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祖瀾
從鄉村權力結構角度研究紳權與國家權力的關係,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史學問題,同時也是公法學的重要問題。本書秉承歷史描述與學理分析相結合的學術立場,以歷史的長鏡頭深入中國明清到民初的鄉村社會,探求鄉村公共權力系統中曾經存在的一對權力關係——紳權與國家權力,揭示鄉村自治如何在兩者的博弈中得以實現,而紳權的消亡對於近代的鄉村社會乃至政治國家產生了怎樣的影響。
此書是徐的博士論文,站在歷史學的角度點評則是完全看不下去。腳註引用全是他人著述,大量縫合學術著作,基本史料亦是如此,或者說就沒有史料,觀點亦不新穎,研究綜述倒是捋的清晰。
紳權與國家權力研究讀後感 此書是早年所讀,近來結合《清代地方政府》《州縣官的銀兩》《爪牙》《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運行機制研究》《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等書再略做一回溯性補充。 在明清時期,士紳羣體往往集地主、官員、商人、高利貸者於一身。是政務程序中明文規定的基層自治組織與地方推行政策的代理執行人與委託人(如倡導捐助公共設施與福利),也是地方輿論的主要代言人(採風與調研的主要對象),更是與地方事務相關的主要資政建議提倡者。從本質上來看,同時被上級政府視爲地方力量的主要代言人和執行人,而憑藉其政治、經濟、司法、文化特權被普通民衆視爲中央在地方的代言人與執行人,雙重角色下士紳羣體儘管在清代收到了打壓如滿洲貴族勢力的政治打壓、非科舉制下捐納制度對科舉羣體的衝擊、經濟上嚴格執法(江南賦稅查抄)與政策上打壓(士紳一體納糧)以及其他在正式行文中的規定(如禁止干預地方政務等)。 但事實上是這種打壓只在王朝建立初期發生作用,而隨着士紳羣體的擴大,其不由自主的會形成掌控政策制定—執行—評價—監督的龐大利益羣體,這些羣體會與既有的非正式財政制度(如火耗與附加費)、非正式的人事聘用制度與地方官員的政績考覈制度、地方私有信息與科層制信息傳遞遺漏相結合發揮作用。 就明清總體而言,其士紳主要憑藉其經濟特權(賦稅減免;勞役大部分豁免;附加費免除甚至分肥)與司法特權與州縣官的衙役、書吏、幕友、親友相結合,進行包攬訴訟、包攬錢糧,利用徵收附加費特權偷徵、加徵、轉嫁稅負共同剝削所在地區的百姓,截流向中央輸送的財富,最終百姓不堪盤剝,中央財政經濟資源無法集中,好政策被截流,壞政策被加劇,地方信息無法傳遞到中央,一經天災、戰亂或其他驟然增加的中央開支,王朝很容易土崩瓦解。 而就清代與民國階段的士紳羣體,由於戰爭開支所引發的大規模捐監與捐貢(人事)、團練局(軍隊)、公局與發審局(司法)、厘金局(稅收)、恣議局(行政)的成立使得士紳羣體的權力從非正式轉爲正式權力,從本質上來說在基層形成了正式的“以紳代政”,這是滿清地方政府基層權力崩塌的直接體現,在全國範圍內除邊疆地區、東北地區以及部分內地附有滿城的地區中央政府尚存有一定的影響力,其執政的地方根基已然崩塌,僅剩下中央政府的根基,即財政資源(關稅與中央稅收)、軍隊(中央軍)與科舉選拔,而且其中大部分還集中在外國人(如海關與稅務)與漢族官僚手中。 從本質上來說,以咸豐滿族宗親的下臺爲起點(如肅順等),同光平定太平天國之後爲興起(湘淮爲承接,自此清代地方執政根基消亡),剿捻中爲壯大(僧格林沁之死與北洋集團建立),甲午戰爭與戊戌變法爲跌宕,東南互保爲頂點(自此清代中央政府執政根基基本消亡)在此背景下,以武昌起義爲起始點,清王朝才能很快被推翻。 而基層士紳權力達到頂點的局面並未消除,地方軍閥割據與中央政府權威的消失加速了其地方士紳羣體權力的擴張,而國民政府急於建立形式上統一的政權使得國民黨的權力並沒有很好的鄉下延伸,在城鎮化率不足百分之10的情況下,也就無法形成有效的經濟動員體制,其統治基礎只能維持在少部分中心城市與中央政府經濟(財政與貨幣)、軍隊與特務組織之中。尤其是,這其中“四一二與“七一五”的反革命,造成國民黨內部向下堅決延伸進行土地革命與基層權力再造的羣體被消滅,其後無論推行的“贛南模式”及鄉村建設模式都無法動搖基層統治的根基,截止國民黨退出大陸,其執政基礎仍然無法向下延伸 ,繼而也爲國民黨統治的消亡埋下了伏筆。
紳權治理是一種以精英自治爲核心穩固鄉村社會的結構基礎,是基於鄉土文化和儒家倫理相互作用產生的權威性自治,是官府與鄉村的妥協、合作、共治來維護鄉村的秩序和公共利益。紳權治理從實然層面反映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合作共生關係。作爲一種非正式權力,是官僚的正式權力的對稱,紳權的行使可以柔化正式權力的剛性,使地方性知識與正式權力相結合,並使後者在不同的鄉土環境中得到切實的遵從而不是被規避,並同時阻止正式權力越出其邊界。從治理效果而言,紳權治理在國家和鄉村社會之間是一個動態的調節器,移動於國家和鄉村社會之間,向國家爭得了一個相對自治的鄉村社會。
知易行難。在權力遊戲中的理性思辯又談何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