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遠堂
企業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也有合法節稅的權利。節稅不是偷稅,偷稅是指採取違法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爲,是違法的,節稅是指根據稅法規定的稅種、稅率和稅收政策,爲實現相同的目標在不同的行爲和方法中選擇稅收負擔最輕的,是合法的。本書正是基於上述考慮,將國家現行稅法和稅收政策中有關企業投資、併購、重組、清算的規定進行集合並加以梳理,同時在部分章節中加入了筆者在從事工作中節稅的方法和經驗,相信對從事相關業務的律師和法律顧問會有所幫助。本書只討論資本之稅,不涉及企業經營之稅。將稅收認定和稅收徵管相結合,將稅收優惠政策和適用條件相融合,從而大大提升了本書的實用性;用圖形、舉例、會計分錄、平常白話解說稅法和稅收優惠政策,並增加了資本項目會計基礎知識和稅收基礎知識,從而大大提升了本書的學習性;對每一種資本項目都使用法律、財務、稅收的定義、思維、語言和邏輯進行闡釋和貫通,消除彼此的障礙,使法律人知道會計如何覈算資本項目,使財務人知道法律如何定性資本項目,使他們都知道在不同資本項目中如何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資本之稅:投資併購重組稅收成本和節稅策劃》一書結稿於2013年。那時資本項目的所得稅收優惠政策只有財稅〔2009〕59號,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還適用財稅〔1995〕48號,“營改增”還處於試點階段。2014年年末以來爲貫徹國務院〔2014〕14號文件的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資本項目企業所得稅方面相繼出臺了財稅〔2014〕116號、財稅〔2014〕109號、國稅〔2015〕40號、財稅〔2016〕101號;在個人投資所得稅方面相繼出臺了財稅〔2015〕41號和財稅〔2018〕55號;在土地增值稅方面廢止了財稅〔1995〕48號和財稅〔2015〕5號,出臺了財稅〔2018〕57號;在契稅方面廢止了財稅〔2015〕37號及以前的政策,出臺了財稅〔2018〕17號;在增值稅方面在國稅2011年13號公告的基礎上增加了財稅〔2016〕36號附件2的相關內容。原有稅收政策的更迭和新政策的出臺是重寫本書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