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強
清代民國時期黔東南“林農兼作”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林業爲主、農業爲輔的兩種經濟生活方式,二者互爲補充;二是指諺語中的“林糧(農)間作”,在林木間套種農作物。黔東南“林農兼作”的興起與其獨特的自然與社會環境聯繫緊密,林區杉木栽種主要使用實生苗和萌芽更新技術,一般樹種皆害怕杉木等針葉樹種分泌的化學物質,只有少數闊葉樹種能夠抵抗,因此契約中與杉木混交的樹種多爲油茶、油桐等。文書和方誌中杉木成材一般需18-20年,在實際套種過程中,爲防止林農將精力全部放在農事而忽略林業經營,山主出佃山場時便明確成林時間,最短2年、最長8年,以3-5年爲常態;“林農兼作”中山主經營山場形式多樣,其中“股”確定了山主對山場的佔有,可以繼承、買賣;“林農兼作”下山主和林農可以通過山場、林木、山林斷賣,按契分成,山主、地主及農民還有其他獲利途徑,“林農兼作”因能兼顧各方利益而在黔東南林區存續幾百年。對其深入研究,可重塑林區經濟實態,對林農史、區域經濟史研究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爲當今林下經濟提供一定的歷史借鑑。
以物假人曰借,從人求物曰貸。借字從人、從昔,假各人道,所以不能無也。凡以官物假人,雖輒服用觀玩,而昔物尤存,故稱曰借。貸字從代、從貝,凡資財貸賄之類,皆從貝者,以其所利也。假此官物利己利人,雖有還官之意,不過以他物代之,而本色已費,故稱曰‘貸’。又從代者,謂以物代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