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德
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李秋零主编、主译的《康德著作全集》(9卷本),以普鲁士王家科学院本(通称“科学院版”)为底本,全部直接从德文译出,原文为拉丁文的则直接从拉丁文译出。科学院版《全集》包含了康德生前公开发表的所有著作和文章,并且经过了德文编辑者的详细校勘。中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参考了已有的各种译本,同时也对一些名词、术语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中译者以其在西方哲学、宗教学、语言学方面的深厚学养,以及十年如一日的苦心孤诣,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信、可读的康德著作文本,对康德翻译与研究作出了不朽的贡献。
基于【康德《伦理形而上学的奠基》系统释义】的概括总结人必须要摆脱感性倾好,在观念上把自己置于一个与感性领域中的秩序完全不同的纯粹理性秩序之中,才能意识到对道德律的敬重与义务,才能指望人格中有着某种更大的内在价值,为实现那无条件的、绝对的“善的意志”打下坚实的基础。 自由 1、“一种原因的绝对自发性,即行动开始一系列按照自然法则进行的现象序列。”(康德的定义)2、自由并不代表着随意,人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自由构成人的“真实自我”,是一种基于服从自己所立的法(自我准则成为普遍法则)的自由,人虽然限制在必然性当中,但自由与必然性并不矛盾,没有必然性就不存在自由,因为无法则的自由毁灭自身。3、自由是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属性。是一种带有法则概念的意志的因果性。4、积极自由:人自以为自己拥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不把任何仅仅属于他的欲望和倾好的东西算在自己账上。消极自由:意志受到“自然必然性(他律)”约束。5、自由是一个“单纯的概念”,“它只是作为在某个存在者里面理性的必要预设而有效,这个存在者相信自己意识到一个意志,即意识到一个与单纯欲求能力仍然不同的能力(也就是说作为理智、从而按照理性的法则独立于自然本能而规定自己去行动的能力)。 善的意志 1、通过理性法则规定自身的那个意志是无限制善的。2、其准则必然与自律法则协调一致的意志,是神圣的、绝对善的意志。3、善的意志是一种定言命令,是理性对意志的要求,也是我们“对幸福的要求”的条件,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的善”。我们作为一个理性存在者,只有在自在的、纯粹的善的意志与一个感性范围内的幸福相吻合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不断的实现自我完满,通往“最高的善”。 义务 1、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体现了自我驱动的根据,也使一个行动具有必然性的根据,而这种必然性就是一种义务。2、一种行动“出于义务”或者说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意味着这个意志被源于纯粹理性自身的先天原则所规定。3、人必然要检查,意志的准则是否获得普遍合法性的资格,即个人的准则能否成为每个人都能接受的普遍性法则。如果可以,那么这个意志才具有一种无条件的道德价值。义务的三条原理:1、仅当一个行动“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自利的意图”,即不是出于倾好而被执行时,它才具有一种内在的道德价值。2、一个出于义务的行动,其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应当借此实现的意图,而在于它据以被决定的准则,因而也不取决于行动对象的实现,而仅仅取决于行动无关乎欲求能力的任何对象而据以发生的意愿的原则。3、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的根据。 敬重感 1、纯粹理性通过理性法则规定的意志是无限制的善的,从而产生了一种敬重感,且敬重感的对象只是法则。2、敬重感是一种情感,这种情感“不是通过受影响而接受的情感,而是通过一个理性概念自己造成的情感”。这种敬重感不仅适用于引导我们真实行动的诸实践法则,也适用于那种必然性来源。3、敬重感具有桥梁的连接作用:它沟通纯粹理性和我们的心灵。4、在敬重感中,纯粹理性也在主观上将意志与自身结合起来,而不强制这个意志做纯粹理性所规定的行动。5、我们之所以对道德法则感兴趣,是因为理性在我们里面产生了一种对应的情感。这个情感一方面涉及法则,但是它一方面同时也涉及人格(心灵),人格之所以是我们道德关切的对象,只是因为它能够通过法则规定自身去行动。6、敬重对于有着自在目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意味着承认他的理性能力,即按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来行动的能力。意志 1、被设想为一种自己按照某些法则的表象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2、人的意志必须不仅能够认识他的诸准则是否具有道德性,他也必须具有在实践得反思中重视它的一个根据。 自律 1、自律不能被理解为单纯的个体性规定,它是普遍的和交互的。2、如果意志通过纯粹理性的法则规定自身,那么它就是一个为所有理性存在者都立法的意志。被理性规定的意志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3、意志为了自我立法而行动,那么行动的必然性是以纯粹理性概念为基础的。4、如果一个意志如此选择,即“使自己选择的准则同时作为普遍的法则被一起包含在同一个意愿中”,那么这个意志就具有自律的性状。 兴趣 1、作为感官的存在者,我具有一种对我的主观目的的效用的兴趣。2、作为理性存在者,我具有一种把我自身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的兴趣。 目的王国 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的系统联合。 意志与自由 意志是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是有理性的而言的一种因果性,而自由就会是这种因果性当它能够独立于外在的规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时的属性。 最后用原文的话来表达我对人的期望: 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作为目的的自身而实存,不仅仅作为这个或者那个意志随意使用的手段而实存。
“横亘在康德和我们之间的,主要不是康德的晦涩,而是我们的冷淡”-余明峰 康德晦涩吗?是的,任何一个亲身阅读过《纯批》的人都会这么认为,那痛苦不言而喻,但反过来说,哲学怎么能不是痛苦呢?——这不是文学化的修辞,也不是诗意的表达,哲学是将自身置于剃刀边缘的一场行动,一场立于悬崖峭壁之上的对星空的仰望和对灵魂的叩问,康德哲学更是如此。那么我们似乎必须被被迫指向这样一种观点:晦涩难懂的从来不是康德,毕竟有如此多的哲学家和学者们都理解了康德,批判了康德,乃至在不同角度上推进了康德;真正晦涩难懂的是如何被康德教导?“你应该始终把人,把自己或他人当作目的,永远不能仅仅当作手段”诸如此类的话语于康德实践理性领域随处可见,这难道不曾教导给我们正直吗?但事实上,我们缺乏教导吗? 2000多年前的孔子就曾言:“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诚如余明峰老师谈论的:阻断我们理解康德的不是康德文本,而是我们自身。现代人的症状从来不是缺乏相应的理解,而是缺乏着相应的敞开自身,接纳他者。—这难道不正是尼采谈论的末人?我们无动于衷的冷漠的担任着生命中一切事件的看客,或者多少痛心疾首的担任着生命的看客,但吊诡的是我们在现实性中真正担任看客的时机,例如在观影,看手机,刷视频的时候,我们却又“辩证”的取回了我们的道德主体的身份——我们没有成为康德主义者,我们成为了康德主义者的反面:在任何时间,将他人作为手段,而不将他人看作目的。 试问:如果教育因为各种各样的外部原因而导致受挫,那毕竟有相应的措施;但如果接受教育的人们本性拒绝着教育,拒绝接受那些被视为所谓“统治术”的教育,拒绝接受一场如同亚伯拉罕式的考验,我们能怎么办呢?——如果每一个人到最后,也只是摇头晃脑的谈论着:“你说的对,但是我还是要选择干这个”“我只是个普通人啊”,每一个人机敏聪慧的谈论着:“我只是享受,我有什么错”,人何来超越性?人何来形而上学冲动? 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这就是康德带给我的教导和警醒。 /纪念康德诞辰300周年/
作为超越偏好与兴趣的定言命令式而言,道德的原则被康德指明,它不经由兴趣指引和经验的习得,它独立于主体中心之外,独立于价值的置换。从这个角度来说,康德对道德的描述与中国哲学有很大的汇通可能,“我们虽然不理解道德命令式的实践的无条件必然性,但我们毕竟理解其不可理解性”,不失为“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在梁老师的课程督促下读完了这本书,我才发现这本书是连接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的。正好解答了如何从纯粹理性批判到实践理性批判。简言之,就是这两种理性都是属于知性世界(理性世界),一个是从感性世界上升到知性世界,一个是从知性世界重新应用到感性世界(自然法则世界),期间是所有理性一般个体(理性人)的自我立法,这些自我立法一定是纯定言命令,纯然发自(理性人)人的理性中心的,不包含任何个人兴趣与偏好的。由于其纯然去个人化,所以是天然统一和所有人(理性人)通用及公认的。也就是实践理性。
虽然感觉上是作为对第三批判的补充和深挖,很多地方讲的更透彻,也更简单明了。 但实际上,《奠基》比《判断力批判》早5年,明确了理性与自然、道德与经验的鸿沟,为第三批判的过渡创造了条件。 因为是先读三大批判再读《奠基》,感觉轻松不少。
前言 从古希腊至今日,各位先哲用着不同的方式搭建与展示其哲学天地。一些哲学家擅长驾驭丰富的叙事来揭示哲学见解,另一些哲学家则用着精炼的文字、白描的手法阐述思想洞见。正如,“先有马的理型,后有世间形态各异的马儿”以及“被绑住手脚的世人只能在洞穴的墙壁窥影”的故事,让我们形象领会了柏拉图“完美理型”的本源哲学。但一旦上升到形而上学,难免要创造一个世人陌生而稍难理解的领域,让窥探这方哲学天地的擅入者不知所措。但这种窥探又是必要的,无论是对自身存在、乃至人类存在思考的敬重,亦或是对探知世间未知领域的这种好奇心的尊重。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 第一章: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的过渡。 第二章:由通俗的道德哲学到道德形而上学的过渡。 第三章:由道德形而上学到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最后步骤。” 全书虽篇幅不长,章节逻辑清晰,但读下来还是稍感费劲。由于时间和学识方面的局限,不免在理解层面或多或少有些许偏差与不足,多请见谅。 了解并阐述一本书的思想与脉络,行之有效的方法便是回答文中的几个核心问题,以下行文皆按此展开。 一、所论述道德的范畴? 开篇前言,康德便以古希腊哲学的分类(物理学、伦理学、逻辑学)来阐述其要论证的理论范畴,在伦理学层面,不掺杂任何经验性的理性部分,即道德学。 “一切哲学,就其依据的是经验的根据而言,人们都可以把他们称为经验性的哲学,而把仅仅从先天原则出发阐明其学说的哲学称为纯粹的哲学。后者如果是纯然形式的,就叫做逻辑学;但如果它被限制在一定的知性对象上,就叫做形而上学。”把伦理学中经验性部分剥离,形而上学的道德学便是康德所指对象,可见其对“道德学”一词限定极为苛刻,后续部分阐述也必然会有驳一般世俗常理框架下的理解。在此限定下,剔除一切经验性的部分,一些准则、规范等先验性的存在便显得理所应当且极其必要,这也是我们走进本文康德世界观的一个切入点。 二、经验性的剔除有何深意? 至于康德为何强调道德应剔除一切经验性的东西,有何意义,其在文中也是反复做了解释。对于一些经验性东西的引入,必然会有损道德的纯粹性,会掩盖、遮蔽道德性的东西。对康德而言,道德的第一准则普遍法则公式(自然公式),便表明人的道德行为准则应当如一条自然法则般,具有普遍性,其不应个人偏好、情感等经验性的东西左右。 但是倘若苛求如此理性的道德,而人又天生怀着非完全理性的一面,这样有何意义呢?我想,康德自然是认识到这一点的,人确实是非完全理性的,但剔除经验性的道德形而上学也确是必要的。绝对理性的提出如同抛出一只锚,锚定了道德的最高标准。如其所言,“目前的《奠基》无非是找出并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当我们合乎理性行事,为了义务而义务,便是道德的;倘若我们非理性行事,这种“为义务而义务”的思想始终影响着我们,我们知道这是非道德的,本身就已经在其影响之下。甚至于事后会出现内疚等心理,也必然会影响我们的日后行事,在内疚中反省,在反省中谦卑,也必然使得人的道德水平有所提升。 三、何为纯粹理性上的道德?何为善的意志? 倘若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赋予先天的法则,那么行事不仅要符合哲学,还必须为了道德法则的缘故而发生。通俗而言,正如我们所说的“动机”“初心”,人遵从先天的法则,为了义务而义务,付诸实践行事,便是诠释了道德的最高原则,捍卫了道德本身的纯粹性;至于后续结果如何,其重要性是让位于这种出自义务的行事准则的。正如所言,“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而合乎义务,指的便是人欲求且实际于道德法则下行事,即“义务就是出自对法则的敬重的一个行为的必然性。” 第一章文首指出,“在世界之内,一般而言甚至世界之外,除了一个善的意志以外,不可能设想任何东西能够被无限制地视为善的。”将其与“知性、机智、判断力等被称为精神的才能的东西”、“在下决心时的勇气、果断、坚韧等气质的属性”以及“归于幸福名下的权力、财富、荣誉、甚至健康和全部福祉等”进行对比,表明后三者并不能与善的意志相提并论。正是善的意志的作用下,使得我们称心如意地运用这些自然禀赋、特有性状,否则人在诸如权力、财富、荣誉等作用下将偏离行动原则,甚至大胆而傲慢。换而言之,善的意志本质即,在先天(道德)法则下的自律。 四、通往道德形而上学的准则? “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无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的思辨理性中,都是如此。”在由通俗的道德哲学通往道德形而上学,必然需抛弃一切经验性的东西,探求先天的且基于理性至上的法则。康德指出该客观原则的表象公式,即命令式,包括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人若是理性的,其主观意愿和客观法则是一致的,那么这些命令式便是自然而然人愿意去遵从的,是“意欲如此”而非“强制如此”;倘若非理性,那么按照客观法则对这样一个意志的规定便表现为强制性的了。 “一切的命令式要么是假言地、要么是定言地发布命令。前者把一个可能的行为的实践必然性表现为达成人们意欲的某种别的东西的手段;定言命令式则是把一个行为表现为自身就是客观必然的,无需与另一个目的相关。”假言命令存在条件或前提,那么必然不能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则,自然也无法成为道德的命令式。对于定言命令,其无须以通过某个行为要达成的任何别的意图为基础,其涉及的行为的善在于意念,而不管其结果如何,那么这种命令式可叫做道德的命令式。继而提出,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康德给出了三个不同层次的该定言命令的表达方式:1.普遍公式(自然公式);2.目的公式;3.自律公式。普遍公式指的一种普遍的形式,其如同自然法则一般放之四海而皆准;对于目的公式,康德用质料二字表示,即理性存在着是就其本性而言作为目的;最后的自律公式,“所有的准则都应当从自己的立法出发而与一个作为自然王国的目的国王协调一致。”这更是对前文一开始提出的“一个善的意志方能被无限制视为善的”、“目的国王中理性存在者应当把自己和他人当做目的自身对待”论断的回应。意志作为一种实践的理性,在自律公式概念的阐释下,我们便更能领会:一个善的意志便是,意志在先天的道德法则下的自律。我们会对此而非个人的偏好、情感投以敬重,因其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人怀有本性尊严的根据。 正如所言,上述三个表现道德准则的方式在根本上只不过是同一法则的三个公式、三种表述,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由通俗的道德哲学通向道德形而上学,该种道德准则便是必然。
在康老头的絮絮叨叨中看出了一种神性和诗性。 作为理性存在者,我自由地做出了必然的选择。 Zwei Dinge erfüllen das Gemüth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ö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ä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 Ich sehe sie beide vor mir und verknü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sstsein meiner Existenz. 头顶灿烂的星空,心中崇高的法则。 无限而永恒的宇宙意识。 我还能希求什么呢? 朝闻道,夕死可矣。
康德在这本书中,详细的论述了道德法则的前提是什么?道德法则为什么是先天的?道德法则不能包含哪些因素?为什么准则不能成为普遍必然性的法则? 道德法则的前提是自由,只由人意识到自己不仅仅受制于自然法则、因果性的必然法则,而且还可以独自制造诸事件的序列。也就是说意识到自己不仅仅属于是由感性所限制的自然界,还属于理性的自由的世界。这是因为人作为表象的存在者,是受制于自然法则的。但是,人意识到自己是以物自体为根据,物自体则属于自由的世界,而人作为物自体也是自由的。物自体虽然人无法认识到它是什么,也不知道它的内容,但是却可以思维它。因此,道德法则不能够为人所知它是什么,具有什么内容,人只知道它的形式。人只有在自由的世界才能意识到道德法则的存在。否则,人是无法意识到存有道德法则。 道德法则之所以是先天的是因为道德法则不同与由人的感官所认识到的道德,这种由感官所认识到的道德是主观的任意的,随人的主观变化而变化,不能起到普遍必然性的作用,无法强制所有人都去遵守,也无法对道德法则形成共识。道德法则因此必须是先天的,不依赖于人的感官,独立于人的经验,才可以起到普遍必然性的作用。 道德法则为什么人要去遵守的原因,他狡猾的把这归因于人对道德法则所产生的敬重感,而只有“敬重感”这唯一的道德情感,人才去遵守道德法则。“敬重感”的产生则需要排除掉人的各种爱好和感性的刺激、冲动,排除掉这些之后所产生的痛苦,引起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人才去遵守道德法则。“人为什么只有排除掉爱好”才能遵守道德法则呢?因为,人的爱好会让人仅仅遵守自己喜闻乐见的准则,而不是对人人都适用的法则。所以,必须要排除掉爱好。 但是,人在此生是永远也无法排除爱好的。所以康德悬设灵魂不朽,在灵魂不朽进程中,人最终会达到把所有爱好和感性冲动全部克服的目标,从而做到完全的遵守道德法则。 仅仅因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道德情感还不足以就使人完全的遵守道德法则,还需要一些现实的好处,那就是“至善”的实现,只有“至善”实现,才能够完全吸引人,去遵守道德法则。至善的实现,是以悬设上帝存有为前提,上帝仅仅作为一个客体,它所充当的只是按照人所遵循道德法则的比例,来配享人的幸福,从而达到“至善”。 这是否会造成变相的功利主义呢?就是以至善为目的,去遵守道德法则。这也就导致,人在去遵守道德法则的时候,不再是无条件的去遵守了,因为他需要判断道德法则所要求的是否是善还是恶的前提下才去遵守,从而为了实现至善。道德法则能否保证永久的都是善的吗?善的判断在康德看来是建立在道德法则之上的,是以道德法则来判断什么是善还是恶。但是,以至善为目的,那么就会需要人首先判断道德法则是善还是恶,然后再做出是否遵守道德法则的决定,才会把一切准则变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变成人人都想要去做的。这就导致,还是需要人首先有一个最基本的对善和恶的概念,才能够做到的。康德在这里把它归为最普遍的知性,就可以判断善和恶。 乔伊斯就很好的补充了康德这一漏洞,那就是“遵守道德是自然的事情,是应该辐射到所有人的事情,但它如果遭到了反思,就应该以自己此刻的目标权衡利弊予以调整。”而不在世一味的去遵守道德法则。
我是不知道这世界上是不是有人是他书里写的这样的,有的话八成是脑子有坑!
“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只是用作手段” 康德设想了一个【人人都把自己的义务当目的,同时把别人的目的也当目的】的目的王国,就像柏拉图对哲学王的设想,义务延伸至道德,道德必须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之上,唯有划分感性世界与物自体才能为自由和以之为基础的理性留出可能的余地,承认人类认识的有限,并寄望于也许永远无法被认识却可以被设想的,诚如最后康德如此谦卑的说“我们不理解道德命令的实践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但我们却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而这就是对一个努力追求人类理性诸原则的界限的哲学所能合理要求的东西。”又一次向真理发出的撞击,无法达到却不断靠近的激动之心,对真理的追求比对真理的占有更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