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音真實故事 山河無恙
一部丟失的手機,一場執着的投訴,一位火爆脾氣的警察,串起了職場與人性的碰撞。 從互看不順眼的上下級到並肩作戰的戰友,這段警察故事裏沒有驚天大案,卻寫滿了普通人如何在規則與情理間掙扎求生。
來自百度搜索。 羣衆處於什麼狀態下可以找警察幫忙 羣衆在遭遇或發現特定情形時,可以向警察尋求幫助。具體而言,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一、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 這意味着,如果羣衆在日常生活中發現了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爲或嫌疑人,應當立即向警察報告。 二、遭受犯罪侵害 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控告。 若羣衆作爲犯罪行爲的受害者,有權要求警察介入,保護自身權益,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 三、緊急情況下的求助 警察的職責包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因此,在遭遇緊急情況時,如遭遇威脅、攻擊或其他需要警察介入的緊急狀況,羣衆可以立即報警求助。 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勢羣體的失蹤,警察會迅速開展偵查工作,確保他們的安全。 四、其他需要警察協助的情況 除了上述明確規定的情形外,羣衆在遇到其他需要警察協助的情況時,也可以報警求助。警察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提供幫助。 綜上所述,羣衆在發現犯罪事實、遭受犯罪侵害、遭遇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警察協助的情況下,都可以向警察尋求幫助。警察有義務接受報案、控告和舉報,並依法進行處理。
丟了手機,心中無比沮喪。滿以爲報了警,警察能幫忙找回來,可是警察過去卻兩手一攤:沒辦法,算你倒黴。 這事擱誰,心裏也都會抹不開。何況口不擇言,態度粗暴。 納稅人養着警察,警察就要爲納稅人排憂解難。即便沒有實質性的幫助,至少要提供情緒價值。一說就炸毛,想靠威勢來壓制百姓,那是舊社會警察才幹的事兒。
摘錄: 一部丟失的手機,一場執着的投訴,一位火爆脾氣的警察,串起了職場與人性的碰撞。 從互看不順眼的上下級到並肩作戰的戰友,這段警察故事裏沒有驚天大案,卻寫滿了普通人如何在規則與情理間掙扎求生。
警察的手機丟了,也一樣得報警,找不找的回來,也得靠運氣。所以,大家要看好自己的手機,國內社會的手機很重要,丟了手機就跟丟了魂一樣
關於丟手機這個問題 從民法的角度來說,拿走他人遺失物、遺忘物,會構成不當得利,救濟途徑是向法院起訴,主張返還原物,如果原物毀損滅失,可以主張賠償損失。 從刑法的角度來說,拾取他人遺失物、遺忘物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注意,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所有權人向其主張返還原物,行爲人拒絕返還,此時,構成侵佔罪。 但是,儘管構成犯罪,仍然不屬於警察主動立案偵查的案件,侵佔罪需要由原告去法院自訴,自己收集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如果無法證明行爲人客觀上拾取遺失物,且主觀上有不返還的故意,則行爲人不構成犯罪,不會被追究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手機被人撿走了,可以走民事侵權,提民事訴訟,要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走自訴,要求行爲人承擔刑事責任。 那麼,什麼情況下,手機丟了,警察會立案呢? 如果是自己弄丟了,警察不管。 只有在被盜、被搶、被故意毀損的情形下,可能涉及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時,纔會啓動刑事程序。 而且,還要具體看手機的價值,幾百塊的手機,沒有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幾千塊的手機,纔有可能到刑事立案的標準。 但是普通公衆根本難以認同這個邏輯,包括我自己。雖然進行了這麼多法律上的分析,但是我還是希望警察能管手機遺失的案件,畢竟手機經濟價值很高,而且會涉及很多個人隱私問題。
我也丟過手機,也用找回手機的功能定位到了,甚至拍到了那人的臉,打了110,人直接說管不了,你認倒黴吧,連出警都沒出。 失望嗎?很失望。 但我的失望,責任在警察嗎?有部分,但更大部分應該是宣傳部門的。平日裏宣傳的都是“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裏邊”,“有困難找警察”,“人民警察爲人民”,真有了困難去找警察,警察來一句,“法律”上不歸警察管。這是“宣傳”與“法律”的差距,既然法律有規定警察的執法範圍,那“宣傳”就不該繼續給警察戴高帽了,老實宣傳各個部門的執法範圍就好,讓人民知道什麼事該找什麼部門,什麼事直接認倒黴就完了。 沒有人是無所不能的,也沒有政府是無所不能的。但在“宣傳”裏就有無所不能的XXX。這其實不好。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你越是宣傳無所不能,理論上你就應該對一切負責。這就是權責對等原則。
當警察還是要有些匪氣,像餘罪那樣 既然外界都宣稱丟了東西找警察,那在不違反原則的情況下,利用一下這點也可以,因爲拿到手機的人,也很可能不知道警察不管這事 比如說一句“要拿了就趕緊交出來,省的大家都麻煩”,很簡單的一點策略,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危害,感覺這是一個樸素正義感的人也會採用的說辭 (當然是在找到人的前提下,實在找不到人也沒辦法,只能按流程來了)
通篇下來提到多次丟手機不歸警察管,那到底歸誰管? 如果有標準流程?爲什麼不寫? 如果沒有標準流程,那有沒有可借鑑的方法? 如果沒有可借鑑的方法,那是不是可以倡議? 一本書啥玩意兒實質性內容都沒有!前幾天看的那個關於《痛經》的也是,只寫一部分,讓人很容易誤解痛經! 這類書的作者、編輯都應該拖出去打死,還不如那些小說爽文,爽文看到最後還剩個“爽”,這看完除了浪費時間還是浪費時間! 以後再也不看這類打着“輕”字的書了,這類書就不應該稱之爲書!就是書籍屆的“短視頻”,甚至於連故事會都不如! 講了個故事,但又不全面,提出疑問,但不解決問題,跟販賣焦慮的短視頻有何區別? 微信讀書再這麼玩下去,會給自己玩死的!
“而是丟手機這件事,在大衆的眼中都是公安管的,但法律規定上,個人遺失卻不在公安受理範圍,法律和羣衆認知產生衝突,懂法的不會來,不懂法的說了也不信。” 我就複製這句,希望那些人自己好好看看吧,不要總是折磨別人,不是隻有你要抗生活的苦
好人難當啊! 其實想想,警察自己遇到了困難都得自己解決。 隔行如隔山,人民心中都有那一句“遇到困難找警察!” 普法工作不到位,人民很難理解警察也有警察的難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