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德
由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李秋零主編、主譯的《康德著作全集》(9卷本),以普魯士王家科學院本(通稱“科學院版”)爲底本,全部直接從德文譯出,原文爲拉丁文的則直接從拉丁文譯出。科學院版《全集》包含了康德生前公開發表的所有著作和文章,並且經過了德文編輯者的詳細校勘。中譯者在翻譯過程中參考了已有的各種譯本,同時也對一些名詞、術語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中譯者以其在西方哲學、宗教學、語言學方面的深厚學養,以及十年如一日的苦心孤詣,爲我們提供了一個可信、可讀的康德著作文本,對康德翻譯與研究作出了不朽的貢獻。
基於【康德《倫理形而上學的奠基》系統釋義】的概括總結人必須要擺脫感性傾好,在觀念上把自己置於一個與感性領域中的秩序完全不同的純粹理性秩序之中,才能意識到對道德律的敬重與義務,才能指望人格中有着某種更大的內在價值,爲實現那無條件的、絕對的“善的意志”打下堅實的基礎。 自由 1、“一種原因的絕對自發性,即行動開始一系列按照自然法則進行的現象序列。”(康德的定義)2、自由並不代表着隨意,人作爲一個理性存在者,自由構成人的“真實自我”,是一種基於服從自己所立的法(自我準則成爲普遍法則)的自由,人雖然限制在必然性當中,但自由與必然性並不矛盾,沒有必然性就不存在自由,因爲無法則的自由毀滅自身。3、自由是一切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屬性。是一種帶有法則概念的意志的因果性。4、積極自由:人自以爲自己擁有一個意志,這個意志不把任何僅僅屬於他的慾望和傾好的東西算在自己賬上。消極自由:意志受到“自然必然性(他律)”約束。5、自由是一個“單純的概念”,“它只是作爲在某個存在者裏面理性的必要預設而有效,這個存在者相信自己意識到一個意志,即意識到一個與單純欲求能力仍然不同的能力(也就是說作爲理智、從而按照理性的法則獨立於自然本能而規定自己去行動的能力)。 善的意志 1、通過理性法則規定自身的那個意志是無限制善的。2、其準則必然與自律法則協調一致的意志,是神聖的、絕對善的意志。3、善的意志是一種定言命令,是理性對意志的要求,也是我們“對幸福的要求”的條件,是我們追求的“最高的善”。我們作爲一個理性存在者,只有在自在的、純粹的善的意志與一個感性範圍內的幸福相吻合的條件下,纔有可能不斷的實現自我完滿,通往“最高的善”。 義務 1、對道德法則的敬重,體現了自我驅動的根據,也使一個行動具有必然性的根據,而這種必然性就是一種義務。2、一種行動“出於義務”或者說是出於“對法則的敬重”,意味着這個意志被源於純粹理性自身的先天原則所規定。3、人必然要檢查,意志的準則是否獲得普遍合法性的資格,即個人的準則能否成爲每個人都能接受的普遍性法則。如果可以,那麼這個意志才具有一種無條件的道德價值。義務的三條原理:1、僅當一個行動“出於義務”而不是“出於自利的意圖”,即不是出於傾好而被執行時,它才具有一種內在的道德價值。2、一個出於義務的行動,其道德價值不在於它所應當藉此實現的意圖,而在於它據以被決定的準則,因而也不取決於行動對象的實現,而僅僅取決於行動無關乎欲求能力的任何對象而據以發生的意願的原則。3、義務是由敬重法則而來的行動的必然性的根據。 敬重感 1、純粹理性通過理性法則規定的意志是無限制的善的,從而產生了一種敬重感,且敬重感的對象只是法則。2、敬重感是一種情感,這種情感“不是通過受影響而接受的情感,而是通過一個理性概念自己造成的情感”。這種敬重感不僅適用於引導我們真實行動的諸實踐法則,也適用於那種必然性來源。3、敬重感具有橋樑的連接作用:它溝通純粹理性和我們的心靈。4、在敬重感中,純粹理性也在主觀上將意志與自身結合起來,而不強制這個意志做純粹理性所規定的行動。5、我們之所以對道德法則感興趣,是因爲理性在我們裏面產生了一種對應的情感。這個情感一方面涉及法則,但是它一方面同時也涉及人格(心靈),人格之所以是我們道德關切的對象,只是因爲它能夠通過法則規定自身去行動。6、敬重對於有着自在目的理性存在者而言,意味着承認他的理性能力,即按照能夠成爲普遍法則的準則來行動的能力。意志 1、被設想爲一種自己按照某些法則的表象規定自身去行動的能力。2、人的意志必須不僅能夠認識他的諸準則是否具有道德性,他也必須具有在實踐得反思中重視它的一個根據。 自律 1、自律不能被理解爲單純的個體性規定,它是普遍的和交互的。2、如果意志通過純粹理性的法則規定自身,那麼它就是一個爲所有理性存在者都立法的意志。被理性規定的意志是一個“普遍立法的意志”。3、意志爲了自我立法而行動,那麼行動的必然性是以純粹理性概念爲基礎的。4、如果一個意志如此選擇,即“使自己選擇的準則同時作爲普遍的法則被一起包含在同一個意願中”,那麼這個意志就具有自律的性狀。 興趣 1、作爲感官的存在者,我具有一種對我的主觀目的的效用的興趣。2、作爲理性存在者,我具有一種把我自身作爲自在的目的本身的興趣。 目的王國 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過共同的法則形成的系統聯合。 意志與自由 意志是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是有理性的而言的一種因果性,而自由就會是這種因果性當它能夠獨立於外在的規定它的原因而起作用時的屬性。 最後用原文的話來表達我對人的期望: 人以及一般而言每一個理性存在者,都作爲目的的自身而實存,不僅僅作爲這個或者那個意志隨意使用的手段而實存。
“橫亙在康德和我們之間的,主要不是康德的晦澀,而是我們的冷淡”-餘明峯 康德晦澀嗎?是的,任何一個親身閱讀過《純批》的人都會這麼認爲,那痛苦不言而喻,但反過來說,哲學怎麼能不是痛苦呢?——這不是文學化的修辭,也不是詩意的表達,哲學是將自身置於剃刀邊緣的一場行動,一場立於懸崖峭壁之上的對星空的仰望和對靈魂的叩問,康德哲學更是如此。那麼我們似乎必須被被迫指向這樣一種觀點:晦澀難懂的從來不是康德,畢竟有如此多的哲學家和學者們都理解了康德,批判了康德,乃至在不同角度上推進了康德;真正晦澀難懂的是如何被康德教導?“你應該始終把人,把自己或他人當作目的,永遠不能僅僅當作手段”諸如此類的話語於康德實踐理性領域隨處可見,這難道不曾教導給我們正直嗎?但事實上,我們缺乏教導嗎? 2000多年前的孔子就曾言:“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誠如餘明峯老師談論的:阻斷我們理解康德的不是康德文本,而是我們自身。現代人的症狀從來不是缺乏相應的理解,而是缺乏着相應的敞開自身,接納他者。—這難道不正是尼采談論的末人?我們無動於衷的冷漠的擔任着生命中一切事件的看客,或者多少痛心疾首的擔任着生命的看客,但弔詭的是我們在現實性中真正擔任看客的時機,例如在觀影,看手機,刷視頻的時候,我們卻又“辯證”的取回了我們的道德主體的身份——我們沒有成爲康德主義者,我們成爲了康德主義者的反面:在任何時間,將他人作爲手段,而不將他人看作目的。 試問:如果教育因爲各種各樣的外部原因而導致受挫,那畢竟有相應的措施;但如果接受教育的人們本性拒絕着教育,拒絕接受那些被視爲所謂“統治術”的教育,拒絕接受一場如同亞伯拉罕式的考驗,我們能怎麼辦呢?——如果每一個人到最後,也只是搖頭晃腦的談論着:“你說的對,但是我還是要選擇幹這個”“我只是個普通人啊”,每一個人機敏聰慧的談論着:“我只是享受,我有什麼錯”,人何來超越性?人何來形而上學衝動? 實踐理性高於理論理性-這就是康德帶給我的教導和警醒。 /紀念康德誕辰300週年/
作爲超越偏好與興趣的定言命令式而言,道德的原則被康德指明,它不經由興趣指引和經驗的習得,它獨立於主體中心之外,獨立於價值的置換。從這個角度來說,康德對道德的描述與中國哲學有很大的匯通可能,“我們雖然不理解道德命令式的實踐的無條件必然性,但我們畢竟理解其不可理解性”,不失爲“知之爲知之,不知爲不知,是知也。”
在梁老師的課程督促下讀完了這本書,我才發現這本書是連接第一批判和第二批判的。正好解答瞭如何從純粹理性批判到實踐理性批判。簡言之,就是這兩種理性都是屬於知性世界(理性世界),一個是從感性世界上升到知性世界,一個是從知性世界重新應用到感性世界(自然法則世界),期間是所有理性一般個體(理性人)的自我立法,這些自我立法一定是純定言命令,純然發自(理性人)人的理性中心的,不包含任何個人興趣與偏好的。由於其純然去個人化,所以是天然統一和所有人(理性人)通用及公認的。也就是實踐理性。
雖然感覺上是作爲對第三批判的補充和深挖,很多地方講的更透徹,也更簡單明瞭。 但實際上,《奠基》比《判斷力批判》早5年,明確了理性與自然、道德與經驗的鴻溝,爲第三批判的過渡創造了條件。 因爲是先讀三大批判再讀《奠基》,感覺輕鬆不少。
前言 從古希臘至今日,各位先哲用着不同的方式搭建與展示其哲學天地。一些哲學家擅長駕馭豐富的敘事來揭示哲學見解,另一些哲學家則用着精煉的文字、白描的手法闡述思想洞見。正如,“先有馬的理型,後有世間形態各異的馬兒”以及“被綁住手腳的世人只能在洞穴的牆壁窺影”的故事,讓我們形象領會了柏拉圖“完美理型”的本源哲學。但一旦上升到形而上學,難免要創造一個世人陌生而稍難理解的領域,讓窺探這方哲學天地的擅入者不知所措。但這種窺探又是必要的,無論是對自身存在、乃至人類存在思考的敬重,亦或是對探知世間未知領域的這種好奇心的尊重。 “康德《道德形而上學的奠基》 第一章:由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識到哲學的道德理性知識的過渡。 第二章:由通俗的道德哲學到道德形而上學的過渡。 第三章:由道德形而上學到純粹實踐理性批判的最後步驟。” 全書雖篇幅不長,章節邏輯清晰,但讀下來還是稍感費勁。由於時間和學識方面的侷限,不免在理解層面或多或少有些許偏差與不足,多請見諒。 瞭解並闡述一本書的思想與脈絡,行之有效的方法便是回答文中的幾個核心問題,以下行文皆按此展開。 一、所論述道德的範疇? 開篇前言,康德便以古希臘哲學的分類(物理學、倫理學、邏輯學)來闡述其要論證的理論範疇,在倫理學層面,不摻雜任何經驗性的理性部分,即道德學。 “一切哲學,就其依據的是經驗的根據而言,人們都可以把他們稱爲經驗性的哲學,而把僅僅從先天原則出發闡明其學說的哲學稱爲純粹的哲學。後者如果是純然形式的,就叫做邏輯學;但如果它被限制在一定的知性對象上,就叫做形而上學。”把倫理學中經驗性部分剝離,形而上學的道德學便是康德所指對象,可見其對“道德學”一詞限定極爲苛刻,後續部分闡述也必然會有駁一般世俗常理框架下的理解。在此限定下,剔除一切經驗性的部分,一些準則、規範等先驗性的存在便顯得理所應當且極其必要,這也是我們走進本文康德世界觀的一個切入點。 二、經驗性的剔除有何深意? 至於康德爲何強調道德應剔除一切經驗性的東西,有何意義,其在文中也是反覆做了解釋。對於一些經驗性東西的引入,必然會有損道德的純粹性,會掩蓋、遮蔽道德性的東西。對康德而言,道德的第一準則普遍法則公式(自然公式),便表明人的道德行爲準則應當如一條自然法則般,具有普遍性,其不應個人偏好、情感等經驗性的東西左右。 但是倘若苛求如此理性的道德,而人又天生懷着非完全理性的一面,這樣有何意義呢?我想,康德自然是認識到這一點的,人確實是非完全理性的,但剔除經驗性的道德形而上學也確是必要的。絕對理性的提出如同拋出一隻錨,錨定了道德的最高標準。如其所言,“目前的《奠基》無非是找出並確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則。”當我們合乎理性行事,爲了義務而義務,便是道德的;倘若我們非理性行事,這種“爲義務而義務”的思想始終影響着我們,我們知道這是非道德的,本身就已經在其影響之下。甚至於事後會出現內疚等心理,也必然會影響我們的日後行事,在內疚中反省,在反省中謙卑,也必然使得人的道德水平有所提升。 三、何爲純粹理性上的道德?何爲善的意志? 倘若人作爲理性的存在者,賦予先天的法則,那麼行事不僅要符合哲學,還必須爲了道德法則的緣故而發生。通俗而言,正如我們所說的“動機”“初心”,人遵從先天的法則,爲了義務而義務,付諸實踐行事,便是詮釋了道德的最高原則,捍衛了道德本身的純粹性;至於後續結果如何,其重要性是讓位於這種出自義務的行事準則的。正如所言,“一個出自義務的行爲具有自己的道德價值,不在於由此應當實現的意圖,而在於該行爲被決定時所遵循的準則。”而合乎義務,指的便是人慾求且實際於道德法則下行事,即“義務就是出自對法則的敬重的一個行爲的必然性。” 第一章文首指出,“在世界之內,一般而言甚至世界之外,除了一個善的意志以外,不可能設想任何東西能夠被無限制地視爲善的。”將其與“知性、機智、判斷力等被稱爲精神的才能的東西”、“在下決心時的勇氣、果斷、堅韌等氣質的屬性”以及“歸於幸福名下的權力、財富、榮譽、甚至健康和全部福祉等”進行對比,表明後三者並不能與善的意志相提並論。正是善的意志的作用下,使得我們稱心如意地運用這些自然稟賦、特有性狀,否則人在諸如權力、財富、榮譽等作用下將偏離行動原則,甚至大膽而傲慢。換而言之,善的意志本質即,在先天(道德)法則下的自律。 四、通往道德形而上學的準則? “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無論是在最普通的人類理性中,還是在最高的思辨理性中,都是如此。”在由通俗的道德哲學通往道德形而上學,必然需拋棄一切經驗性的東西,探求先天的且基於理性至上的法則。康德指出該客觀原則的表象公式,即命令式,包括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人若是理性的,其主觀意願和客觀法則是一致的,那麼這些命令式便是自然而然人願意去遵從的,是“意欲如此”而非“強制如此”;倘若非理性,那麼按照客觀法則對這樣一個意志的規定便表現爲強制性的了。 “一切的命令式要麼是假言地、要麼是定言地發佈命令。前者把一個可能的行爲的實踐必然性表現爲達成人們意欲的某種別的東西的手段;定言命令式則是把一個行爲表現爲自身就是客觀必然的,無需與另一個目的相關。”假言命令存在條件或前提,那麼必然不能成爲一個普遍的法則,自然也無法成爲道德的命令式。對於定言命令,其無須以通過某個行爲要達成的任何別的意圖爲基礎,其涉及的行爲的善在於意念,而不管其結果如何,那麼這種命令式可叫做道德的命令式。繼而提出,定言命令式只有一個那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時能夠願意它成爲一個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去行動。” 康德給出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該定言命令的表達方式:1.普遍公式(自然公式);2.目的公式;3.自律公式。普遍公式指的一種普遍的形式,其如同自然法則一般放之四海而皆準;對於目的公式,康德用質料二字表示,即理性存在着是就其本性而言作爲目的;最後的自律公式,“所有的準則都應當從自己的立法出發而與一個作爲自然王國的目的國王協調一致。”這更是對前文一開始提出的“一個善的意志方能被無限制視爲善的”、“目的國王中理性存在者應當把自己和他人當做目的自身對待”論斷的回應。意志作爲一種實踐的理性,在自律公式概念的闡釋下,我們便更能領會:一個善的意志便是,意志在先天的道德法則下的自律。我們會對此而非個人的偏好、情感投以敬重,因其是人的本性和任何有理性人懷有本性尊嚴的根據。 正如所言,上述三個表現道德準則的方式在根本上只不過是同一法則的三個公式、三種表述,即“要只按照你同時能夠願意它成爲一個普遍法則的那個準則去行動。”由通俗的道德哲學通向道德形而上學,該種道德準則便是必然。
在康老頭的絮絮叨叨中看出了一種神性和詩性。 作爲理性存在者,我自由地做出了必然的選擇。 Zwei Dinge erfüllen das Gemüth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ö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ä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 Ich sehe sie beide vor mir und verknü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sstsein meiner Existenz. 頭頂燦爛的星空,心中崇高的法則。 無限而永恆的宇宙意識。 我還能希求什麼呢? 朝聞道,夕死可矣。
康德在這本書中,詳細的論述了道德法則的前提是什麼?道德法則爲什麼是先天的?道德法則不能包含哪些因素?爲什麼準則不能成爲普遍必然性的法則? 道德法則的前提是自由,只由人意識到自己不僅僅受制於自然法則、因果性的必然法則,而且還可以獨自制造諸事件的序列。也就是說意識到自己不僅僅屬於是由感性所限制的自然界,還屬於理性的自由的世界。這是因爲人作爲表象的存在者,是受制於自然法則的。但是,人意識到自己是以物自體爲根據,物自體則屬於自由的世界,而人作爲物自體也是自由的。物自體雖然人無法認識到它是什麼,也不知道它的內容,但是卻可以思維它。因此,道德法則不能夠爲人所知它是什麼,具有什麼內容,人只知道它的形式。人只有在自由的世界才能意識到道德法則的存在。否則,人是無法意識到存有道德法則。 道德法則之所以是先天的是因爲道德法則不同與由人的感官所認識到的道德,這種由感官所認識到的道德是主觀的任意的,隨人的主觀變化而變化,不能起到普遍必然性的作用,無法強制所有人都去遵守,也無法對道德法則形成共識。道德法則因此必須是先天的,不依賴於人的感官,獨立於人的經驗,纔可以起到普遍必然性的作用。 道德法則爲什麼人要去遵守的原因,他狡猾的把這歸因於人對道德法則所產生的敬重感,而只有“敬重感”這唯一的道德情感,人才去遵守道德法則。“敬重感”的產生則需要排除掉人的各種愛好和感性的刺激、衝動,排除掉這些之後所產生的痛苦,引起人對道德法則的敬重,人才去遵守道德法則。“人爲什麼只有排除掉愛好”才能遵守道德法則呢?因爲,人的愛好會讓人僅僅遵守自己喜聞樂見的準則,而不是對人人都適用的法則。所以,必須要排除掉愛好。 但是,人在此生是永遠也無法排除愛好的。所以康德懸設靈魂不朽,在靈魂不朽進程中,人最終會達到把所有愛好和感性衝動全部克服的目標,從而做到完全的遵守道德法則。 僅僅因爲,對道德法則的敬重道德情感還不足以就使人完全的遵守道德法則,還需要一些現實的好處,那就是“至善”的實現,只有“至善”實現,才能夠完全吸引人,去遵守道德法則。至善的實現,是以懸設上帝存有爲前提,上帝僅僅作爲一個客體,它所充當的只是按照人所遵循道德法則的比例,來配享人的幸福,從而達到“至善”。 這是否會造成變相的功利主義呢?就是以至善爲目的,去遵守道德法則。這也就導致,人在去遵守道德法則的時候,不再是無條件的去遵守了,因爲他需要判斷道德法則所要求的是否是善還是惡的前提下才去遵守,從而爲了實現至善。道德法則能否保證永久的都是善的嗎?善的判斷在康德看來是建立在道德法則之上的,是以道德法則來判斷什麼是善還是惡。但是,以至善爲目的,那麼就會需要人首先判斷道德法則是善還是惡,然後再做出是否遵守道德法則的決定,纔會把一切準則變爲普遍的道德法則,變成人人都想要去做的。這就導致,還是需要人首先有一個最基本的對善和惡的概念,才能夠做到的。康德在這裏把它歸爲最普遍的知性,就可以判斷善和惡。 喬伊斯就很好的補充了康德這一漏洞,那就是“遵守道德是自然的事情,是應該輻射到所有人的事情,但它如果遭到了反思,就應該以自己此刻的目標權衡利弊予以調整。”而不在世一味的去遵守道德法則。
我是不知道這世界上是不是有人是他書裏寫的這樣的,有的話八成是腦子有坑!
“你要這樣行動,永遠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個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時用作目的,而決不只是用作手段” 康德設想了一個【人人都把自己的義務當目的,同時把別人的目的也當目的】的目的王國,就像柏拉圖對哲學王的設想,義務延伸至道德,道德必須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礎之上,唯有劃分感性世界與物自體才能爲自由和以之爲基礎的理性留出可能的餘地,承認人類認識的有限,並寄望於也許永遠無法被認識卻可以被設想的,誠如最後康德如此謙卑的說“我們不理解道德命令的實踐的無條件的必然性,但我們卻理解它的不可理解性,而這就是對一個努力追求人類理性諸原則的界限的哲學所能合理要求的東西。”又一次向真理髮出的撞擊,無法達到卻不斷靠近的激動之心,對真理的追求比對真理的佔有更珍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