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薩拉·T.達米亞諾
在18世紀的波士頓和紐波特,信用關係是經濟網絡的基石。隨着市場交換的速度加快,基層法院需要處理的債務糾紛越來越多。與此同時,航海和服兵役吸引了一些人離開家園,有些人再也不會回來。在這一經濟轉型時期,男性戶主的缺失迫使新英格蘭人解決一個緊迫的問題:誰將管理並維護相應的金融關係? 史料決定了文件當時形成的意義,也塑造了我們當下對歷史的解讀。當我們將生鏽的大頭針從某份卷宗上拿掉,或將已經變硬的繩子解開時,那些雜亂無章的歷史資料便活了過來,爲我們呈現出一個關於信用的真實世界——女子和男子經常有生意往來,女子從事信用活動和債務訴訟也是家常便飯。 婦女從事信用活動有助於對抗人口失衡和經濟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也穩定了新英格蘭地區的政治經濟。在這個世界裏,女人和男人一樣,都是技術嫺熟、不可或缺的貢獻者。
女並不安於室真正翻閱了18世紀的訴訟記錄、記賬和通信、債務文件等切實的史料之後,便會發現,那個我們以爲的“以男性爲主”的商業世界,其實並非如此——薩拉讓我們信服,在18世紀的波士頓、紐波特,白人女性完全是金融市場中的重要參與者、見證者、構造者。同時, 婦女對信用的使用還推動了美國革命前兩個重大法律的變革:法律的程式化與律師行業的發展。 在當時“信用經濟”的模式下,白女可以是“放貸人、借貸人、訴訟人、證人和財務代理人”,她們在三個主要方面穩定了經濟和金融市場—— 第一,當男性爲不在家狀態(航海、兵役、死亡)時,女性必須出現在信用市場,以實際的金融勞動保護家庭財產及資源。 白女參與到信用市場金融活動的原因雖然是迫不得已——戰爭和航海帶走男人,性別比例惡化的同時留下爲數衆多的寡婦;港口城市特有的延遲報酬制度制度,也使得她們面臨特殊的境遇,不得不“出手”介入種種金融糾紛...... 對於男子來說,婚姻狀況與其在法律上的行爲能力無關,可爲了約束已婚婦女,殖民地的人將女性區分爲獨身婦人和有夫之婦。有位歷史學家曾將“有夫之婦的法律身份”描述爲現代英國早期的一個“蟄伏”原則,在英屬殖民地的港口城市裏,這個詞恰如其分地詮釋了該原則在當時所發揮的功能。 第二,女性熟練地用信用與債務活絡了整個金融市場,同時緩衝了局勢變化、市場動盪、家庭變故對她們的衝擊。 作爲遺囑執行人、資產管理人的白女們,不得不以法律責任方的身份介入包括追討債務、借貸資金、記錄債務文件,甚至成爲債務訴訟中的訴訟人、金融交易中的證人…… 她們的勞動預示着一個新的人生階段,婦女在此階段可以用她們自己的名字訂立協議和安排債務。另外,管理遺產會極大地增加婦女在人們面前參與經濟活動的機會。 第三,整個金融關係也影響了殖民地的社會等級制度,女性既可能因爲負債而陷於苦境,也可能因爲債權人的身份得以對男子行使權力。 翻閱卷宗與文件,都絕對會被女性的能力和手段,知識和言辭,出乎意料到。她們塑造了專業的律師-客戶關係,她們進入了法庭的物理空間,她們簽署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她們的資產與勞動絕對意義上“成爲資本主義制度的支撐”...... 在介入信用經濟和法庭事務的過程中,婦女收穫了重要且實用的知識,並對之加以運用,讓世人看到她們在這些事務裏的身影,獲得政府的認可。當她們的身份爲債權人、客戶和證人時,還可對他人行使相關權力。 ...... 對於婦女來說,日常的金融交易和法律事務十分重要,是她們的權利來源。 除此之外,薩拉還在最後一章繼續沿着時間線,展示了金融交易及市場在革命戰爭之中及之後的變化。 無論是戰時保護生意和家庭,還是恢復和平後重建城市商業網絡,又或是遠程管理技術性事務,普通人與精英人士一樣,都需要運用金融、法律技能,調整自身的活動,以應對緊急的經濟狀況 與此同時, 19世紀,婦女的資產與勞動繼續成爲資本主義制度的支撐,因爲她們會維持家庭的運轉,會投資銀行,會鞏固當時新英格蘭地區商人家族的人脈財富。 ...... 總的來說全書論述循序漸進,脈絡清晰,再加上故事(案例)加持,好讀度很高。
即使文化、法律是重男輕女的,日常生活仍有縫隙讓女性參與到信用經濟。本書通過大量的法律史料說明了:從能力方面來說,女性同男性一樣具有操盤信用經濟的能力;從現實方面來說,男權社會出於對男性自身利益的考慮,無法完全將女性排除在信用經濟之外。本書選了一個很好的議題,但是它對於素材的呈現卻有點兒差強人意。說差吧,文筆、材料組織能力都沒有什麼問題;說好吧,書中列舉的衆多案例對於個人認知並沒有帶來什麼新的衝擊。
挺有意思的一本書,翻譯也做到通俗易懂。翻來看看真不錯。雖然我兩個小時看了1/3,但我覺得看1/3差不多了。開頭的幾頁讓我意識到,現如今和18世紀的新英格蘭,已婚婦女的角色更多的時候被捆綁在她的丈夫上,不管是她本人默認還是世俗的理解,彷彿沒有獨立的人格。 其他方面的信用、金融和法律,18世紀和如今在城市生活的我們已經很遙遠,雖然大體也相似,但是具體的交易、金融活動也很難有什麼借鑑意義。
power:權力 right:權利 中譯本疑似混淆了這兩個概念
18世紀——金融背後的性別真相 在男女性別問題,赤裸裸回到經濟上時,現實呢?究竟是誰的現實??又或者該問,在單身婦女和寡婦可以做法律經濟行爲主體時,而在回到了家庭時,對於女性法律主體的剝奪,還有,與家庭關聯的潛在穩定,而這僅針對男性……… 女性在法律上的失名,不對,還有一個稱呼“有夫之婦”替代了女性的名字,但是,在這本書裏,卻看到的是女性在失名的法律記錄中,或多或少的參與經濟金融債券類的各種案件,還有,女性也是家庭生活日常中債券的主理人……在訴訟案件中,出現的女性,有點慶幸記錄時有女性,也幸虧有女性的參與,才證明了“金融”“法律”並不僅僅只有男性可以涉及的行業……… 這本書文件參考追溯到了美國獨立革命前,那個奴隸時代,案件可以依據奴隸的所見所聞可直接在法庭上得到結果時,而,這,卻不是一個選項,即使是面對訴訟可以直接最簡單的得出結果的情況下,所有人都知道,奴隸不得作證,或者,赤裸裸的說,奴隸也僅僅只不過是一個物品的“所有物”而已 那是奴隸的立場,那麼在回到那個歷史下的女性,只不過是夫的“從屬物”,不得獨立用個人的名字進行經濟活動,必須藉助有夫之婦的身份,而在丈夫去世以後纔可以擁有獨立的經濟活動權……這樣得身份,必須得是“寡婦” 在經濟活動中,不對,應該說是在可考,可查閱的資料中,女性的參與本身就少之又少的情況下,更悽慘的是被利用的“女性的無知”,不需要知道經濟活動的具體詳情,只要可以作證的某些經濟動作而已,比如簽署文件……在訴訟中,女性作證的可參考值低於男性,僅僅因爲是女性!…… 還有,在指南手冊裏舉例子默認的男性加強了男性在法律,證人上的參與,而在證人的反面例子中用了女性的例子,潛移默化中又強化了了女性不適合參與此類事務的…… 這本書雖然罕見地提到了女證人,但卻將她描寫成一個負面的逃跑者,從而使人們對婦女是否適合擔任“證人”這一法律職責產生疑問。同時,通過這個唯一提到女證人的例子,《律師事務袖珍全書》的作者確認了婦女(包括下層的女僕)可爲涉案一方當事人提供至關重要的證詞。 在面對法律上的懂法與不懂法時,在對法律認的男女性別差異的背後,更深的邏輯是男女刻板印象的運用,女性在涉及金融法律方面的不懂法所有人都會默認這是女性的無知,相對,立法會也會接受女性“出於藉口”的不懂法要求重新審理案件……但是在案件中的男性以“不知法”“不懂法”的理由要求發起案件的重審時,除了遷居過來的人,是真的不懂,立法會不予,不接受應當懂法而不懂法的男性的重新審理訴求………即使是在女遺產管理人已經深諳丈夫的經濟活動與法律的情況下,女性以“尚未掌握”,“不懂法”等理由申訴時,數量之大,潛移默化中對女性刻板印象運用到法律的實踐中 在結束的時候,突然看到了“特權”,這樣的特權出發點是出於現實情況下的女性不涉足法律金融事業,而這個領域又被男性統治着,在那個歷史時期下,又成了精英女性顯示地位的“特權” 不管怎麼樣,精英女性與專業人士的長期夥伴關係是她們的特權象徵,將她們與穿街過巷親自與債權人、債務人討價還價,或者坐在擁擠的法庭中聽審的中下層婦女區分開來。換句話說,正是因爲人們總在日常的金融與法律活動中看到中下層婦女的身影,所以富裕家庭才覺得“精英女性遠離金融法律事務”的觀念有吸引力,而事實證明,此觀念(即“精英女性遠離金融法律事務”)或許只在文化層面具有強大的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