之详办归入秋审,不死亦不定,即情实不宽,伊究活了一年;倘或不勾,更难说矣。况予以一刀,伊倒便宜,予痛恨已极,欲令其吃尽苦楚缓缓而死。汝具结领尸,并叙明亚华供词确凿,委系一人砍死,求即严办等语,汝子冤可立伸,尔亦气平矣。”显然,杜凤治还是选择与死者父亲江龙明商量如何处置犯人,其提出的方案则是将该犯就地严办,令其痛苦死去,而不按律例规定逐级上报、等待秋审法办。 江龙明并未正面回应该如何处置犯人,只是说道:“老民此子死,无人养赡,即领尸亦无钱,求大老爷作主,为老民开一条路走。”杜凤治闻听不禁大笑,此话恰恰验证了江龙明一直纠结于江亚托是否为共犯的目的便是想要借机要钱。杜凤治让江龙明先去具结完案,把尸体领去,至于所求钱财之事届时商量。 十月二十二日,杜凤治找来师爷商议,认为江亚华虽然是杀人劫财的凶犯,但不应将家产没收,况且其家境贫困,所有家产估价仅二两多银子,家中更有妻女需要生活。于是,杜凤治与武营江总商量,由其出银二十两作为江龙明的养老钱。 十月二十三日,杜凤治最后一次提审江亚华,确认口供无误,并传江龙明与其对质。江龙明仍有意从江亚托处索钱,便一味开导江亚华把江亚托牵涉其中,并声称儿子必非一人所杀,请求大老爷申冤。杜凤治担心不将此案按规定上报,日后江龙明上控,自己吃罪不起,于是准备将案件上详。谁知第二天,当武营将二十两银子交到衙门,江龙明便立即表示愿意具结完案,按杜凤治所提出的方案执行。随即,江龙明将其子江昆汉的尸体领去埋葬,并具禀恳求将犯人就地严办,而不愿详报该案。 十月二十六日,杜凤治升坐大堂,将江亚华押来,以藤条重责二百下,又打小板二百下,之后便将其投入站笼,放在北门示众。杜凤治也按照之前的承诺,将二十两银子给与江龙明,作为抚恤。所谓站笼,是将犯人身体固定在木笼之内,仅有头部通过笼顶圆孔,套住颈部,露出笼外,且犯人脚下需踩住垒叠的木板或砖块,一旦站立不稳或抽去底板,则会导致犯人窒息身亡。果然,第二天江亚华在站笼中就已经手足俱肿,喘气待绝。第三天四更时分,地保来报,江亚华已经死亡。” 还有,通过《涂如松杀妻案》新学到的一个观念: 本案之所以刚开始迁延日久,也是因为仵作之间对于《洗冤录》的效力认识不同。雍正年间,《洗冤录》类似于作为参考的官箴,直到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颁布《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此书才成为正式的官书。因此高、李二人才会提出《洗冤录》不可尽信。在没有DNA技术、司法资源也非常紧张的清代,地方官发现事实的能力极为有限。《洗冤录》所记载的法医学知识尽管不少无稽之谈,但也不乏可取之处,不能全盘否认其价值。司法活动的重要目标是定分止争,恢复社会秩序。在侦查技术能力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清代,如果没有一个适合于当时技术条件的法医学标准,那么两造就会不断上诉,导致案件迟迟不能解决。因此才有学者论及,司法上的证据标准从来不是统一不变的,而是一个“社会建构的具有时代性的地方性的常规标准”。 另,摘录如下: 《冤可洗否? ——嘉庆年间重庆民妇告官案 周 琳》 那么周光鼎可以贿赂吗?当然可以。周光鼎在入狱后,肯定考虑过这种可能性。甚至在某些诉讼环节,他都已经拿出钱来打点了胥吏、官差。但是到后来,他应该是放弃了。因为要参与这场贿赂竞争,必然涉及一个艰难的权衡:如果拿钱,有可能买回一条命,但前提是要比对方拿得多。可是自己的财力真的能抗衡开商号的胡启昌吗?如果不拿钱,命可能会丢掉,但至少能为家人保全一些财产。周光鼎一定是反复思量,最后做了后一种选择。所以在人生的最后两天,他突然翻供,做出一副不合作的样子,随即受刑而死。所以周光鼎的死,或许也是一种主动退出,是他选择了赴死。 吴思在《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一书中,提出了“命价”的概念:“所谓‘命价’说是人们生命的价格。其核心的计算是,为了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 《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一起家暴案》 彼时普通农民家庭日益贫困以及呈现出向社会更下层流动的趋势,娶妻会给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更不用说如果没有儿子,平白失去一个妻子后还要想办法再娶。同时,对有女儿的人家而言,女儿出嫁拿到的彩礼钱则会是一笔重要的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对丈夫而言,娘家是他对妻子控制权的最大威胁,本案就是例证之一。现有的研究已经表明,越是底层家庭,其缔结婚姻的地理范围就越小,换句话说,出嫁的女儿能更方便地跑回娘家。 《“满蒙联姻”的另一侧面 ——额驸谋杀郡主案》 然而,乾隆帝最早怀疑是奴仆想要谋杀格格,之后证据逐渐指向纳逊特古斯,他仍旧意图为纳逊特古斯开脱,认为可能是办案人员照顾格格的颜面而故意栽赃纳逊特古斯。即便最后证据确凿,纳逊特古斯已经认罪,他仍旧不愿意让纳逊特古斯以谋杀格格的罪名定罪,而是更愿意以谋杀胞兄的罪名来处分纳逊特古斯。乾隆帝的这一态度,其实是典型的政治思维。清代蒙古各部属于外藩,而满蒙联姻更属国策,作为清廷的统治者,乾隆帝认为,如果自己过于强调纳逊特古斯谋杀格格的行为,可能会落下偏袒皇室格格的恶评,致使蒙古各部人心不服。而纳逊特古斯谋杀胞兄一事完全与清廷无关,清廷不过秉公办理,处分纳逊特古斯更加名正言顺,蒙古各部亦当心服口服。 通过纳逊特古斯谋杀郡主案,不仅可以了解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乾隆帝的处理态度,还可以了解纳逊特古斯和格格具体的生活细节,从而观察当时的社会风俗,认识满蒙联姻这一清代国策的另一侧面。其中颇可玩味的有两点。第一,清代贵族女性出嫁,除陪嫁财物外,大多还要陪嫁奴仆。这些奴仆作为女性从娘家带来之人,是女性的“自己人”,在生活中尤其重要。纳逊特古斯敢于 谋害格格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看格格从娘家带来的奴仆已经数量不多,且老少不堪。第二,在外人的想象中,皇室格格下嫁,本身就代表了宫廷的权威,一定会得到宫廷的支持,难免在丈夫家作威作福。本案中的格格也的确在纳逊特古斯家颇为任性,即便是案发之后,她还堂而皇之地对尹继善等官员说:“我是亲王的女儿,让我给纳逊特古斯端茶倒水,我是做不来这种事的!”然而,乾隆帝跟尹继善讨论案情的时候曾专门强调,“格格与纳逊特古斯不和睦,允祕应该早就知道了。就算格格之后进京当面哭诉,允祕又能把纳逊特古斯怎么样呢?”言下之意,无论是允祕还是乾隆帝,恐怕都不会过度偏向格格,只因生活上的矛盾就责罚或降罪于额驸。 《拈死阄 ——道光初年的两桩自戕案》 一桩纠缠了五年多、屡审屡翻的大案,甫经徐玉麟血溅京师,便在三个月之内悉行告破。不过很显然,孙玉庭陈述全案时,并不愿对徐玉麟“舍生取义”的原因多加评论——避免在奏折行文中横生枝节,激起皇帝穷究细问,是地方督抚的惯常做法。 前后六年间,对于这件是非不难分辨的坟山争夺案,一省之内或搁置,或拖延,或推诿,县而府、府而司,寒来暑往,反复纠缠。各级审官虽然明知吴姓理亏,却不敢采取强硬态度,勒其就范。实因该族职官、绅衿众多,吴恕恒等为人又极刁横,前者宁国府知府欧阳衡将旧坟断归徐有,就引得吴恕恒大发淫威,对他肆意诋毁,使之毁誉丢官。 当时,宁国府衙破损严重,欧阳衡先是自行捐俸对大堂进行修缮,后因仪门及两廊房屋多有坍塌,本地绅士认为有碍观瞻,遂有集资捐款、整体修葺之举。这件事由知府衙门的经历官熊增负责统筹,巧的是,熊增之父曾在吴姓所开钱庄借钱。因为这层关系,钱庄主人向熊父打探案件进展,并求其为吴姓说情。当时熊父随口应声,并未理会,等到府审完毕,听说旧坟断给徐姓,吴姓大损颜面,极为气恼,迁怒于熊父不肯从中照应。吴恕恒尤其激愤,他要见知府欧阳衡说话,却被对方拒之门外,于是大耍威风,甚至“闯府咆哮,递禀诋毁”。欧阳衡也不示弱,一纸批文,把身为职官的吴恕恒发交宣城知县审讯,并向省内上司进行集体通报。 吴姓愤恨不已,写下诉状,将欧阳衡、熊增一齐告到巡抚衙门。称熊增以修缮衙署为名,向本地绅士勒捐,并怂恿欧阳衡以多报少,蒙混克扣。知府大员被本地绅民举报借题摊派、贪墨捐款,这无疑触及了清朝官场的政治红线。很快,巡抚就委派专员,到宁国府核查府衙维修账目。欧阳衡得罪吴氏一族的严重后果,不能不令接审此案的同僚为之悚然。 对于打官司,作为豪族的吴姓可以倚仗财势长期支应局面,而徐姓人少力薄,一旦悬案僵持,便要备受拖累之苦。挨至道光元年,这桩官司已经持续了六年时间,徐姓各房不愿再接受讼资摊派,一时怨声载道,让在省城出头的徐华,以及他负责筹措经费的侄子徐行陷入两难境地。为了及早与吴家做个了断,当年秋天,徐华命徐行进京告状,同去的还有族人徐奥。来到北京都察院门首,见其建筑巍峨,防范严密,二人十分畏惧,不敢向前喊冤递状,可要就此返乡,也未免太丢脸面。他们在京城逗留多日,因为盘缠不足,徐奥便先回了老家,而徐行心中愤懑,抑郁难当,最终在都察院衙门前刎颈而死,一了百了。 关于徐行的身份与死因,吴姓录供时,给出过另一番解释。他们说徐行并非徐华胞侄,而是同姓不同宗的无关之人,意指徐姓为了博取同情,买命告状。后经孙玉庭访得徐行之母,讯知徐华、徐行确系叔侄至亲,吴姓张冠李戴,是故意混淆视听。 和徐玉麟刑部自戕案一样,徐行的鲜血与生命,换来了坟山争夺案的迅速审结。那位不可一世的吴恕恒,虽然在孙玉庭亲自提审时仍然“谬执谱据,逞臆狡展,不愿画供”,却被按照“问刑衙门审办案件,其有实在刁健,坚不承招者,即具众证情状,奏请定夺”的例文强制定罪,从重发往新疆效力。本案中,几个踊跃出头的吴姓族人,都被革去官衔、功名,按律治罪。两位丢掉监生身份的徐姓成员,也借此得以恢复。唯是欧阳衡、熊增命运不济,双双被吴恕恒的胡搅蛮缠连累丢官——欧阳衡所涉宁国府捐款修衙一事,虽查明并非强派,但因事前未经上报,事后落人口实,而被勒令休致,回家养老。熊增虽无蒙混贪墨情节,但并未阻止乃父在辖境之内借贷银钱,以致瓜田李下,引起事端,遂被冠以有乖职守罪名,参革罢官。 钦案关系涉事官民的前途命运,上奏者基于利害,行文时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主观意图十分强烈,对皇帝思路与情绪的引导性明显重于对案情本身的陈述性。且措辞严谨出于常格,不易觅得逻辑漏洞。我们可以阅读史料接近历史,却无法透过史料获知真相,这是笔者在对两案进行讲述后,必须加以说明的。 在孙玉庭奏折中,二徐自戕与拈死阄的可能性关联,是被完全规避的。但在那彦成奏折的提示下,我们也不能不与这位视野更高的刑部尚书产生些许同感:哪怕徐玉麟、徐行之死,是出于报恩心切或抑郁难当的自主行为,而非迫于宗族压力或是图财轻生,但类似拈死阄的思路与手段,也形如魅影,在两案背后若隐若现——因为现有信息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二人行为的出发点,自然变得扑朔迷离。 譬如前案铜山村徐姓,虽然全族多人被牵连进杀人案,将有冤沉海底之势,但徐玉麟作 为死者远枝族弟,此前从未参与案件过程,在死者子侄众多、各房联袂京控的情况下,何以突兀地拼着性命不要,到了刑部门前一言不发,有死而已?奏折中虽称其曾受死者之母哺乳,故有感恩取义之举。但这样的妇孺内事,因果相隔数十年,又纯以当事人主观情感联结,单凭徐氏族人的一面之词,无论事实的可靠性,还是逻辑的有效性,都有很大推敲空间。孙玉庭对其尽予采信,而未求诸旁证,显然缺乏承审钦案应有的严密,也容易让人产生阴谋论式的联想:徐玉麟生活贫困,孤身佣工,与拈死阄场景中被牺牲的弱势族人画像十分吻合,而其自杀的受益者,也正是以集体形象呈现的徐氏宗族。 再如后案茂林都徐姓,徐行的身份被孙玉庭调查得较为清晰——他确系本案的主要参与者,又与徐家带头人是叔侄近亲,由他代表家族挺身京控,较徐玉麟似是而非的同乳情深,在伦理与利益关系上都更加符合常理。即便如此,作为官司对头,吴姓族人仍欲通过错乱徐行叔侄的亲缘关系,扰乱审官视听。这本身就意味着:在泾县当地,大家族有雇佣无关远宗、同姓代兴诉讼,或是充当牺牲品的传统与经验,否则这样的诬陷方式,很难被凭空想象产生。 这里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两案中,自戕者背后的家族,都处在艰难弱势处境,自戕行为无论出于自觉还是贿买,都代表着家族背水一战的姿态。铜山村徐姓起初误判章姓杀人,虽不断控告,但因二族势均力敌,并未采取极端手段。随着形势变化,徐姓的对立面变成本省官僚系统,非殊死一搏而绝无胜算。茂林都徐姓虽未面临生死考验,但被本地豪族无端染指祖产,上下拖累六年,也已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在地方官僚系统疲弊无力,难以主持公道的情况下,以自残方式把事情闹大,才能尽快摆脱窘迫现状。推而言之,类似拈死阄式的社会行为,在家族内部,是强势集体对于弱势个体的主动胁迫霸凌;而在家族与政权、弱势家族与强势家族之间,则表现为前者对后者胁迫霸凌的被动反击。 当然,对于刑部而言,即便二徐自戕案“所控得实”,但这样的“戕生兴讼”行为,仍令他们极为反感,且他们一致认为,这样的行为不能任由民间相率效尤。除了抑制家族对弱势个体的胁迫霸凌,以申明“人命关天”的基本人道理念外,更重要的是彰明政权在刑案审断领域的绝对权威——如果一个家族靠派人自杀自残就能左右官司走向,那么京师省城的大街小巷,很快就会变成“拈死阄”活动的填尸场,这是对国家权力、刑名体制、人心风俗的严重异化。 《人伦大恶 ——北宋陈世儒谋杀亲母案》 陈世儒狱引起的官场震荡表面上看是个别官员假公济私、耀武扬威所致,实则是熙、丰年间的大变法所引发朋党之争的矛盾激化。马端临指出:“诏狱盛于熙丰之间,盖柄国之权臣藉此以威缙绅……陈世儒之狱,则贾种民欲文致世儒妻母吕以倾吕公著。”盖贾种民之流不过是马前卒,背后的实际推动者应为以蔡确为首的变法派。元丰初年,王安石虽已罢相,然变法派与反对派的争斗仍然激烈。蔡确作为在朝变法派的代表,利用狱案打击反对派领袖吕公著,是“路线之争”引发的人事迫害。 《“杀奸”悖论 ——道光年间的衢州府豪强杀人案》 以亲属、熟人身份纠众捉奸,是传统社会乡村闲汉们最乐于参与的“执法”活动,无外乎倚仗道德优越感,宣泄压抑,施展暴力。譬如在该案中,身携利刃,对黄六狗打杀最凶狠的,并非长年蒙羞受辱的本夫黄庭粹,亦非庭粹近亲好友,而是与之无冤无仇,只身在本村务工的外乡人程文进、余葛俚。 《涂如松杀妻案》 接下来就到了故事开头的那一幕,新任麻城县令陈鼎发现涂杨氏尚在人间。这时,恰逢新任湖北巡抚吴应棻在任,他此前没有参与审理此案,不仅没有翻案的压力,而且他与湖广总督迈柱的关系也很紧张。在陈鼎发现涂杨氏之前,履新不久的吴应棻就因为湖北吏治废弛上奏参了迈柱一本。而迈柱已经任湖广总督八年之久,涂如松被冤他无论如何也难逃干系。此案成为身陷督抚之争中的吴应棻的重要抓手,他积极为涂如松翻案,不仅要求臬司尽快重审,还以高人杰等人为负面典型通告全省官员,要求他们吸取教训,“至一切狱讼,尤须至虚至公,精详慎重,不得酷法严刑,玩视民命”。 囿于清代的技术能力,口供一直是关键的定罪依据,在事实认定上,清代强调诸证一致,要求供词之间高度一致、没有明显差异,证供也要相符。从高、李第一次审理开始,在数任官员的审理之下,这一完全虚构出来的杀人案件情节被逐渐修改、完善,最终显得无懈可击。 与当代司法体系中双方不提出上诉判决即生效的制度不同,清代的刑事案件处理采用逐层审转复核制,死刑案件要自动历经县、府、司、督抚、刑部直至皇帝复核最终才能执行。那么为什么经过修饰的拟判能够通过逐层审转呢?涂如松在上级机关复核时为什么没有翻供呢?其核心就在于清代上下级官员之间存在的信息沟通机制,易于使逐层审转流于形式。本案中在州县官的几次通详之中,上级官员仅凭州县官的书面报告就做出了非常具体的指示。先是湖北巡抚批示汤应求“徇私掩饰,大干功令”,要求彻查,之后黄州知府就提出如果确系女尸,那就是杨氏无疑。高、李二人罗织的冤狱,经过湖北巡抚的批示,已然成为不可撼动的铁案,高、李自然不敢再推翻自己的结论,其他官员也只能照着巡抚的思路去调查。 另一方面,上下级官员还存在着非正式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共谋”。笔者在一批清 代官员之间的信函中就曾发现若干上下级官员私下沟通的证据。例如贵州普定县知县就一个疑难案件致信知府,知府又给臬司衙门的幕友写信希望得到指示,信件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是事后知府给幕友写信感谢,表示“顿开茅塞,感纫之至,现已饬县照缮矣”。当上级官员的意见已经渗透到州县官审理阶段,多层审级的独立性和实际效果就大为削弱。当州县官的拟判审转到上级时,上级已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加上缺乏足够的侦查手段和较低的证据标准,即使被告翻供也会被认为是狗急跳墙,无济于事,本案中涂如松的情况很有可能便是如此。当时的很多史料都说明存在各级官员疏于核查而“据详率转”的情况。因此清人万维翰指出:“万事胚胎,皆在州县,至于府司院皆已定局面,只须核其情节,斟酌律例,补苴渗漏而已。” 《水灾是否发生? ——知县彭体仁隐匿灾情案》 总督孙嘉淦没有完全接受冯景、倪象恺的说法。他认为,村庄被水围困无疑属于受灾情况,但灾情并不严重,不会影响“一水一麦”之地的春季麦田种植。雄县被认定为灾区后,需要进行赈济,孙嘉淦的解决办法是免除雄县所借的粮种,将其作为赈灾物资。雄县所借的粮种已经运抵,政府实际上并没有承担更繁重的救灾事务。 至于索柱和倪象恺另外一处的争议点,即雄县知县彭体仁是否作为,由于两方均无确凿证据,索柱的指控未被接受。 孙嘉淦提出的处理方案被乾隆皇帝认可。知县彭体仁因勘灾不实、罔恤民瘼被弹劾,后被革职。 总督孙嘉淦最后认定的故事是否最贴近乾隆三年雄县水灾的真实情况,已不得而知。从其他旁证所提供的信息而言,乾隆三年水灾的发生是毋庸置疑的,但双方争议的焦点, 即水灾的严重程度和知县彭体仁的瞒报情况,其实两方的故事都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在事情的真相尚且不完全清晰的情况下,为什么负责案件的直隶总督孙嘉淦就能认定一个“真相”并进行处理呢?在某种程度上,雄县水灾和彭体仁遭弹劾案并不是一个追查真相的“青天”故事,而更接近一个反映清代官僚体系的信息传递和权力结构特点的常规案件。比起“真相”,处理结果可能更为重要。 以本案的信息来源为例,其主要包括雄县知县彭体仁的报告、新城知县冯景的复查报告、御史索柱的观察以及倪象恺的调查报告。其中,彭体仁和冯景的报告属于常规信息,而直隶总督李卫基于他们的报告做出判断。这种常规信息系统在处理灾情时存在局限,因为它依赖于下级官员的报告,而这些官员的忠诚度和责任心可能会影响报告的可靠性。此外,考虑到清代官僚组织的制度设置和权力结构,细密的考成方式和上下连带责任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官僚组织自行监察,但也在另外一方面使得报告的真实性更加值得推敲。 平行于常规信息,非常规的信息呈现出一种突发性、非系统性的特点。御史索柱的观察是一次偶然的事件,他是在路过雄县时偶然得知了当地情况。然而,由于索柱对雄县地理和农业情况的不熟悉,他提供的信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非常规信息可能提供另一视角,但其本身存在偶然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这需要身居高层、掌握多种消息源的统治者甄别和筛选。在信息冲突时,深入调查通常成本高昂。因此,在清代官僚体系的日常公务中,更多依赖于常规信息系统。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版本也是上级“治官之官”所知的全部真实。
这本书还是很有学术价值的,每一篇的作者都查阅了很多资料,不仅仅还原一个现存的能看到的案件的过程,也讲述了当时社会中的刑法制度,一些潜规则,官场的黑暗,并且还做了大胆的合理的推测,充满了人文关怀。 第一篇我觉得非常好,不愧开篇之作。周家的冤案原来有这么多内幕。一方面,周的妾室勇敢的为丈夫申冤,在当时社会千难万难,作者推测的妾室的结局也实在令人唏嘘。男权社会中,女人实在是太惨了。 作者推测的为什么周会冤死也着实精彩,我觉得也非常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胡托运的东西显然不只是大米,不想吃哑巴亏,只能让有偿还能力的周赔偿,所以要贿赂官吏来制造冤假错案,在这其中的门子、衙役都有其土匪强盗的一面,这就是当时的社会潜规则。老百姓实在苦。 后面的案子也挺精彩,都是延续这样的编辑思想,展现案情,展示显示,文化分析。 很值得读的一本书。
《洗冤录:中国古代刑案故事集》的副标题比正标题更名副其实。书中“洗冤”与否并非关键,核心是其折射的古代刑案背后的深层意义。受各刑案故事的作者的水平所限,整体阅读体验差强人意,读来无味,弃之可惜。
内容并不是洗冤,更多是讲古代的刑案故事,所以也能看到古代办理刑事案件里一些有意思的细节。比如古代因为传唤证人困难加上避免证人作伪证,有时候把证人也一并押入监牢;比如古代的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也会为了利益而主张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目的是扩大打击群体,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比如古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分,如杀人这样的重罪,不仅看年龄大小,还要看犯嫌和被害人的力量强弱对比...... 前两部分可能看的比较集中,觉得主题更鲜明一点,第三部分断断续续的看,就感觉没有一开始有意思了。也可能是我三分钟热度哈哈!
自己作为一个法律、政治史的研习者来说,看这些非虚构写作,文笔与叙事水平不一定很好,也不一定特别有趣或猎奇,但始终认为这些故事应该被更多人看见。每次我在读古代那些典型的案例集汇编、刑科题本、秋审文献,甚至公案小说的时候,经常会忍不住去想:ta当时遇到了什么,怀着怎样的情感?ta也曾经是那样鲜活的人,他们的生命中,有过谁了解他们吗?他们的声音与眼泪又有谁看见和听见呢。若千百年后,有人读到渺小的你渺小的短短故事时,能默然一刻、感触一瞬,倒也足矣……
虽然叫洗冤录,可实际情况却处处体现古代司法制度的某种程度的弊端,没有技术刑侦和法医鉴定的古代,只能靠口供推理刑案真相,往往都不能完全掌握事实,所以这对审判的官员来说都极具挑战,毕竟一县之官员需要担任行政职务,对刑案精通程度不同,能力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很难破除迷瘴。
微角度,真历史!这是一本内容参差不齐的书。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郑小悠的二篇文章明显优于其它作者,无论是题材选择、叙述方式、直击重点、逻辑自洽,还是史料运用都更有新意,更具价值!
但中国哲学从来没有纠结过人是否具有自由意志的问题,更认为人的是非之心生而有之,因此清代法律完全肯定儿童对于自己行为的认知以及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能力,并认为这种恶念同成人一样不可原谅。只有在斗杀情境中,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而衡量出的实质意义上的“弱”方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依据,从而平衡了儿童与成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