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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的土地之戰(輕紀實) 封面

“出嫁女”的土地之戰(輕紀實)

穀雨實驗室 荊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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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字總字數
¥9.9定價

內容簡介

在浙江諸暨的一個小村莊,30歲的周宇因爲結婚被貼上了“出嫁女”的標籤,失去了應得的120100元土地徵用款。這個標籤不僅剝奪了她的經濟權益,更讓她意識到性別不平等的深層次問題。這位受過現代教育的農村女性,踏上了艱難的維權之路。她的抗爭不僅是爲了錢,更是爲了打破傳統性別觀念的枷鎖。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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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小紅薯搜了下關於宅基地的問題和案例。發現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法規,農村女性不會因身份變化失去各種權益啦,25年5月1號正式實施。各位努力提意見的姐妹真是太酷了。 不過農村基本上都有基層自治制度,希望以後能更加完善吧。 凸(艹皿艹 ) 我老家也有幾塊宅基地,但我家是和其他叔伯一起做的,做的亂七八糟。 房子在我上初中那會做的,我爸不爭氣,他口口聲聲說兄弟是不會坑他的,不聽我外公和我媽的勸告;原本他分的地最多,最後出了錢(我媽出了八成的錢),房子佔比確是最小的。房產證還是寫的其他叔伯的名字。 最近第四塊地要劃分,因爲我和我妹不回老家那噁心的地方做房子,他就準備用份額置換成建好房子的其他房間。我提點建議,他就罵我。過年那段時間他張嘴就來你和你妹是女的,以後都會便宜給堂兄,然後就在舔那些個堂哥。 轉天又換了個面孔,讓我好好工作在外面買房子把戶口遷出去。之前覺得我和我妹是女孩讓他丟臉了二十來年,現在還要我做出點顏色讓他面上有光。 凸(艹皿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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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對成家後的女性權益保護法律政策: - 《婦女權益保障 法》:這是保護女性權益的“基本法”。它明確強調了男女平等原則,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以“結婚”、“離婚”、“喪偶”等理由侵害婦女上述權益的規定都是違法的。 - 《農村土地承包法》:這部法律爲土地權益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準則。它確立了“夫家無地,孃家不收回”的核心原則,明確規定發包方不得因婦女結婚而收回其原承包地,切實保障了出嫁女的生存根基。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這部法律進一步從組織層面進行了規範,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爲由,侵害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同時,該法還引入了檢察公益訴訟條款,爲權益受損的婦女提供了更強有力的救濟途徑。 -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部法律劃定了“村民自治”的邊界。它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這意味着,即便村裏多數人投票同意剝奪“外嫁女”權益,這種“土政策”也是無效的。 說到底,現在關於所謂“出嫁女”的法律困境還在於傳統的社會認知,在於傳統的公序良俗和鄉規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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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 在浙江諸暨的一個小村莊,30歲的周宇因爲結婚被貼上了“出嫁女”的標籤,失去了應得的120100元土地徵用款。這個標籤不僅剝奪了她的經濟權益,更讓她意識到性別不平等的深層次問題。這位受過現代教育的農村女性,踏上了艱難的維權之路。她的抗爭不僅是爲了錢,更是爲了打破傳統性別觀念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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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就是經濟原因,多一個人就少分一份錢,所以,"出嫁女"是男方那邊的人,自然就不參與分紅了,但實際情況卻是不公平的。要麼都沒有,大家一樣。有的有,有的沒有,那就不行了,就必須去爭,用法律維權,只要有一個成功案例,就必須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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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排斥與基層破局——《“出嫁女”的土地之戰》讀書筆記 土地作爲農村集體經濟的核心載體,是農民生存發展的重要保障,而在我國鄉村社會轉型進程中,“出嫁女”羣體的土地權益保障問題長期懸而未決。《“出嫁女”的土地之戰》以質性研究爲核心方法,通過追蹤多地域典型個案、還原基層治理實踐、剖析制度文化根源,直面“出嫁女”權益被排斥的現實困境,搭建起個體維權、村莊改革、制度完善、文化革新的分析框架,兼具學術深度與實踐價值。本文以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對讀者的啓示、實踐建議爲邏輯脈絡,結合現實經典案例,對本書核心內容予以系統梳理與延伸探討,爲鄉村性別平等與基層治理現代化提供參考。 一、鄉村土地權益分配中的性別困境與核心議題 本書基於大量田野調查與個案追蹤,聚焦三大核心現實現象,提煉出鄉村發展與性別平等進程中亟待回應的關鍵議題,所呈現的問題兼具典型性與普遍性,折射出傳統鄉村治理與現代法治社會的深層張力。 其一,“出嫁女”身份標籤化引發的權益剝奪。女性一旦結婚,便被村集體以“出嫁女”標籤直接界定,即便戶籍未遷出、仍履行村民義務,也常被排除在土地徵用補償款、集體資產分紅、宅基地分配等核心經濟權益之外,浙江諸暨村民周宇因婚嫁被扣除12萬元土地徵用款,便是該類現象的典型縮影。其二,傳統村規民約與現代上位法的剛性衝突。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等均明確規定保障女性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多數村莊沿襲男權傳統的村規民約,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權益分配中設置性別壁壘,形成“法律在牆上,權利在口頭”的執行困境。其三,性別—代際—利益的多重張力交織。村莊內部老人堅守“傳宗接代”“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青年羣體更認同現代性別平等理念,女性羣體訴求基本土地與經濟權益,三方在土地分配、集體分紅、生育觀念上的認知碰撞,進一步加劇了村莊內部的利益分歧與矛盾衝突。 上述現象背後,指向三個核心研究與現實議題:一是傳統“從夫居”習俗與村規民約如何通過身份認定、戶籍綁定等方式,對已婚女性形成系統性性別排斥;二是具有明確效力的上位法爲何在鄉村“熟人社會”治理場景中難以落地,基層治理中的“村規自治”邊界何在;三是經濟利益博弈、宗族文化桎梏與女性主體意識覺醒,如何共同影響鄉村性別平等改革的動力與路徑,如何平衡個體權益與集體利益、傳統習俗與現代法治的關係。而從全國範圍來看,類似問題早已不是個案,廣東珠三角地區城鎮化進程中,大量“出嫁女”因村規民約限制無法享受集體股紅分配,海南多地農村“出嫁女”宅基地申請難等問題,均印證了該議題的現實緊迫性。 二、“出嫁女”權益困境的多維成因與作用機制 本書採用“個案—村莊—制度—文化”四層遞進的分析框架,結合性別經濟學、女性主義地理學、基層治理制度失靈等理論,從制度、文化、能力機會、利益博弈四個維度,深度拆解“出嫁女”權益困境的形成根源與傳導機制,清晰呈現了問題背後的結構性與社會性本質。 從制度根源來看,核心癥結在於村規民約制定程序的缺陷與上級監管的缺位。當前我國村規民約制定多以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爲主要形式,缺乏規範化的性別影響評估機制,未充分考量條款對女性權益的潛在衝擊;同時,上級政府對村規民約的備案審查多停留在形式層面,對其中違反上位法的性別歧視條款缺乏剛性糾正措施,導致“村規大於國法”的現象屢禁不止。而在司法實踐中,部分裁判過度強調“村民自治”原則,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審查力度不足,進一步加劇了法律空轉問題,這也是周宇等“出嫁女”訴訟維權過程中遭遇敗訴的重要制度因素。 從文化根源來看,根深蒂固的傳統宗族觀念與性別認知,是性別排斥的思想桎梏。我國鄉村長期延續的宗族觀念以“傳宗接代”爲核心,強調家族財產的男系繼承,而“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傳統認知,將已婚女性界定爲“外家人”,天然喪失對孃家集體資產的享有權;這種文化觀念不僅根植於普通村民認知中,更影響着基層治理者的決策邏輯,部分村幹部爲維繫村莊“傳統秩序”,對“出嫁女”的權益訴求持漠視態度,形成文化層面的排斥閉環。女性主義地理學理論對此的闡釋頗具啓發:土地不僅是經濟資源,更承載着身份認同與空間歸屬意義,對“出嫁女”的土地權益剝奪,本質上是對其村莊身份與生存空間的雙重排斥。 從能力與機會層面來看,女性家務負擔重、參政資源不足,難以參與村莊治理決策,喪失了規則制定的話語權。千千律所等調研機構發佈的數據顯示,“家務勞動繁重”與“缺乏參政支持”是農村女性不參與村莊治理的兩大核心原因,傳統家庭分工中“男主外、女主內”的模式未根本改變,女性被束縛於家庭照料與家務勞動中,缺乏參與村民代表選舉、村規民約制定的時間與精力;同時,農村女性參政缺乏系統性培訓與資源傾斜,村莊治理核心崗位多爲男性佔據,女性的平等訴求難以進入決策視野,形成“無話語權—無權益保障—更難參政”的惡性循環,這也是性別不平等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 從利益博弈層面來看,集體利益再分配的風險擔憂,引發村民內部對性別平等改革的牴觸。部分村民將集體資產分紅、土地補償款視爲“固定蛋糕”,認爲賦予“出嫁女”平等權益,會導致村內人口對應資源增加、個人既得利益受損,這種“怕喫虧”的心理,使得多數村民在表決相關條款時傾向於維持傳統規則;而村莊集體資產股份固化改革中,部分地區未充分考量女性權益,進一步放大了利益衝突,加劇了村莊內部的不信任感,這也成爲基層推進性別平等改革的主要現實阻力。 上述四大成因相互作用,形成完整的負面作用機制:傳統宗族文化催生性別歧視認知,指導村規民約制定;制度層面的監管缺位讓歧視性條款合法化;女性因參政缺位無法修正規則,家務負擔又進一步限制其維權能力;利益博弈下村民集體牴觸改革,最終導致“出嫁女”權益被系統性排斥,且性別不平等呈代際傳遞特徵——女兒被剝奪的權益向兒子集中,不僅加劇家庭內部矛盾,更讓傳統性別觀念代代延續,抬高鄉村治理成本。 三、多元協同的破局路徑與可借鑑的實踐經驗 針對“出嫁女”權益保障的複雜困境,本書並未侷限於單一解決方案,而是結合雲南華寧城關社區、浙江諸暨等多地實踐,從內部規則改革、法律賦能、社會支持、女性參政激勵四個維度,提出多元協同的破局路徑,同時總結了可複製的成功經驗與需要規避的教訓,爲實踐推進提供清晰指引。 第一,以修訂村規民約爲核心,推進“內部人改革”,破解規則層面的性別歧視。這一路徑以雲南華寧城關社區書記何永輝的實踐爲經典範本,其核心邏輯是從村莊內部規則切入,以利益共同體爲切入點化解阻力,具體舉措包括“黨員先行破局—逐戶上門溝通—新規則兌現分紅”三步,通過召開60餘次村民會議,向村民講清性別平等對減少糾紛、穩定集體發展的長遠價值,最終實現男女同等分紅權益。該模式的核心經驗在於抓住“關鍵少數”,先做好黨員與村民代表的思想工作,形成示範效應;同時用公開透明的分紅規則,讓村民看到性別平等並非“利益受損”,反而能推動集體收入增長,用經濟利益化解牴觸情緒,這一經驗已被多地借鑑,江蘇南京江寧區部分村莊通過修訂村規民約,明確“出嫁女”戶籍未遷出即享有平等權益,便是成功實踐。 第二,以法律途徑爲支撐,強化上位法權威,打通司法救濟渠道。一方面,支持“出嫁女”通過民事訴訟、行政申訴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即便部分個案敗訴,也能形成社會關注,推動制度完善,如雲南74歲村民蔣曉婕自學法律、持續訴訟,最終爲自己和外孫爭取到權益,其案件成爲當地“出嫁女”維權範例;另一方面,推動公益訴訟與立法建議,千千律所等專業機構通過提交立法建議,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增加性別平等專項條款,從頂層設計層面完善制度保障。需要吸取的教訓是,單靠個體訴訟週期長、成本高,且存在“敗訴成爲先例”的風險,不宜作爲唯一維權路徑,必須與其他方式形成合力。 第三,搭建多元社會支持網絡,形成外部推力,降低個體維權成本。構建“律師+NGO+媒體+高校研究機構”的協同支持體系,爲“出嫁女”提供全方位支撐:律師提供專業法律諮詢與訴訟代理,NGO搭建維權交流平臺、鏈接資源,媒體如記者林麗霞通過跟蹤報道典型案例,引發社會公衆與監管部門關注,形成輿論壓力,高校研究機構通過調研形成專業報告,爲政策制定提供理論支撐。這一協同路徑的優勢在於整合多方資源,破解個體維權的孤立無援困境,廣東珠三角地區通過“婦聯+律師事務所+媒體”聯動模式,爲當地“出嫁女”維權提供支持,成效顯著。 第四,完善女性參政激勵機制,從源頭保障女性話語權,打破性別不平等閉環。核心是構建“能力—意願—支持”三管齊下的培育體系:通過開展農村女性參政專項培訓,提升其議事決策能力;在村民代表、村委會成員選舉中設置女性名額傾斜,爲女性參政提供製度通道;推動家庭內部家務分工協商,倡導男性分擔家務與共同育兒,緩解女性的家庭負擔,讓其有精力參與村莊治理。這一路徑的關鍵認知是,性別平等改革不能忽視男性角色,只有推動男性參與家庭責任分擔,才能真正爲女性鬆綁,爲女性參政創造基礎條件。 四、個體覺醒、共識構建與平等價值的深層認知 《“出嫁女”的土地之戰》不僅是對一類社會問題的調研記錄,更傳遞出關於權利、平等、改革的深層思考,對不同身份的讀者均具有深刻啓示,既喚醒個體權利意識,也重塑對性別平等的認知邊界。 其一,權利意識的覺醒是改變的起點,“睜眼看見不公”是突破困境的第一步。周宇從最初的隱忍、被家人勸說“別鬧”,到後來自學法律、主動維權,其成長軌跡印證了,面對結構性不公,個體的妥協只會縱容不平等延續,而勇敢正視不公、主動爭取權益,即便過程漫長艱難,也能喚醒更多人的認知,形成改變的合力。對普通讀者而言,這啓示我們無論身處何種場景,都應樹立清晰的權利意識,對自身及他人遭遇的不公保持敏感,不做沉默的旁觀者。 其二,改變既可以依託外部力量推動,更能從內部主動參與實現,個體可成爲制度優化的參與者。書中何永輝的基層改革實踐、周宇嘗試競選村民代表的努力均說明,規則的改變並非只能依賴上級推動,身處其中的個體,無論是基層治理者還是普通村民,都可通過參與規則制定、積極建言獻策等方式,推動制度向公平正義靠攏。這對讀者的啓示是,面對不合理的規則,與其抱怨牴觸,不如主動參與、積極發聲,通過合法途徑影響規則修訂,讓制度更好地服務於大衆權益。 其三,性別平等絕非單純的女性權益訴求,而是惠及全體社會成員、推動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雲南華寧城關社區修訂村規民約實現男女同權後,村莊糾紛大幅減少,集體收入持續增加,這一實踐充分證明,性別平等能降低鄉村治理成本、凝聚發展共識,讓集體資源分配更公平,既保障女性權益,也能讓村莊發展更穩定;對全社會而言,消除性別排斥,能充分釋放女性的發展潛力,爲社會發展注入更多活力,這一認知打破了“性別平等只利女性”的片面認知。 其四,公共決策的落地離不開共識構建,兼顧價值正義與利益平衡是改革成功的關鍵。書中諸多案例表明,單純強調性別平等的價值理念,難以化解村民對利益受損的擔憂,而何永輝的成功之處,就在於既堅守男女平等的價值底線,又用公開透明的分紅規則、集體增收的現實效益,回應村民的利益關切,最終形成改革共識。這啓示我們,面對任何社會問題,解決方案都不能脫離現實談理想,只有兼顧價值層面的正義與利益層面的平衡,才能凝聚最大公約數,推動改革落地見效。 五、基於本書經驗的落地性行動方案 結合本書核心觀點與全國多地實踐案例,針對不同主體提出針對性實踐建議,推動“出嫁女”權益保障從理論走向實踐,助力鄉村性別平等與基層治理現代化協同推進。 (一) 對政府監管部門 1. 完善制度審查機制,築牢規則底線。明確將性別影響評估作爲村規民約制定、修訂的必備程序,要求村莊在提交備案村規民約時,同步提交性別影響評估報告;強化上級政府對村規民約的實質性審查,對包含性別歧視條款的村規民約,責令限期修訂,拒不修訂的,依法撤銷相關條款效力,從源頭杜絕歧視性規則。 2. 完善配套立法與司法指引,強化法律剛性。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細化女性成員資格認定標準,明確“戶籍+履行村民義務”的核心認定原則,杜絕以婚姻狀況作爲排斥依據;針對“出嫁女”權益糾紛,出臺專門司法裁判指引,強化對村規民約的合法性審查,平衡村民自治與法律平等原則,統一裁判尺度。 3. 加大督導考覈力度,壓實基層責任。將“出嫁女”等羣體權益保障情況,納入基層政府鄉村振興、基層治理考覈指標體系;建立常態化督導檢查機制,定期排查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權益分配中的性別歧視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回應羣衆訴求。 (二) 對農村基層組織與治理者 1. 借鑑“華寧模式”推進村規民約修訂,兼顧公平與效率。以黨員、村民代表爲核心突破口,做好政策宣講與思想引導;修訂過程中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尤其是女性羣體的訴求,用“集體增收、糾紛減少”的現實案例,化解村民利益擔憂;修訂完成後,公開透明執行權益分配規則,以實際效益贏得村民認可。 2. 拓寬女性參政渠道,保障女性話語權。嚴格落實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女性成員名額規定,探索設立女性委員專職崗位;定期開展農村女性參政能力培訓,內容涵蓋政策解讀、議事規則、維權知識等,提升女性參與治理的能力;爲女性參政提供時間與平臺支持,如避開農忙與家庭照料高峰時段召開會議,保障女性參會權利。 3. 開展性別平等宣傳教育,扭轉傳統認知。依託村公告欄、新時代文明實踐站等載體,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宣傳日等節點,開展常態化性別平等宣傳;用本村及周邊“出嫁女”權益保障的典型案例,破除“嫁女不分利”的傳統認知,營造男女平等的村莊氛圍。 (三) 對專業服務與研究機構 1. 構建“法律+媒體+NGO”協同維權體系,降低個體維權成本。公益律師團隊可針對“出嫁女”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訴訟代理等服務;媒體關注典型維權案例,客觀報道引發社會關注與政策重視;NGO組織搭建維權交流平臺,開展維權能力培訓,鏈接多方資源,形成維權合力。 2. 加強調研與政策建言,提供專業支撐。高校、研究機構可深化鄉村性別平等與集體經濟發展的交叉研究,爲政策制定提供實證支撐;針對調研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政策建議報告,推動制度完善;發佈農村女性參政、家務勞動分擔等相關數據,爲基層實踐提供參考。 (四) 對農村女性羣體與家庭 1. 提升權利意識與維權能力,主動維護自身權益。農村女性要主動學習《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知識,明確自身合法權益;權益受損時,摒棄“忍氣吞聲”的想法,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合法途徑理性維權;積極參與村民代表選舉、村規民約修訂等村莊治理事務,主動發聲爭取話語權。 2. 推動家庭內部家務分工優化,凝聚家庭共識。女性可與家人積極溝通,倡導男性共同承擔家務勞動與家庭照料責任,緩解自身時間壓力;通過家庭內部共識凝聚,獲得家人對自身參政、維權等行爲的理解與支持,減少家庭層面的阻力。 3. 組建互助交流網絡,凝聚羣體力量。“出嫁女”羣體可組建互助小組,分享維權經驗、交流信息資源,形成羣體合力;相互鼓勵、彼此支持,克服維權過程中的孤獨感與困難,提升維權成功率。 土地承載着農村女性的生存根基與尊嚴,“出嫁女”的土地之戰,本質上是一場性別平等與權利保障之戰。《“出嫁女”的土地之戰》通過鮮活的個案、深刻的剖析、可行的路徑,爲我們呈現了鄉村性別平等改革的艱難與希望。解決“出嫁女”權益困境,既需要制度層面的剛性保障,也需要文化觀念的逐步革新,更需要個體、組織、社會的協同發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消除鄉村性別排斥,讓每一位女性都能平等享有土地權益,讓鄉村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

★★★☆☆

勇敢維權,有時候雖然花了更多時間、錢財和精力,但有的時候就是爲了爭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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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解放、男女平等,等等的理念,自上個世紀的“五•四”新文化運動以來,在中國已經歷時過百年,但是,我們傳統文化中的男尊女卑觀念,卻陰魂不散的縈繞在許多人狹隘的心裏,並且,還在諸多領域佔據着其獨有的領地。文本簡潔明瞭,真實地寫照了現實社會的一隅,值得一讀感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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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邊農村一直是這樣,女兒沒資格分地,默認宅基地都是男人的,我家的房子全給了我弟,我老公家的資產也不是他姐姐的,都是他一個人的,我公婆也說男人是門面,是撐門面的,男孩女孩不一樣,女孩要出嫁了就是別人家的,男孩是給自己家支門面的,真的很反感,我改變不了爸媽和公婆的想法,他們這一代人都這麼想,我只能一邊反感不適,一邊接受他們的關心,一邊適應大環境,讓自己過得好一點,但實際上這個大環境真的很噁心我,我知道不是父母的錯,是大環境羣體的思想觀念的問題,還有傳統封建的糟粕,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改的了的,但還是憋屈,從八幾年,九幾年,就有寫婦女屈從地位的書,諷刺的是,到了 2025 年,情況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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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土地之戰,本質是文明與偏見的拉鋸。 《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字字句句宣告“男女平等,”但現實情況卻是另一番景象。 法律賦權是起點,也只是起點。 只有當國法完成自上而下的制度重構、當村規不再凌駕國法、補償款不再“蛋糕已分完”、女兒不再是“潑出去的水”,關於土地的戰鬥纔算真正告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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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這個詞,我是去年結婚之後才深切地感受到的。初聽這個詞,感覺很刺耳,現在也很不舒服。女兒出嫁了,原來在孃家分的地啥的都是兄弟的了,但丈夫這邊也早已沒了她的一份,所以出嫁之後就相當於沒有了土地,落了兩頭空。即便所有的財產都給了兒子,但贍養父母的責任女兒也得平分。很不幸,我身邊就有這樣的例子。

書籍信息

作者穀雨實驗室 荊欣雨
出版時間2025-02-24
分類文學-紀實文學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