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燁
當交易雙方意見協商一致時,合同便告成立。西方國家的法律,一般不要求買賣合同採取什麼特定的方式訂立,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訂立。WTO談判的合同是締約當事人爲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的法律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協議。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爲。合同作爲一種法律行爲,至少有雙方當事人參加,是雙方的法律行爲。第二,合同是當事人基於平等地位達成一致的法律行爲。在合同關係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的內容也是在當事人自願和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經過相互協商來確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強迫命令他方訂立不平等協議。這是合同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的基本點。第三,合同是當事人確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能確立權利義務關係,也可以變更權利義務關係。第四,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爲。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到國家的承認與保護,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已經訂立的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