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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封面

法律篇

[古希臘]柏拉圖

2060人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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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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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如果沒有清晰的法律,社會會變成什麼樣? 是權力的爭奪,財富的傾軋,還是人人都在隨波逐流? 《法律篇》正是柏拉圖對這種人類處境的深思回應。書中,他安排三位來自不同城邦的老人,在克里特島的夏日旅途中談論城邦制度:從如何建立城市、分配財產,到教育、婚姻、音樂、喪葬,無所不包。他們不斷追問一個核心:法律到底應當追求什麼? 答案不是權力,也不是財富,而是美德——明智、自制、正義與勇敢。於是,教育被放在首位;財產與權力必須受到節制;連飲酒、娛樂也要納入法律的引導之中。法律在這裏不僅是懲罰工具,更是塑造靈魂的方式。 兩千多年前的思考,今天依舊犀利:一個國家的強盛,不在於擁有多少財富,而在於能否培養出有美德的公民。

讀者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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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臣服於其他權力,本身毫無地位,那麼我敢斷言,這個城邦的滅亡就在眼前。但如果法律是真正的主宰,而政府只是它的僕人,那麼前景就十分光明,城邦將能享有諸神賜予的一切福祉。 人生中首要而最偉大的勝利,就是戰勝自己。 人類天性不足以完全掌控自身的事務,一旦握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人便會陷入傲慢與不公。 而其他動物永遠無法培養出秩序感,唯有人類憑藉本能做得到:在動作中體現的秩序叫作“節奏”,在聲音裏表現的秩序叫作“和聲”,兩者結合便形成“合唱”的表演。 通向罪惡的道路平坦、輕鬆,而且異常短暫。如果要追求美德,代價卻是:“永生的神明在美德與我們之間放置了汗水。通向美德的道路既遙遠又陡峭,起初路面崎嶇難行。可一旦登上了頂峯,此後的路途便容易多了,儘管仍舊不乏艱辛。” 本書的背景是,公元前4世紀中葉,三位來自不同地域的老人在克里特島相遇,在一段漫長的夏日步行中展開談話。對談者是來自雅典的客人、克里特人克列尼亞斯、斯巴達人梅吉盧斯。他們從城市的建立、政治制度的安排,到教育、音樂、財產、婚姻、喪葬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逐一探討應當如何由法律加以規範,從而構建一個既公正又穩定的國家。 《法律篇》的出發點是妥協與現實。柏拉圖在此承認,人類社會無法完全依靠哲學家的智慧來治理,而必須通過清晰、具體的法律來維繫秩序。正因如此,《法律篇》成爲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部極爲重要的著作。它不僅討論了抽象的“正義”“美德”,更提出了大量具體的法條與制度構想。 在對話中,三位老人首先談到法律的根本目標——不是權力、不是財富,而是美德。柏拉圖將美德分爲四類:明智、自制、正義與勇敢。他認爲所有法律都必須圍繞這些目標展開。 一句話,每一位優秀的立法者——尤其是你們克里特的立法者,畢竟他由宙斯指引——在立法時必定以最高的美德爲準則,而不會考慮其他。 顯然我們應該如實說——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並非只着眼於美德的一部分,甚至是其中最微不足道的那一部分。我們應當說,他關注的是美德的整體。而他在制定法律時所依據的框架,與當今的立法者有着天壤之別。 我的結論是:教育孩子的正確方法,就是藉助他們的遊戲,讓他們的心靈充滿對某種技藝的熱愛,而這種技藝,等他們長大成人後,就必須精通。 我此刻所談論的“教育”,並不是指這些,而是指從童年起便着力培養的一種德行教育。它能在人的內心植入一種深切的願望——渴望成爲一個真正的公民,既懂得如何以正義爲原則去統治別人,也懂得如何心甘情願地接受別人的統治。我們必須把這種訓練與其他一切技能區分開來,並把“教育”這個名稱專門賦予它。 若訓練只是爲了獲得財富、強健體魄,或是追逐不理智、不正義的技巧與才能,都不該算作教育,而只能說是粗鄙的、不夠高尚的培養。我們應當堅持:並非一切都能稱作“教育”。 立法者有辦法改變這種狀況,他能撥開籠罩在我們判斷上的迷霧——或藉助習慣,或依靠讚美,或憑藉論證,最終讓我們認識到:我們關於正義與不義的觀念,不過是模糊的影像。從不正直、邪惡之人的角度看,不正直似乎是快樂的,而正直則像是痛苦的。可在正直之人眼中,一切正好相反。 我甚至會走得比克里特人和斯巴達人更遠,支持迦太基的法律:凡現役軍人,在作戰期間只能飲水,嚴禁接觸酒精。至於城邦生活中,法律禁止男女奴隸飲酒。地方官員在任期內禁止飲酒。值班的舵手、陪審員,以及準備參加重要政務討論的執政官,也一律不得碰酒。任何人在白日裏都不準飲酒,除非有特別的訓練或醫療需要。若打算生育子女,男女雙方也必須完全禁酒。此外,在許多其他情況下,飲酒同樣被認爲不適宜——這是任何一個尊重法律的明智之人都會明白的。 就是這種情形:一個人明明承認某件事物是完美而善的,卻對它心生厭惡與憎恨。相反,他鐘愛並追求的,卻是自己確信屬於邪惡和不正直的東西。換句話說,當一個人的快樂與痛苦的感覺,與他理性的判斷背道而馳時,這種內在的不和諧就是最大的無知 究其根本,不就是因爲他們忽視了赫西俄德的忠告嗎?——‘一半往往勝於整體。’這句話的意思是:當你追求‘全部’反而會帶來損失時,那麼選擇‘足夠的一半’纔是更明智、更可取的。 我們爲何要把這些指責拋向當年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呢?正因爲如果能找出他們失誤的原因,我們就能知道他們本該走怎樣的另一條道路。這正是我們現在正在做的。我們已經說過,那種強調絕對強權、極端專制的立法,本身就是錯誤。人們必須牢記:城邦要想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自由、智慧,並且內部和諧。這纔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應當緊緊把握的重點。 雅典來客:好,那我就說說吧。可以這樣理解:一切政治制度都可以追溯到兩個“母體”。第一種叫君主制,第二種是民主制。前者在波斯人那裏被推到了極端。後者在我們希臘這裏同樣被推到了極端。正如我方纔說過的,其他所有政體,其實都是這兩種制度的變形與混合。 雅典來客: 我們認爲,如果一個政體要想長久存在並真正享受它所能擁有的幸福,那麼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要在穩固的原則下分配榮譽與恥辱。這個穩固的原則是什麼呢?就是把靈魂的財富放在首位,並在靈魂能夠保持自制的時候給予它最高的評價。身體的健康和優勢排在第二位,至於財產,則只能列在第三位。 如果立法者或城邦違背這一原則,將其他低級的東西提升到高於應有的位置,那就是在政治上和宗教上犯下的愚蠢大錯。 那些立志成爲好人的人,必然是敬畏的俘虜。相反,那些懦弱膽怯的人卻不會受這種恐懼的約束,因而永遠體會不到它的力量。 雅典來客:最理想的開端是僭主制,次一等的是君主制,再次是某種形式的民主。寡頭政治只能排到第四位,因爲那裏有太多擁有權勢的人,難以形成新的秩序。 (神諭)這一傳說即便在今天,依舊給我們帶來深刻的啓示,它蘊含着許多真實的道理:凡是由凡人來統治的城邦,人民就難免承受辛苦與不幸。教訓在於,我們應當竭盡全力去模仿傳說中克洛諾斯時代的生活方式,在治理城邦與個人生活時,努力協調家庭與城邦,順從我們心靈中哪怕是一點點的神性,把理性作爲指導,並把“法律”作爲它的名字和形式。 我們認爲,凡是擔任城邦最高職位、爲諸神服務的人,必須是那些最善於遵守既定法律,並且在城邦生活中因此卓有成就的人。至於第二等的榮譽,則應授予排名第二的人,以此類推。總之,其他一切官職也都該按這樣的順序分配。這樣的人通常被稱爲“統治者”,但我更願意稱他們爲“法律的僕人”。我並不是在刻意創造新詞,而是堅信,一個城邦的興衰存亡,完全取決於這一點。如果法律臣服於其他權力,本身毫無地位,那麼我敢斷言,這個城邦的滅亡就在眼前。但如果法律是真正的主宰,而政府只是它的僕人,那麼前景就十分光明,城邦將能享有諸神賜予的一切福祉。這便是我的看法。 我們認爲,真正的‘萬物的尺度’是神,而不是人。一個人若想被神所喜愛,就必須竭力去做神所願意的事。遵循這一原則,謙遜之人才能成爲神的朋友,與神相似。而驕傲不正之人便與神疏遠,成爲神的敵人。對其他一切惡行,情況也是一樣。 人們不應爲了給子女留下儘可能多的錢財而汲汲營營。這樣的財富對孩子們其實並無真正好處,對城邦同樣如此。最理想的遺產,是既不會引來奉承者的覬覦,又足以讓年輕人衣食無憂、滿足其所需的財產環境。這樣的處境纔是最恰當、最美好的,它能使人免於貧乏與困窘。一個人留給子女的最大財富,並不是黃金,而是謙遜。 因爲一旦長者無恥,年輕人也必然會在某種程度上受到影響,變得不再端正。教育年輕人,也教育自己,最好的辦法不是言語的訓斥,而是以終身的行動做出榜樣,身體力行你所勸導他人去做的事。 我們已經相當全面地談過了一個人應當如何對待父母、自己、自己的財產,以及他與城邦、朋友、親族、同胞和外邦人的關係。接下來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他希望過高尚的生活,必須成爲什麼樣的人。要知道,這裏所說的並非具體法律的約束,而是通過鼓勵與責難的教育來引導,使個人更容易把握並更好地遵循即將制定的法律。 世人普遍最大的惡習,莫過於寬恕自己的過錯,從而不去努力避免邪惡。人們常說,一個人是自己最好的朋友,從這句話裏就能看出,他往往縱容自己,原諒自己的邪惡。這種說法本身,恰好揭示了人類自欺的本性。更確切地說,幾乎所有罪行的根源,都在於人們對自我的過度熱愛。 理由很簡單:世上沒有誰具備足夠的天賦,既能明辨在社會交往中什麼是真正有益於人羣的事,又能隨時準備並有能力把這份認知落實到實踐中。最大的難題在於,人們往往沒有意識到真正的政治技藝,其關心的對象並不是某些個人的私利,而是公共利益。正是公共利益維繫了城邦的團結,而私人利益則會撕裂城邦,令其分崩離析。只有當公共利益被妥善維護時,個人與社會才能同時獲益。 第二個困難在於,即便有人在理論上完全明白公共與私利的關係,但一旦他掌握了城邦的最高權力,往往會自高自大,目空一切。在這種地位下,他不可能真正懷有堅定的勇氣,把一生奉獻給公共福祉,也不會甘願將個人利益置於城邦利益之後。相反,他的天性會驅使他只關注自身與錢袋。於是,一種非理性的趨樂避苦心態主宰了他的靈魂,使他把這兩樣私利置於正義與善良之前。結果,盲目與自欺將個人乃至整個城邦一步步推入罪惡的泥潭。 然而,若有神恩眷顧,使某人天生具備出類拔萃的品性與智慧,並有機會發揮這種天賦,那麼他幾乎無須法律的約束。 因此,有一條原則必須明確:在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法庭必須判定事實是否確實發生。但另一方面,若要爲所有重大或細微的情況各自制定成文法,這是幾乎不可能的。也就是說,我們既不能讓法庭在完全無指導的情況下隨意裁決,也不能要求立法涵蓋所有細節。 我寧可讓我的靈魂充滿正義,也不要讓我的口袋塞滿錢財。如此一來,我才真正得到了“寶中之寶”,也是我命中最好的那份。“不要去動那些不該動的東西!”這句話在許多場合都適用,這裏正是其中之一。我們必須遵從古老的訓誡,別讓破壞性的行爲殃及子孫後代。 譯文過於現代化,有些問題,如‘’高等教育‘’‘憲政’之類……經典譯本不容易,建議對照其他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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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部作品裏,柏拉圖放棄了《理想國》裏描述的那個“最好的政體”,退而求其次地描繪了一個次優政體,這個政體有幾個突出的特點,比如柏拉圖開始承認民主制的價值,主張由法律而不是哲人王來統治城邦,他也更加重視神和宗教在政治生活中發揮的作用。 這三個特點相應地開啓了西方政治思想史裏的三個傳統,那就是混合政體的傳統、法治的傳統和公民宗教的傳統。 by 得到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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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柏拉圖《法律篇》,對我而言是一次進入人類早期秩序想象的深層跋涉。他不再僅僅仰望“哲學王”的理念星空,而是俯身於塵世,用法律作爲磚石,試圖壘砌一個可能不完美、但足夠穩固的人間城邦。閱讀時,那些關於教育、法律與靈魂的論述,常常讓我在古希臘的語境裏,看見許多跨越時空的、屬於人類社會的共同困境與微光。 法律與教育:一枚硬幣的兩面 柏拉圖最深刻的洞見之一,是將法律與教育視爲不可分割的整體。他認爲,法律不能僅僅是威嚇性的禁令,其序言必須是“說服性”的,目的在於教導公民,使其理解並認同規則背後的善意與智慧。他提出“教育在於訓練人正確地感受快樂與痛苦”,這直接指向了法律的核心功能——塑造公民的品性。好的法律,應當像一位耐心的導師,通過潛移默化的環境(他特別強調從孩提時代的遊戲與氛圍開始)和合理的獎懲,引導人們“憎惡應憎惡的,熱愛應熱愛的”。這讓我聯想到,一個真正良治的社會,其法律體系必然內置着一套價值教育系統,它追求的不僅是行爲的合規,更是心靈的認同。當他說“自然法則”是人們“自願服從法律”時,這自願的背後,正是教育成功的體現。 內在的和諧:個體正義的基石 書中反覆強調“內在和諧”是最大的智慧。當一個人的快樂、痛苦與理性判斷相沖突時,他便處於最大的無知與不幸中。這一觀點深深震撼了我。柏拉圖將城邦的正義,牢固地建立在個體靈魂的秩序之上。這與東方哲學中王陽明的“知行合一”形成了奇妙的呼應:真正的知,必然導向相應的行;內心的分裂與矛盾,正是所有錯誤判斷與行爲的根源。他主張,選擇官員不應只看財富、武力或出身,而應首先考察其性情的端正與守法的成就,稱他們爲“法律的僕人”。這背後是一種深刻的信念:只有內心秩序井然的人,纔可能守護公共的秩序。治理的起點,始終是向內的自我治理。 務實平衡的政治智慧 相較於《理想國》中純粹的哲人王藍圖,《法律篇》顯得異常務實。他承認絕對權力(專制)與絕對自由都有其弊病,轉而探討“適度的專制”與“適度的自由”,尋求一種動態的平衡。他警惕商業對靈魂“狡詐性情”的侵蝕,也承認“偶然”與“機遇”在人類事務中的作用(他歸結爲神、偶然與技藝三因素),這種不追求絕對控制的清醒,體現了一位晚年哲人的智慧。他設計的具體制度,無論是爲了維繫社會紐帶而建議新婚夫婦獨立居住,還是嚴格規定兒童學習文學與音樂的時間,其核心都指向一個目標:通過穩定的習慣與儀式,塑造一種有節制的、崇尚美德的生活方式,以對抗人性的無序與時間的侵蝕。 藍圖中的時代刻痕與永恆追問 當然,以今人視角審視,這份藍圖帶着無法忽視的時代刻痕。他對商業的鄙夷、對懲罰的嚴苛(如路人可當場懲罰犯錯孩童)、對絕對平均的否定(認爲會導致“不平等”),乃至將罪犯流放鄰邦的設想,都顯得生硬甚至不公。這些具體規定,像是理想框架上生出的荊棘,提醒我們任何制度設計都無法脫離其歷史語境與作者自身的侷限。柏拉圖憎惡的“將哀歌與聖歌混雜”的藝術混亂,也正是文明活力與多元性的某種體現。 然而,正是這些“不完美”,讓《法律篇》的魅力超越了它作爲政治方案的價值。柏拉圖並非給我們一個答案,而是留下了一個綿延兩千多年的提問:一羣能力與品德參差不齊的凡人,究竟該如何共同生活?法律,如何能從外在的強制,轉化爲內在的認同,進而滋養靈魂的善與共同體的幸福?他將法律提升到“主宰”地位,讓政府成爲其“僕人”,這一理念本身,如同不滅的火種,照亮了後世對法治精神的求索之路。 合上書本,我感到《法律篇》的偉大,不在於它繪製了一張我們可以直接入住的地圖,而在於它如此嚴肅、系統地奠基了我們思考社會、法律與自我關係的座標系。它告訴我們,一個值得生活的城邦,必須同時關照靈魂的教化和制度的構建,並在永恆的人性侷限中,艱難地尋求那束名爲“和諧”的微光。這份艱難的求索,至今仍是我們共同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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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可若規矩只服務於權勢與利益,那它便不再是秩序,而是枷鎖。當一切行爲都不再以善與正義爲根基,而是圍繞權力爭奪與財富積累打轉,人便容易迷失自我,淪爲慾望的奴隸。真正的秩序,不是靠懲罰維繫,而是靠美德滋養,它教人懂得自制,明白正義,學會勇敢,也讓人在每一次選擇中,看見靈魂的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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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沒寫完,但是到最後還是討論到靈魂,但他沒想過有人散播小道消息政治謠言之類的話最後導致黨同伐異這樣的惡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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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法律篇》讀書整理 內容簡介 《法律篇》在宗教、教育、歷史、哲學、藝術、倫理、外交、貿易、家庭、婚姻、技藝、公民生活等領域討論了相關法律的話題,旨在商榷如何建設一個理想之國。《法律篇》的人物主要是雅典來客和兩個老人,一位是斯巴達的平民梅奇盧斯,另一位是克里特的政治家和立法者克列尼亞斯,而來自雅典的不知名客人,實際上是柏拉圖的代言人。對話主要集中於雅典和斯巴達的法律,主要的論題是:神意的發現,神法和法律的制定;智力在法律制定中的作用;哲學、宗教和政治的關係;音樂、鍛鍊和舞蹈在教育中的地位;自然法和自然權利等。 作品思想 法律思想 關於法律的本質和地位。在柏拉圖看來,法律不是隻代表強者的利益,而是一種理性,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統治者只是法律的奴僕。當法律缺乏最高的權威,受制於其他權威,城邦就遭殃。但如果法律在統治者之上,統治者成爲法律的僕人,城邦就會安全。 有關立法的觀點。柏拉圖認爲,立法最終目的應是爲了獲得善或實現美德,實現正義,而善是人們之間的和平與善意,而美德則表現爲節制或自制。這實際上表明和諧是立法追求的最終目的,是每個立法者追求的善。同時對城邦立法者來說,自由、智慧與和諧也是制定法律的目的和準則。“我們的立法的全部要害,是讓公民們在儘可能相互友好的環境中過最幸福的生活。” 柏拉圖強調了立法方法:法律的方法部分是說服,部分是強制和懲罰。 在立法內容方面,《法律篇》列出了繁多龐雜的法律,對很多方面都作了細緻的規定,包括國家政體、婚姻、繼承、財產、稅收、教育、刑法、訴訟、司法、軍事及外交等。這些法律大多是禁止性命令,有着濃厚的強制意義。 此外,柏拉圖將事物的秩序作爲立法者立法的前提和基礎,同時也希望能夠通過這一程序上的正義達到實體的正義。柏拉圖在立法問題上有關程序正義的理念還體現在諸多方面,如:選舉市場管理員和城市管理員、審判程序等具體規定。 關於執法的論述。柏拉圖認爲,僅有立法者是不夠的,必須要有法律的護衛者,其職責就是維護和執行法律。制定、執行法律必須爲國家的整體利益服務,而不是爲其他某種權威或黨派分子謀利。此外,他還指出,爲城邦制訂良好的法規固然重要,如何防止制度變形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爲此,柏拉圖在《法律篇》第十二卷設置了“夜間議事會”,期望城邦德高望重的長者肩負監督與維護法律的運行的職責。 關於守法的理念。柏拉圖認爲,人們應當“以他對本國法律的尊重所取得的榮譽來擊敗每一個人。這種榮譽是因爲他比其他任何人更出色地終身尊重法律而取得的。”談到立法者守法問題,他認爲:如果立法者沒有先做一個僕人,就永遠不能成爲一個受人尊敬的主人;一個人不應該以統治得好,而應該以服務得好而感到驕傲,並且首先是服務於法律。對於民衆守法問題,柏拉圖指出:城邦的穩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他號召公民遵守法律,因爲這種遵守是對人有益的。如果公民蔑視法律,就要承擔雙重懲罰,第一是出於衆神之手,第二是來自法律。柏拉圖在信神與守法之間建立了聯繫,在他看來,“善的理念”是城邦法律的靈魂;信神是守法的前提,世俗的法律只有具有神聖性纔有可能被信仰,被信仰的法律才能很好地被遵守。 關於國際法的思想。其中包括:1、希臘城邦間應堅持主權平等和不以武力相威脅的國際法基本原則。2、國家只是大的還能保持統一的城邦,個人不能成爲國際法主體;希臘世界要對外殖民;城邦間要講究外交禮儀、尊崇外交使節;實施外僑招待法,但限制外國人入籍。3、希臘城邦間的戰爭是“內訌”,戰爭目的是自衛,戰爭分爲合法和不合法兩種,戰爭中要講究人道主義等。4、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外國人、被釋放奴隸以及奴隸類似近代國際法產生以來常用的國民待遇、差別待遇等。 涉及城邦制度的以法治國設想 柏拉圖關於城邦制度的設想,涉及了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如:人口和疆域、政體、婚姻制度、財產製度、經濟生活制度、犯罪及司法制度、教育、對外關係及出入境制度等。在確定政體問題上,柏拉圖主張建立一種非極端的介於君主制和民主制之間的中庸政體;在婚姻制度上,柏拉圖主張實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婚齡應由法律做出明確規定,逾期應予以罰款。從優生的角度出發,法律應禁止婚禮酒宴上醉酒,夫妻在10年內沒有生育則必須離婚,在離婚問題上採用調解制度;在財產製度上,允許公民擁有自己的土地,任何人不得擁有超過土地價值4倍的財產,私人不能擁有金銀,執行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如果有人的財產超過登記數目,由國家沒收超出部分;在經濟生活方面,提出對侵犯他人土地及相關財物的處理、契約問題、市場及買賣問題,主張禁止市民的工商業活動,實行食品的供給與分配;在對外關係及出入境制度方面,他主張:國家應派遣信使、外交使節和各種觀察家去國外,吸收別國的經驗;要適當開展國際貿易,加強對貨幣、外匯及進出口貨物品種的管理,免徵關稅;任何人不得因私出國,允許外國人入境,入境者須遵守國家法律,得設立外國人團體,對願意且能夠參加者開放,外國人須有技能。 社會觀 以神學觀爲基礎的道德觀。柏拉圖在第十卷中幾乎用了一卷的篇幅來證明神的存在,就是要通過信仰、虔敬來保證至善的目標,保障法律的實體合理性。他在《法律篇》中有關神學、正義、“至善”及法律之間聯繫的闡釋,爲法律治國找到了充足的道德依據。《法律篇》中所涉及的法律制度設計除了決定性因素“神的意志”外,還突出體現爲一種節制觀,在《法律篇》裏節制不僅是衆人,而且更重要的是統治者的美德。作爲整個社會的政治美德,節制是以法治國的基礎。同時,柏拉圖認爲正義應是立法者的美德,這種美德要達到的目標是追求整個國家的美好與幸福,即“至善”是立法的目的。 統治觀。柏拉圖把神視爲善的化身,而國家的統治應秉承“神的意志”,他早期所倡導的“哲學王”式統治亦是如此。柏拉圖認識到,單靠人治(哲學王)是不能治理好國家的。在《法律篇》中,柏拉圖摒棄了過去純思辨的研究方法,轉而歷史地探討政治社會的起源和發展。在歷史的軌道上,法律或者說社會的行爲規範成爲柏拉圖理想中治理國家的主要手段。(哲學王之理念上位) 法律觀。柏拉圖強調法律的首要功能是教育(西方法治觀和中國法治觀之差——加繆所言以及中國重刑主義)。融教育於法律之中,這是柏拉圖後期法律觀的核心思想。他在書中明確指出,人們關於痛苦、快樂、較好等看法“成爲城邦之共同觀念時,被稱爲法律。”同時,他認爲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義,政府權力不應給予強者或富有的人,而應給予服從法律者。法律沒有權威的國家易於毀滅,而法律高於統治者的國家則能得到神的祝福。簡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義的;不依法辦事,爲強者立法是不正義的。柏拉圖通過對正義的闡述,宣傳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彰顯了其以法治國的理念。 國家觀。在《法律篇》中,柏拉圖探尋國家的起源及其原因。他認爲,人類的政治社會——國家是與法律隨階級的產生而同時產生的。在共同的生活中,不同階層的所有人都要受到各種社會規範的制約,這是國家(政治社會)存在的前提。這種觀念爲以法治國和實現社會平等提供了理論支撐。 政體觀。柏拉圖強調,無論是君主制還是民主制,專制或自由都應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兩者走向極端都沒有什麼優點可言。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樣,掌權者都應當把明智的判斷和自制力結合起來,這樣纔可以看到出現與法律相配合的政治制度。他批判雅典民主的根本弱點在於允許無知的公衆來決定公共事務,民主的泛濫使法律失去了無限性的根基,現實生活失去了源於至善的統一規則,這是一種走向極端的體現。(民主政體,國家治理的“黨化”) 財產觀。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從支持完全的財產公有制轉變到主張實行有限的私有制。他有限地肯定了私有制的存在價值,建議採用法律形式嚴格規定私有財產的性質、數量及各種限制條件。在設定的城邦國土範圍內,每個部落應儘可能平等地分得相同的土地和房屋,而每個公民將分得一定的土地。任何買賣不動產的行爲都是犯罪,柏拉圖試圖用這種有限的私有制防止貧富分化。 正義論。《法律篇》中還飽含着正義論的光輝,在他看來,幸福的生活是符合美德的生活,而只有正義的人才能過一種美德的生活,即只有正義才能使人幸福,這體現了自然主義的倫理觀。 對比閱讀——《法律篇》與《理想國》 《法律篇》與《理想國》都在討論城邦的建構與治理,但我們可以看出《法律篇》身爲柏拉圖晚期作品,與《理想國》相比有了一些新的轉向。 一、劃分基礎上的公與私 第一部分有關城邦的社會學和經濟學。《法律篇》城邦的起點和《理想國》不同,但在效果上想模仿理想國。這個城邦具有高度的社會劃分色彩。其劃分的基礎是份地,並將5040戶城邦居民配置到份地上。而5040戶的基本社會單位標準是無法更改的。公民個人的遺囑和土地財產繼承都受到了城邦的干預,以確保這個此標準的保持。 柏拉圖在文本中明確指出《法律篇》的城邦是次佳政體,它模仿的是最佳政體,即《理想國》中的城邦(“抓住它,竭盡全力尋求最大程度接近它的政體”,《法律篇》)。“統一”始終是柏拉圖的政治哲學原則。“朋友的東西是共同的。”(《理想國》)最佳政體中,所有的生活、財產、身體、感受都屬於公共領域,從而實現了最大程度的統一性,德性來實現統治。《法律篇》沒有否定這個原則,因此並不是一部現實主義的作品,只不過由於現實中缺少真正共同的“朋友”,城邦只能退而求其次。 《理想國》中只有完全公共的生活,而《法律篇》中的公民一開始就劃分了土地和家宅,並“在大多數時間裏都可以處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並管理自己的家宅”。《法律篇》承認私人生活的存在這個前提。但是,《法律篇》中的私人生活空間是被公共建構出來、並努力加以維持的。土地、家庭、財產都不是私人的自然權利。城邦的法律高於個人的財產,個人的偏好不能危及到城邦公共利益。在屬人的城邦中,私人空間的基本考量是承認人性的私人性。但是,“人性是不足以管理人的事情的”,我們必須採取公共尺度(即法律的神聖必然性、神的尺度),讓人的善追隨神的善。法律需要介入私人空間,去建構人的“自願”。“沒有法律管理私人事務,卻要人們的生活會自願接受讓法律管理公共和共同的事務,誰這樣想就不正確。”(法律篇) 然而,劃分和分配形成的結構如何模仿最佳政體的共有制?《法律篇》提供了三種共享(共同使用)的方式:公餐制,禁止奢侈品,禁止公民參與商業活動、向其他私人提供勞役服務。公餐制包含了一系列公共活動。禁止奢侈品則表明,城邦公民日常使用的物品都類似。禁止公民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用意並不在於鄙視不可避免的體力勞動,而在於防止公民內部出現不自由的“僱傭”關係。區別於僱傭,城邦通過城邦公民之間作爲“互惠”關係的“友誼”建立了許多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關係。朋友之間存在廣泛的服務和恩惠的交換。比如,戰士即某種類型的工匠,公民爲城邦獻身並不出自德性本身的目的,榮譽是支付給公民的報酬。這也是城邦共同體中的一種交換。 二、官員選舉的原理 《法律篇》認爲恰當的政體應該是選出官員,再把法律頒佈給選舉出的官員。簡單用法治替代人治並不是柏拉圖思想的一種恰當表述。柏拉圖認爲,創造“友誼”必須同時使用兩種平等,但多用比例平等,少用絕對平等,因爲後者會損害真正的正義。不過,只採用比例平等會使得許多人無法參與公共生活。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將兩種平等混合成一種平等,模糊這兩種平等。 《法律篇》政體的最高機構是“夜間議事會”,傳統雅典的民主特徵(公民大會、公共大會)的角色是次要的,而中間層次的行政官員、司法系統、議事會的構成與選舉制度非常複雜。可見,這種政治安排是爲了讓城邦公民有多種機會參加政治活動,但又不至於擴張民主政治的“黨化”,造成“多數人的暴政”。此外,城邦存在一定的榮譽等級(社會等級)。榮譽等級某種意義上接近某種再分配手段,分配榮譽和官職,根本上是爲了實現真正的、比例的平等。 比例平等難以量化,以財產作爲標準的榮譽等級是對不可量化的德性原則的替代,是次佳城邦模仿最高城邦的重要手段。此外,財產和閒暇存在一定的關聯,閒暇和隨之而來的投身政治的可能性,是邁向寡頭制的重要傾向。但這個不平等被城邦以公共權力最大程度地限制了,這會支持對《法律篇》的非寡頭制的解釋。不過,只要存在私人生活和對私人生活的需要之承認,走向寡頭制的困難就不可能避免。任何想要消除寡頭制的努力,反而可能由於需要更多從私人生活中解放而進行公共管理的人,而帶來更多寡頭的色彩。這是根植於政治中的矛盾。 三、完全德性 在《法律篇》中,城邦劃分的分配並不是德性的一致和統一,更多是土地、家宅上的互惠和平等關係。那麼,在什麼意義上城邦可以實現真正的統一呢?《法律篇》對馬格尼西亞(Magnesia)殖民地的立法有三個目標:友誼、明智、節制。友誼前面已經談到,但後二者如何進行解釋? 《法律篇》開篇兩卷一些貌似離題的部分,即談論“會飲”的文本。雖然《法律篇》採用了很多斯巴達的形式,但柏拉圖不希望馬格尼西亞建立在斯巴達的基礎上。《法律篇》一開始就伴隨着會飲制度對斯巴達式公餐制度的批評。雖然《法律篇》事實上在後文中採用了包含共同喫飯等一系列安排的共餐制度,但其一開始對公餐制進行了批評。其原因是:會飲了培養勇敢的德性、建立統一性,解決了人性中私人性最根本的問題(追求私人的快樂)。這是原來回避了私人性的根本慾望的、兵營政治式的公餐制的缺點。這關涉到柏拉圖核心的立法原理。 城邦的教育在柏拉圖思想中也佔據重要位置。《法律篇》中,城邦的教育以孩子般的教育爲特點。而孩子的教育的特點是:孩子們在沒有形成理智的時候就被培養對“好”和“壞”的感受。籠罩在諸多的節日中,城邦不能停止唱歌跳舞——整個城邦的成年人被當作像孩子一樣被不斷地教育。和洞穴論相比,這個教育方式似乎是前理性的,着眼於比理性更低的靈魂要素和情感能力的培養。但是,柏拉圖的教育着眼於正確的情感。“節制”是《法律篇》德性統一論的樞紐。“每個人必須認識到,沒有人會成爲值得稱讚的主人,除非他曾經是一名奴隸,並認識到,獲得高貴榮譽的方式應該是高貴地受奴役。”節制是一種高貴的被奴役的德性,“法治”即意味着所有人都具備這種德性。 在《法律篇》的四個政治要素(再分配/公餐、份地/家宅、友誼/互惠、會飲/節目)中,只有再分配一個部分涉及基本的權力關係,而其他部分都被描繪爲人類互助性的道義共同體上,但建立在高度的社會不平等、統治關係的基礎之上。不過,在《法律篇》中,所有這四個要素都是城邦建構並且維繫的。 我們可以發現,家宅和友誼、分配的建構需要在共同體中對統治的人進行安排,這隱含着寡頭統治的危險。《法律篇》一開始試圖利用會飲模式建立政治,但是會飲原本具有非常強的小圈子的、貴族化的色彩。這是政治庇護和朋黨關係的基礎,背後是高度隱祕的政治權力流轉的空間。柏拉圖在《法律篇》中則希望將會飲的寡頭化色彩消除,將其儘可能轉變爲城邦公共政治的空間。但是,古代社會與政治需要資源的流轉。在缺乏大規模的官僚體制的情況下,正如韋伯所述,“所有直接民主都有趨向‘顯貴行政’的傾向”。所有的公共建構,不能用德性去完成的,就勢必帶有寡頭統治的危險,其要麼是正式的,要麼是隱祕的。柏拉圖揭示了所有的德性政治不可避免的這個根本問題。只要想用制度方式實現德性生活,鐵和銅的統治就是希望實現金和銀的統治所必然的、無可避免的挑戰,而柏拉圖也清楚地認識到了這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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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柏拉圖應該寫爽了,說實話我看的也還挺爽利的。首先對話體的形式非常好進入,雖然也會感覺話題稍微有點散和不深入;其次因爲我和那個時代隔得有點遠,面對奴隸、宗教這類話題,我的感受還挺神奇的,關於城邦官員、法庭的話題,還是有一些借鑑意義,關於美德,我只能說太理想化了;最後,沒想到柏拉圖的書居然我看得懂,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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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繼理想國後的又一著作,雖然沒有蘇格拉底那般性格鮮明的人物,本書卻從政治、文化、個人生活規範得各個方面闡述了觀點。雖然有一些神學的東西在裏面,但不可否認的是這本著作爲現代法的誕生打下了基礎。 裏面的一些提倡,包括男女平權、古希臘四樞德(智慧 勇氣 正義 節制)、靈魂>健康>財產、人民遇到不正義的事應該積極檢舉等,直到今天仍然值得大家學習。本文還對某些刑法的邊界進行了初步的界定,這是非常超前的。 本書絕對值得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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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屆風燭殘年的柏拉圖回首一生,寫下了他最後一部作品《法律篇》,他開始認爲,只有法治纔是現實的。 柏拉圖認爲,哲學王的完美統治不具有現實可能性,如果追求最優選項,反而會導致最壞的結果,法治雖不是最好的選擇,也是一個避免最壞結果的“次優”選項。如果政府受到法律的限制,纔有可能模仿完美統治者的“技藝”。我們畫不出一個完美的圓,只能藉助儀器畫出一個“相對完美”的圓。——羅翔《法治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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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是柏拉圖晚年從“哲學王”理想轉向現實法治的深刻思考。他主張法律至上,統治者應服從法律,立法以美德與公共善爲目的。書中融合理性、教育與制度,探討城邦秩序與正義。思想厚重,奠定西方法治根基,啓示我們:良法與德性,纔是國家長治久安的根基。

書籍信息

作者[古希臘]柏拉圖
譯者陳曌
出版時間2025-09-03
分類哲學宗教-西方哲學
格式EPUB
完結狀態連載中
章節數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