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麗
本書是按照哈貝馬斯闡述的“對話差異的建築術”(ArchitektonikderDiskursdifferenzierung)這一內在邏輯來闡發其法哲學,把他重建法的規範性基礎的整體思路重構爲三個方面:第一,哈貝馬斯對法的有效性問題的討論首先是從他對批判理論的反思和對法律社會學的批判開始的,他指認批判理低估了民主傳統,批判了法律社會學尤其是社會學系統論消解了法的規範性基礎。第二,在完成一系列基礎性的清理工作之後,哈貝馬斯就將目光轉向交往行動理論建構,以此來重構行動之規範性條件,這對於哈貝馬斯法哲學有基礎作用,我們將可其界定爲“對話差異建築術”之基礎。第三,通過構架一個可以容納道德、法律與政治之規範性差異與互補關係的對話原則,進一步嘗試在這一新的基礎上重新理解法的規範有效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