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歷山德拉·納塔波夫
儘管公衆幾乎看不到告密行爲,但其已如黑洞一般侵蝕了美國的司法公正。本書首次對美國刑事司法中的線人告密行爲進行了全面分析,告密交易製造了不可靠的證據,放縱了真正的罪犯,危及了無辜者的自由。告密行爲還破壞了非裔社區的鄰里關係,加劇了警方與貧民之間的對立。亞歷山德拉·納塔波夫教授通過數十個真實的案例,揭露了告密交易對高犯罪率非裔社區造成的社會破壞。從緝毒戰爭到嘻哈音樂,從黑手黨線人到白領犯罪,本書全面展示了告密交易在法律、政治、經濟和文化層面的可怕影響。此外,她還解釋了現有司法制度如何真正發揮作用,並提出了新的改革建議。本書打開了美國司法制度真正運作方式的潘多拉魔盒,向讀者們展示了線人活動的祕密世界。
這本書的確應該與同系列的《特權與懲罰:美國司法的陰影》,以及《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不公》一起閱讀,才更容易在一個更爲真實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書中所針對的特定主題及其分析,形成切實的認知。同時,也需要注意到,這一系列作品的翻譯、構成系列,其實是具有特定的中國特色式司法“創新”背景的。這一點無論是從其翻譯者的身份背景——武大法學院,還是這些譯作的相關前言後記中,都可以看出端倪。也因此,就可以很好理解爲何會選擇這樣一些其實都不具有足夠統計學意義的數據支撐,而採用所謂田野調查式案例分析展示方式的,所謂“定性研究分析”,來闡發其司法現象理解與改革建議的作品,彙集成系列。畢竟,當前國內的那些所謂的司法“創新”,基本上也都是這樣“攛出來”的。 但是,並不能因此就忽略這類作品中,隱含的啓發性與揭示作用。就以本書來說,可以說全書的核心觀點與闡發其實非常簡單明瞭。借用本書最後章節中,作者引用的一段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言論,就可以把這個核心概括清楚—— “犯罪是會互相傳染的。當政府成爲一個違法者時,它就會滋生出對法律的蔑視;它會讓每個人都成爲自己的法律;導致無政府狀態。在刑法的實施中,出於目的而證明手段是正當的——政府宣佈爲了確保罪犯能被定罪,政府可能會自己犯罪——將帶來可怕的懲罰。 ——路易斯·布蘭迪斯大法官” 這裏,作者對於美國司法體系與警察部門、情報機構普遍採用的線人策略的態度,實際已經表達得非常明確。剩下的,就是從各個角度,對這一美國社會在刑法實踐中的現象,進行詳細分析的逐層展開。所以,從信息量而言,這本書也依然是一篇論文的性質。而最終給出的解決建議,也同樣可以思考,但明顯不具有什麼現實的可行性。 通觀全書,其實具有揭示性和啓發性的論述並不算少。比如,作者明確指出,線人與告密的普遍存在,其實是美國司法系統性不公的一個側面反映。線人作用的制度化與普及程度,反過來深刻影響了美國的司法制度乃至社會文化,進而深度綁定到社會關係結構的底層。這種“方法”反噬“主體”的反客爲主,讓美國事實上構建了“線人治國”和“犯罪治國”的基本政治結構。而這與美國社會長期以來客觀存在的,犯罪其實是一門大生意這種社會現實,其實是互爲因果、相互“成就”的。而與之相應的,則是警察系統以自身無法掩飾的系統性不公,事實上將全社會的守法公民,都推向自己的對立面,讓“不相信警察”、“拒絕與警察合作”,成爲美國中下層羣體的“生存常識”。在這裏,相當諷刺的一點,是作者明確提及美國警察的“和稀泥”執法在其執法不公中的代表性影響。而這恰恰與中國讀者熟悉的,中國基層執法與治理中,臭名昭著的中國式和稀泥,相映成趣! 所以,一方面,這套堪稱“別有用心”的譯作,的確對於中國踐行“摸着鷹醬過河”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另一方面,如果缺乏必要的前期準備,被帶到溝裏,或是看不到其中的“閃光點”的可能性,也的確不小。也因此,並不是特別推薦本書,以及這個系列。但如果想要快速理解,很多如今被那些國內司法精英們反覆賣弄的法言法語,在其真正誕生地美國的語境下,究竟意味着什麼。倒是可以參考這個系列中的《無罪之罰:美國司法的不公》。
這種制度植根於美國的憲法,通過一次次修正案的嚴密設計牢牢綁定在美國憲法上。與我們的“朝陽羣衆”不同,美國的線人制度通過這種行爲來保障自己非法的權利,甚至是爲自己脫罪,而這樣的設計又助長了進一步的種族歧視,比如書中反覆提及的,黑亻社區線人犯罪率全都居高不下。作者在書裏說,“如果你本身就是這種違法犯罪羣體中的一員,那基本上等於正府在說‘只要你能向我們這樣做,那你就算犯罪也沒關係’。”
舉個例子,《速度與激情》的那撥人爲什麼會逍遙法外?跟這個書裏講的差不多。用揭發或者幹掉另外的人來保全住自己。不過這種線人交易裏黑幕略多,不管是撒謊還是爲了自己減刑,或者是執法者的某些目的,這個交易需要更加公開透明,特別是對於那些生活在犯罪活動略多的社區的人們。一個標榜自由民主公正的國家,怎麼能容忍黑幕的存在?
這本算是美國法律專業書中比較大衆普及的一本了。全書講的是線人這種職業對美國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侵害,但與此同時線人這個職業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前提是法院、政府、檢察官等主體要抑制住自己對線人的懷疑、依賴和不滿。而且,建基於美國多民族文化熔爐的現實,更應該防範在挑選或使用線人以及線人證供時的種族偏見,以及保護好政府與社區、與法檢之間的關係。
本書還是缺乏對這一個制度的結構性分析和思考,最終當然也無力提出系統性的解決辦法,只是打幾個補丁而已,操作性還不大。
雖然本書以“線人”這一特殊社會角色着筆,揭示美國司法黑洞的一個側面,但毫無疑問“線人”並不是在美國獨生,似乎絕大多數國家都會利用這一手段,幫助解決司法問題,而且不僅限於刑事案件,警方、檢方都在利用“線人”找到證據,落實案情。突出的問題是,“線人”從來不是義務服務,代價可能以多種方式交易。利益用來交換,這裏就應該有一個成本問題,而且要經受法律、道德和操守的考驗,如書中所述美國司法在利用“線人”方面,甚至默許或容忍“線人”越界以達到求證的目的,就是以“罪”治罪,以致成了繞不過去的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