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盧梭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思想家盧梭於1762年創作一部政治哲學著作。在書中,盧梭宣稱“人生而自由,卻處處在枷鎖之中”,但他並非激進革命的鼓吹者。盧梭致力於以社會契約來建構正義的共同體來取代奴役的鎖鏈;倡導人民平等地參與到普遍意志的形成和主權的決定當中,成爲自己的主人,獲得公民自由。作爲盧梭爲深刻、成熟的政治理論著作,《社會契約論》被譽爲“人類解放的個呼聲,世界大革命的個煽動者”,鼓舞着世界上所有奮取的人。
啓蒙運動是18世紀歐洲的一場思想和文化變革,旨在挑戰舊有的權威,倡導理性、自由、平等、科學和個性解放。啓蒙運動的思想家通過他們的著作和思想,推動了現代社會諸多領域的變革,包括政治、哲學、經濟、宗教和科學。從某種程度來講,我們這個世界之所以是現在的模樣(和古代世界截然不同),是啓蒙運動思想革命的結果。 盧梭這本《社會契約論》是啓蒙運動時期的重要政治哲學著作之一,其核心思想是探討自由、平等、政府的合法性以及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盧梭的理論深刻影響了現代政治思想,特別是在革命和國家治理方面。 ✅ 自然狀態與社會契約 盧梭從“自然狀態”出發,認爲人在原始狀態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隨着私有制的產生和社會的複雜化,人類逐漸喪失了這種自由,陷入不平等和壓迫之中。因此,盧梭提出要通過社會契約來建立一個公正的社會,使每個人既能享有自由,又能維護社會秩序。 “所有生而自由平等的人,只會爲了自己的利益轉讓他們的自由。” “人生而自由,卻處處在枷鎖之中。自認爲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更是奴隸。” “當人被迫服從並且服從了,那麼他們做得對;而一旦人能夠掙脫桎梏並且真的掙脫了,那麼他做得更對。” 盧梭嘗試探討的,就是如何從“做得對”過渡到“做得更對”,在良好的“社會契約”下的實現個體自由。 ✅ 公意,個人自由與平等 盧梭最著名的思想之一是“公意”(General Will)的概念。他認爲,社會中的每個成員都應該放棄自私的個人意志,服從公意,而公意代表的是集體的共同利益。通過參與集體決策,每個人都能夠享有真正的自由,即通過自我立法而服從於共同的規則。 個人自由與集體利益:盧梭認爲,個人自由不應僅僅是個人的意志滿足,而應通過參與公共事務,服從公意來體現。真正的自由是公民在集體中共享的自由。 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肯定有別,這時個體服務公共的行爲就變成了“義務奉獻”,在沒有任何約束的情況下,人自私的屬性就會傾向於享受公共權利,而逃避公共義務。如果人人都這樣做了,利益共同體勢必會崩潰,所有人的利益和自由都將受損。這也是爲什麼“社會契約”很重要:好的社會契約可以“強迫”個體服從共同意願和利益,同時可以避免因奉獻國家而失去個體自由,產生人身依附。沒有這一條件,“任一契約便是荒謬的,殘暴的,且會被最嚴重的濫用”。 “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1.用社會聯合的力量來保護個體人身和財富安全。2.同時讓個體不必服從他人而依然保持可預期的自由。 如果2保證不了,通常1也無法保證,“服從他人”的代價就是身家性命在別人手裏掌握,自然也談不上安全。所以只講1而不講2的“社會契約”是僞社會契約,本質上並不是什麼契約。 “基本公約並沒有摧毀自然的平等,而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來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和人之間的物質上的不平等;從此,儘管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依靠契約和權利,人們都會變得平等。” ✅ 主權在民 盧梭認爲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轉讓,即國家的最高權力永遠屬於全體公民,任何人不能轉讓自己的主權給其他個體或機構。國家的權力必須通過公民共同體行使,立法權屬於全體公民,而政府只是人民授權的執行機構。 反對君主專制:盧梭堅決反對君主專制,認爲這種制度剝奪了人民的主權,政府必須由人民授權,併爲人民的利益服務。 “我們必須承認,強力並不構成權利,人們對合法的權力纔有服從的義務。” ✅ 爲什麼立法者比首領更偉大? “對於幸福,人民永遠有期望,但對於何謂幸福,人民有時是看不見的”。“人民追求幸福的願望”和“追求幸福的認知能力之間”的矛盾 ➡️ 需要精英排除個人意志的誘惑,引導人民看到真相和假象 ➡️ 追求幸福的願望 = 追求幸福的認知能力,國家才能繼續發展。 “敢於爲一國人民創設制度的人,可以說是必須有自信能夠改變人性的,能夠把每個自身都是一個完整而孤立的整體的個人轉化爲一個更大整體的一部分,這個人以一定的方式從整體中獲得自己的生命和存在;能夠改變人的素質,使之能夠增強;能夠以作爲整體的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來代替我們從自然中獲取的生理上的、獨立的生命。總之,必須剝離人類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賦予他們本身以外的、非靠別人幫助無法運用的力量。這些天然的力量消滅得越多,獲得的力量也就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穩固、越完美。” 法治有效的前提是社會具備普遍的“契約精神”,但“契約精神”不可能一開始就具備。在一個沒有契約精神的社會,立法者立法是非常困難的事情,所以縱觀世界,成功者寥寥,這也凸顯出成功的立法者之偉大,除了卓越的格局和能力之外,如作者所述,有時甚至還需要“神意”的加持,民衆才能理解法治的重要性。 🌟 該書的社會和歷史背景 在盧梭的時代,歐洲的大部分國家由君主和宗教專制統治。法國的波旁王朝通過君主集權,封建等級制度和與天主教會結盟進行宗教專制鞏固了其統治。啓蒙思想家如伏爾泰、孟德斯鳩和盧梭試圖通過理性和科學的思考來質疑和挑戰這種舊制度。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正是在這種專制制度下對權力合法性和公民自由的強烈呼聲。 這本書對後來的法國大革命(1789年)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他的“主權在民”和“公意”的思想直接激勵了革命者推翻君主制,建立以人民主權爲基礎的共和政體。盧梭的理念成爲革命中的重要理論武器,尤其是在雅各賓派掌權時,他們試圖通過激進的措施來實現盧梭的平等與自由的理想。(見《牛津法國大革命史》《革命的年代:1789-1848》) 但歷史的進程往往充滿曲折和戲劇性,法國大革命之後,舊有制度被推翻,但新制度卻難以建立,混亂之中,催生了拿破崙的上臺,反而讓法國在此後走向了極權擴張之路。 有一種說法,美國反而成了啓蒙運動後的最大“直接受益者”,啓蒙運動中的核心理念是個人自由和平等,而這些正是美國建國時的基礎理念。啓蒙思想家如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都主張自然權利,強調個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對專制的反抗。這些理念直接影響了美國獨立戰爭的發起以及《獨立宣言》的起草。而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的立法、行政、司法分權的理論直接影響了美國的憲法設計。美國的《1787年憲法》建立了三權分立的制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機構互相制衡,防止了權力的過度集中,確保了政治權力的分散和民主制度的運作。許多美國的開國元勳,如托馬斯·傑斐遜和本傑明·富蘭克林,都與法國的啓蒙思想家有密切聯繫,並從他們的思想中汲取靈感。 🌟 啓蒙運動時期其他主要思想家和專著 ☑️ 約翰·洛克 《政府論》《人類理解論》:“天賦人權”理論,洛克認爲每個人天生就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天賦的,政府的職責是保護這些權利。他提出政府的合法性來源於人民的同意,政府與人民之間存在一種契約。如果政府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人民有權推翻它。 ☑️ 伏爾泰 《哲學通信》《老實人》:伏爾泰主張宗教寬容,反對宗教迷信和教會的統治,認爲宗教應該尊重理性而非壓制思想。他認爲君主如果能夠接受啓蒙思想,實行開明的統治,國家會更爲繁榮。伏爾泰極力捍衛言論和思想自由,堅信人們有權自由表達自己的思想。 ☑️ 盧梭:除了這本以外,還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愛彌兒》:強調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自由平等的,應該社會契約來矯正私有制帶來的不平等,以恢復天然的自由平等。同時,他主張人民主權和直接民主,認爲社會結構不應侵犯個人的自然權利,他和孟子相似主張“性善論”,反對文明帶來的不平等和腐化。 ☑️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理論,認爲國家權力應該分爲三個獨立的部分,以相互制衡,防止權力的濫用。他認爲自由是指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動,而法律的制定必須確保每個人的自由不受他人的侵害。同時,孟德斯鳩在其著作中分析了氣候、地理、經濟對不同國家政治制度的影響,認爲不同國家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制定法律和制度。 ☑️ 大衛·休謨《人性論》《人類理解研究》:經驗和懷疑主義,休謨強調一切知識都應建立在經驗的基礎上,並對人類理性和因果關係提出了懷疑。他認爲許多哲學概念是基於習慣或心理上的假定,而不是絕對的理性。休謨認爲道德不是基於理性,而是來源於人類的情感。他認爲人們的道德判斷往往受到情感和社會習俗的影響。 ☑️ 亞當·斯密《國富論》:斯密被稱爲現代經濟學之父,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強調“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機制可以自動調節供需,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在他的理論中,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時,無意中也促進了社會的整體利益。經濟體系應允許個人自由追求利益,政府不應過度干預。
我簡要記一下,沉澱沉澱再補充。 關於人民主權的討論非常精彩。主權是最高政治權力,不可分割也不可轉讓。主權來自於人民,其權威產生於一個單向的結合成集體、形成公意的過程。主權者是從全體國民昇華而出的集體。盧梭的社會契約不是指個體和個體/羣體之間的關係,而是集體基礎之上的個體和個體以及個體和全體的關係。這個全體又稱爲人民,是主權者,是集體的人格化,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理解爲法國現代生命政治的開端。人民民主是社會契約論的基礎內容。 盧梭非常高瞻遠矚的部分在於認識到少數服從多數作爲社會契約的日常實踐,這個原則之形成有賴於此前徹底的主體轉換,即從封建母體破出的現代個體以及他們結成的集體--人民。他推斷在日常的少數服從多數的各類投票和選舉活動出現之前,一定有一次全體確認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以放棄多數服從少數。這個全體當時當然不存在,但本書發表二十多年後的確出現了,那就是震動世界的法國大革命,第一次向世界證明了自由和平等的政治相關性,也向人類宣告作政治主體的無產階級的誕生。 但盧梭有些地方想法有點機械化,比如對於意識形態工程的看法我不敢苟同。他總是企圖以一種更高的生活的吸引力來收編往往只關注切身利益的普通人,以此帶動一個基於全體人民共同利益的共同體的形成。但是,我覺得關於什麼是更具有合理性的生活方式的討論本身不太有意義,因爲生活方式不能爲自己所展示的生活圖景解釋,甚至會凍結人們的情感和心力。馬克思批評的那種以頭立地的啓蒙神話就是忽略歷史進步、作爲意識形態工程的民主政治。意識形態工作的關鍵在於綜合生產力突破和社會形態辯論,在此基礎上討論時代與命運,反駁一股籠統的普世價值,並仔細考慮社會主義運動的可行性,這就到了意識形態工程的打擊範圍了--被生產力突破所重組的社會再生產與我在其中的位置。 總之,《社會契約論》挺好看的,當然難度不低,但是讀進去了很有趣。盧梭很有個性,而且本身還是個小說家,一方面搞政治哲學,另一方面抓意識形態,很辛苦咧!他說話有時候讓人感覺悲從中來,十分澎湃,寫着寫着,小說家人格發動。他在《論生死權》的末尾寫道: “人人都看得出將來要發生什麼,但是,我覺得自己的滿腔怨憤阻礙了自己的寫作;讓那些從沒有犯過錯也永遠不需要赦免的正直人士去探討這些問題吧。” 其實,盧梭在爲法國日益增長的犯罪率和難以達成的關於犯罪率企高的處理而憤慨,他忍不了了。封建法國要崩潰了,一羣人在那裏就懲罰是否太重太頻繁爭執不已,而盧梭已經要被氣死。他的意思是說,你們整這些破事有屁意義,國家要完蛋了,趕緊轉型改弦更張搞點人民民主,看也看不清,想也想不明。而且確實20多年之後法國就大革命了。盧梭belike,那些主張修正社會風氣的人,少在那裏站着說話不腰疼,羣衆爲啥要犯罪你不清楚嗎?沒有同情心的惡棍!那些放任自流的人,少在那裏裝近視眼,國家要完蛋了!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思想家盧梭的傑作,它不僅是一部政治哲學著作,更是一次對人類社會本質及其組織原則的深刻探討。閱讀這本書後,我深感其思想的深邃與前瞻,以下是我對《社會契約論》的一些讀後感。 1. 人類不平等的起源 盧梭開篇便探討了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他提出在自然狀態下,人類是平等的,沒有私有制、沒有權威、沒有壓迫。然而,隨着社會的進步,私有制的出現打破了這種平等,導致了人類之間的不平等。這一觀點讓我深思,社會的進步是否真的帶來了人類的全面福祉,還是僅僅爲一部分人帶來了利益,而犧牲了另一部分人的權益? 2. 社會契約的必要性 盧梭認爲,爲了克服自然狀態下的侷限性和不平等,人們通過社會契約來構建政治社會。社會契約的核心在於,每個人放棄自己的天然自由,以獲得社會自由和公共福祉的保障。這讓我意識到,社會的存在並非自然而然,而是基於人們的共同意願和選擇。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對社會契約負責,積極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和諧。 3. 主權在民的原則 盧梭強調主權在民的原則,認爲政治權力應該歸屬於全體人民,而不是某個君主或貴族階層。這一觀點爲現代民主政治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實際生活中,我們也應該積極參與政治活動,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確保政治權力的公正行使。 4. 法律的重要性 盧梭認爲,法律是社會契約的體現,是保障社會公正和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應該是公正的、普遍的,並且適用於所有人。這讓我更加堅定了對法治社會的信仰,認爲只有通過法律,才能確保每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社會的公正得以實現。 5. 對現代社會的啓示 《社會契約論》不僅僅是對18世紀社會的剖析,更對現代社會具有深刻的啓示意義。在全球化和信息化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們更需要一種基於社會契約精神的共同體意識,來應對各種社會問題和挑戰。每個人都應該意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建設,共同創造一個更加公正、和諧的社會。 總的來說,《社會契約論》是一部充滿智慧和洞見的著作,它不僅讓我對人類社會的本質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爲我思考現實問題提供了有益的視角。我相信,在未來的日子裏,這部著作將繼續啓迪着我們去探索更加美好的社會。
我們這個概念,越來越難形成。盧梭預設大家有某種“共同的善”可以討論,但今天的社會非常撕裂:算法推薦讓每個人活在各自的“信息繭房”;利益高度分化,很難再談一個統一的“公意”。所以讀這本書,會讓人反思:現在的民主困境,很大一部分是因爲“我們”本身變得難以定義。社會契約在今天更像“隱形合同”。交稅、遵守法律、接受義務教育、不傷害他人……這些都是在履行契約。但很多人並沒有“我參與制定規則”的真實感,更多是“沒辦法,只能這樣”。盧梭會認爲:如果人民不能在制度中看到自己意志的影子,這種社會就是不正義的。對“愛國”的一種新理解。盧梭講的愛國,不是情緒化的民族主義,而是:我愛這個國家,是因爲這個國家是我和同胞一起“立約”的結果。
讀完趁着還有記憶回顧一下大概講了什麼。全書一共四卷,首先第一卷說明人們爲什麼要形成國家,即自然狀態下的人是極其脆弱的,必須聯合爲一個集體,共同體爲個人提供庇護,人的自由服從於集體的意志。第二卷講國家/人民共同體,它的權利來自於人民,人民集體的利益稱爲’公意‘。人民的公意以法律的形式表現,且立法權只屬於人民。第三卷講政府,政府只是人民執行法律的代理人,政府可以分爲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還有混合制(例如貴族制再加上君主制結合)。每個國家的人口,區域位置等等因素的不同導致形成不同的政府形式,沒有一個最好的政府形式適用於所有國家。爲了防止政府腐敗,濫用職權,人民必須定期舉行集會,以確定執政官適合應該繼續連任。第四卷講投票選舉,以羅馬公民大會爲例,說明每個人都應該積極參與政治活動。以及保民官,獨裁官,監察官的制度,防止政府失控。以及通過公民宗教以形成公民道德。
讀完此書,大家通常記住第一句: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但我覺得第二句更牛逼:自以爲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既是社會契約的精髓,也反映了盧梭的哲學思考,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辯證統一的!
《社會契約論》是法國哲學家讓-雅克·盧梭的政響性著作,被認爲是西方政治哲學的基石之一。本書發表於1762年,對現代民主和共和政體產生了深遠影響。以下是其核心思想的提煉: 人民主權:盧梭主張,所有政治權力的合法性都源自人民,而不是神的旨意或某個統治者的自然優越。他提出了人民主權的概念,認爲國家的所有權利由全體公民共同擁有。 “一般意志”:盧梭區分了“一般意志”與“個體的意志”和“所有人意志的總和”,強調“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是社羣作爲整體的意願,而不僅僅是大多數人意志的集合。它可以保障社會正義和個人自由。 社會契約:他認爲社會和政治秩序建立在一個假想的“社會契約”的基礎之上,即人們爲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自由,同意放棄部分自然狀態下的自由,相互約定形成社會和政府。 法律至上與立法權:由於一般意志表達了整個社羣的共同利益,因此由人民集體制定的法律是至上的,政府和國家的作用是執行人民的一般意志。 政府的分離與選擇:盧梭並未堅持某一種特定形式的政府,而是認爲不同形式的政府適用於不同大小和性質的國家。然而,無論是哪種形式的政府,都必須爲實現一般意志服務。 《社會契約論》的核心思想是對當時君主專制政治的激烈反抗,爲後來民主國家的建立提供了理論支持。盧梭的理論強調了個人自由與人類平等的價值,預示着現代西方政治思想中的許多重要概念,如民主、正義與法治。 然而,《社會契約論》也受到批評,特別是關於“一般意志”的概念。批評者認爲,“一般意志”變得模糊不清,難以界定,而且基於這個概念的決策可能導致壓制少數派。盧梭對於政府該如何準確地代表一般意志的具體機制闡述得並不充分,這在實踐中容易引發困難。 總體而言,《社會契約論》是對現代政治哲學和法律理論的重要貢獻,其所體現的理念繼續影響着今天關於政治組織、民主實踐和公民權利的討論。
盧棱《社會契約論》是政治哲學的永恆經典,是思想史必不可少的永久豐碑,屬於必讀之書。 思想源流。社會契約論是兩大古老思想自然法和契約論的精神合成。是中世紀思想走向現代社會思想的奠基思想,它啓動了啓蒙運動和政治革命。本質上是一種革命思想。 三大流派。社會契約論有三大流派:一是盧棱的革命激進派。最重要貢獻是人民主權、公共意志,主張激進民主制。是法國大革命的精神武器庫;二是霍布斯的保守派,主張政治利維坦、君主制,建立專制政府;三是溫和派洛克的政府論。主張基於議會主權的弱的人民主權論。這是後世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奠基之作。 理論貢獻。盧棱的《社會契約論》提出了衆多政治哲學基本概念,最主要是兩個:人民主權論,這是那個歷史時期最重大的思想貢獻;公共意志即公意。這本是公共政治哲學最基本的思想範疇,但盧棱的論證方式有問題,過度激情沖淡了理論邏輯,導致神祕化。如公意與主權相比較,絕對、不可分割、讓度。導致公意不可實現。結論很簡單,此書是永恆經典,思想豐碑,必讀之書!
任何作品都是時代的產物,這部名著也不例外,雖然第一次閱讀,還是覺得挺不錯的,至少,這書充滿着理性的光輝。但是這樣的作品之所以能夠被大家認可,也只是因爲這樣的作品更符合時代的特性,踏中了時代的節奏,也就是生逢其時,否則,這樣的書,也只不過是書而已。離開了一個啓蒙的時代,這本書裏的所有觀點,只不過是各種繆見。如果人類的文明繼續在實踐中迭代,尤其是揚棄了私有制和資本主義之後,這些由“理性”所建構的“契約”論點,將會毫無價值。 社會生活本身是實踐的,本不需要什麼“契約”,之所以需要契約,是人把自己和別人進行區分,爲了爭奪有限“社會權力”,但又不想事事都通過暴力解決,而形成的一套社會規則,是對社會權力認可的一種遮蔽形式。 在理性啓蒙的時代,這本書成爲暢銷品毫無懸念,在今天啓蒙理性已經走向它的方面的時候,也就是“啓蒙的辯證法”的時代,這樣的“經典”,註定了只能被束之高閣。 理性和契約帶給人的不是解放,而是改了裝的另外一種桎梏。
在不行和推薦的糾結中選擇了一般:) 寫下來以免自己忘記: 人生而自由平等,這種“自然權利”是理論的前提。社會契約的訂立並非出於強制,而是個體爲保障自身生存與自由,自願將權利讓渡給集體(即“公意”的共同體)。法律則是公意的具象化,國家存在的合法性源於公意的持續認可。 盧梭提到,真正的自由並非爲所欲爲,而是“服從自己制定的法律”。個體通過參與公意實現政治自由。政府僅是執行公意的工具,其權力源自人民的授權,而非天然存在。 不過我仍然有不少疑問:在“公意”的票決中,若是獲得了A和B的平票,多餘的一票則能完全決定公意是A還是B。在這種票數極端平均的情況下,公意的結果如何代表所有人的意志? 以及整體的概念都太過理想化的問題,諸如法律出現問題即刻需要改變,而改變需要經過所有公民的首肯。但就現實的角度來看這根本不可能做到。 盧梭傾向於“不大不小”的政治體系,認爲這最符合他心目中的模型,但卻對此大小沒有明確的定義。 總體來說是我討厭的地理+政治系哲學,而且這樣的“自由”我也不認爲是真正的自由,從我個人情感的角度我不會推薦。但論述的客觀評價是過關的(但out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