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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所得稅制度的理論基礎與規則設計 封面

企業併購所得稅制度的理論基礎與規則設計

張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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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萬字總字數
¥19.33定價

內容簡介

【內容簡介】 稅收是影響企業併購交易的重要因素,稅收制度的設計日益成爲政府和企業共同重視的問題。本書將研究對象聚焦於企業併購交易中的所得稅問題,基於稅法的視角,從“所得”這個所得稅的核心概念出發,嘗試構建了一個以“實體課稅理論”和“雙重持續理論”爲核心的企業併購所得稅制的理論基礎。在這兩個理論的指導下,先後探討了企業併購中計稅基礎的確定規則、免稅所得的確認規則、權益分配與股權回贖規則、虧損的結轉規則。由此構築的企業併購所得稅制度設計的一般框架,擁有一個清晰完整的邏輯體系,有助於保持稅收政策制定的連續性和可預測性。同時,對比分析了我國現行企業併購所得稅制度,並提出可供參考的改進建議。

讀者書評

★★★★★

一、作者從理論分析併購稅制應該怎麼設計,再對比當前稅制,剖析差異查找不足。重點從四個方面梳理分析,計稅基礎的確定、免稅所得的確認、權益分配與股權回購、虧損的結轉。探討了併購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1.換出資產的所得計算 2.換人資產的計稅基礎確定 3.被併購企業可能涉及分紅、回購,其股東的所得稅問題 4.虧損額的結轉 5.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結轉 6.不同目標資產和不同支付方式涉及的企業所得稅 二、所得的界定 (一)兩種理論 1.所得來源論 代表人物弗裏茨·紐馬克。該理論認爲只有從一個可以獲得固定收入的永久性來源中取得的收入纔是應稅所得。 該理論的最大問題是將非固定的收入,如中獎收入、遺產收入等排除在所得稅的徵稅範圍,這顯然有悖於稅收的公平原則。 2.淨增資說(海格-西蒙斯所得概念) 代表人物海格和西蒙斯。該理論認爲所得是指一定時期內一個人的消費權力淨增價值額的貨幣價值,它等於在一定時期內實際消費的數額加上財富的增加額。 該理論的問題在於將消費者爲自己提供的勞務、僱員獲得的免費午餐等全部納入所得的徵稅範圍,在現行的稅法實踐中無法落實。事實上,目前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採用上述理論來界定所得。 (二)美國稅制界定所得的三原則 1.增益原則 所得來源於財富的淨增加,財富無增加不納稅、多增加多納稅、少增加少納稅,由此體現出的量能課稅原則。 這個原則意味着企業的借債和接受投資不構成企業的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2.實現原則 時間性是財富增益的內在屬性,所謂財富增益正是前後兩個時間節點納稅人擁有財富對比的結果。選擇比較的時間節點不同,相應比較結果的財富增益的數量也不同,這就需要確定計量增益的時間節點,即稅法中俗稱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支配原則 只有當財富增益能夠歸屬到自然人、合夥企業以及公司等特定的納稅主體時,該財富增益才應當成爲所得稅的稅基。 三、併購所得稅制的理論基礎 (一)實體課稅論和集合課稅論 實體課稅論將企業視爲稅法上一個獨立的實體,與投資者相互獨立;集合課稅論將企業視爲稅法上的透明體,將企業視爲全部股東的集合。前者便於徵管,但會引發經濟上的重複徵稅問題,後者雖能徹底解決經濟上的重複徵稅問題,但徵管難度極大,可能導致國家稅款大規模流失。 (二)三種解釋免稅併購的理論 1.納稅必要現金理論 納稅必要現金理論認爲納稅人擁有納稅能力並不一定擁有納稅資金,在稅收收入必須以現金形式繳納的約束下,若強行要求納稅人在納稅義務發生時繳納稅收,勢必會抑制投資需求,干擾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違背稅收的中性原則。基於此,納稅必要現金理論提出對沒有足夠納稅現金的資產交易行爲給予稅收遞延優惠,直至納稅義務人擁有足夠的納稅現金。 作者認爲,納稅必要現金理論解釋對符合條件的併購行爲給予免稅優惠,既有理論依據又有現實意義。然而,需要思考的是,若免稅是由於併購交易中沒有足夠的現金參與而給予的稅收優惠,則基於稅收成本最小化的考慮,非現金資產或股權交易可能受到極大的鼓勵。不但會導致國家稅款大量流失,而且可能使市場交易退化到無現金參與的狀態。顯然,納稅必要現金理論在解釋對符合條件的併購行爲給予免稅待遇時作用有限。 2.風險報酬理論 併購公司必須以股權作爲交易對價是免稅併購適用的條件之一,這是風險報酬理論提出的主要依據。該理論認爲股權是一種風險報酬極大的資產,由於未來存在較大的變現風險,所以併購交易中取得的股權支付不能作爲實現的所得課稅。 筆者認爲,除現金之外,收到任何資產在未來變現時均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房產可能很難變現、債券可能收不回來,以及外幣可能貶值等。所以資產的風險報酬不能成爲界定所得的一個原則。 3.經濟實質理論 經濟實質理論源自英美法系的經濟實質原則,是指在界定納稅人某項交易的稅收結果時,要充分考慮該項涉稅活動的交易實質而忽略其交易的形式,進而判斷納稅人交易的可稅性以及如何課稅。經濟實質理論認爲,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併購給予免稅待遇的原因是:免稅併購完成後,被併購公司的股東對被併購公司的投資利益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僅由併購前通過持有被併購公司的股權享有被併購公司營業的投資利益,變爲併購後通過持有併購公司的股權享有原被併購公司營業的投資利益。也就是說,在併購前後,被併購公司的原股東享有的利益僅是股東所有權形式上的變化,而不涉及投資利益的實質性變化。根據具體理解上的差異,又可將經濟實質理論細分爲股東利益持續理論、稅收屬性延續理論以及雙重持續理論。 當前我國採用的正是雙重持續理論,即對符合條件的併購給予免稅待遇的理由是基於兩個持續性的考慮,股東利益的持續性和營業業務的持續性。 四、併購中資產計稅基礎確定的稅收規則 (一)計稅基礎 作者從稅法的視角,將資產的計稅基礎定義爲納稅人在資產中已完稅所得額的累加值。通過在未來處置資產時作爲收入的扣除項目,成爲確保所得稅對納稅人實現的所有所得能且只能徵收一次稅的有效工具。 作者認爲稅法上負債的計稅基礎沒有任何意義,僅徒增對計稅基礎的理解難度。負債在稅法意義上無須確認計稅基礎,因爲不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負債的計稅基礎主要是用於會計上覈算所得稅費用。負債的賬面價值是指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實義務。負債計稅基礎是指未來償還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予以抵扣的金額。 (二)計稅基礎確定的三大原則 1.公允價值計稅基礎規則 納稅人在應稅資產交易中取得資產的計稅基礎等於該項資產的公允價值。 2.結轉和替代計稅基礎規則 該規則適用於免稅資產交易行爲。併購方採用結轉計稅基礎,取得的被併購資產計稅基礎以被併購資產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併購方採用替代計稅基礎,取得的併購方資產以被併購方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原理在於,保證免稅資產交易與應稅資產交易相比,除了將應納稅所得額遞延到新資產出售時確認外,其他稅收待遇沒有任何不同。 3.分攤調整計稅基礎規則 併購實踐中往往同時交織着應稅和免稅資產交換行爲。所以要將一次併購分爲兩部分,應稅部分和免稅部分。 五、企業併購中的權益分配與股權回贖的稅收規則 企業併購中還時常會伴隨着兩類重要的交易行爲,即企業分配和企業回贖。具體而言,在企業併購前後,股東均可以通過企業分配的形式從企業獲得經濟回報。同時,由於部分股東對企業併購持有異議,可以通過企業回贖的方式收購股東持有的股權。 六、企業併購中虧損結轉的稅收規則 應稅合併由於隨着合併交易的完成,目標企業的稅收屬性隨之終結,稅法不允許將目標企業的虧損結轉到併購企業繼續利用。 免稅併購,各國稅法通常允許併購前目標企業的虧損結轉抵扣併購後企業的盈利,但是這可能誘發盈利企業併購虧損企業以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型併購。因此,對於免稅併購中虧損的結轉要設計一個即可以消除會計分期的扭曲,同時又可以翻翻避稅的稅收規則體系。(爲什麼免稅併購就允許虧損結轉?我認爲免稅併購更多是站在集合論上來看企業,既穿透企業本身到投資方,由於免稅併購的經營和權益的持續,可以看作投資方對併購前後的繼承,此時虧損額應該予以結轉,因爲投資方前後的權益是持續的) (一)虧損結轉的金額限制規則 從根本上來看,限制濫用虧損結轉制度的關鍵在於解決交叉抵扣問題,即以目標企業的虧損抵扣併購企業的盈利問題。根據盈利發生的時間,可以將併購公司的盈利分爲合併前發生的盈利和合並後發生的盈利。對於併購企業合併前的盈利,由於目標企業的虧損與其沒有任何關係,稅法應當禁止併購企業利用目標企業的虧損抵免其合併前的盈利。這就需要對併購企業合併後的盈利進行分割,可選擇的分割方法包括以下兩種。 1.平均分攤法 將合併完成後併購企業每年的盈利,按照合併交易發生時目標企業與併購企業淨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併購企業每年可以結轉利用的目標企業的虧損額,不得超過按照目標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分攤的比例。 2.擬製收益率法 合併完成後,併購企業每年可以結轉利用的目標企業的虧損額,不得超過目標企業淨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法定投資收益率之積。我國就是採用此種方法,合併企業結轉利用目標企業虧損的能力不應超過將目標資產投資於長期國債的無風險資產收益率。當前各國稅法實踐來看,也多采用第二種方法。 (二)虧損結轉的時間限制規則 由於有虧損結轉時間限制,企業合併完成後結轉的第一個納稅年度成爲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即從併購完成年度開始結轉還是次年開始結轉。目前我國稅法尚未明確。 七、作者的觀點 1.併購稅制的差別化稅收政策會導致不同併購方式下併購雙方付出的對價差異巨大,稅收往往成爲企業在做出併購決策後需要着重考慮的問題之一。 2.企業併購稅制作爲形成企業併購稅收的制度依據,在市場經濟中作爲國家參與企業併購行爲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規則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係到一國的生產要素是否能實現最優配置、國家的徵稅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國民經濟是否能夠順暢發展,理應受到學術界應有的關注。 3.有人提出,沒有必要對免稅併購的理論進行過於深入的思考,只需要將其理解爲一項簡單的稅收優惠即可。而筆者認爲,一些簡單而直觀的理由在面對複雜的併購稅務實踐時會手足無措,在稅收法定的呼聲日益高漲的大背景下,這樣做顯然無益。只有在理論上進行系統的思考,併購稅制纔有可能建立在一個清晰完整的邏輯之上;而只有邏輯上清晰完整的稅制,纔有可能在最大程度上緩和併購稅務實踐中頻繁出現的涉稅爭議。 4.免稅併購下的重複徵稅問題不是由結轉和替代計稅基礎規則引發的,而是法人所得稅制本身導致的,但股東處置股權和公司處置資產同時發生時,便會產生上述重複徵稅問題。

書籍信息

作者張瑤
出版社江蘇人民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1-12-01
ISBN9787214265920
分類經濟理財-財經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