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彥 黃濤
從當代西方法學的整體譜系看,自然法往往只被視爲其中一個支脈。然而,在18世紀之前的法學家眼裏,自然法卻是法學的全部。我們甚至可以說,有關道德、政治和法律的主流學說以及相關的重要思考,都是在“自然法”這一名稱之下進行的——在近代早期的政治思想家那裏,尤其如此。
1.本文作爲自然法法哲學部分論文集,在閱讀上需要一定哲學基礎。拉德布魯赫部分需要閱讀其著作才能明白論文討論的焦點。(拉德布魯赫部分我幾乎跳着過去的) 2.第一部我個人比較關注自然法學派法學家在調和理性與倫理上遇到的問題。第二部分討論了關於自然法的各種混淆。引起我興趣的是自然法學派如何與實證法學派對立,這種對立究竟是自然法學派中的無政府主義傾向與實證法學派中的威權主義傾向的對立還是二者之間存在根本意義上的對立? 此外,“自然法”本身就是極宏大的概念,此前我一直認爲持自然法論者近似於堅持以倫理入法,現在看來是我理解有誤。但是我對自然法論中常見的,對超越法律的規範的堅持依然持懷疑態度。 3.儘管我難以贊同持自然法論者的觀念,但是仍要對他們致以敬意。在這樣一片舊秩序幾乎毀滅,新秩序前進方向各異的土地上,無論是把西方的“正義”概念在中國尋出一個座標,還是對中國正在形成的新的倫理規範進行法律化的解釋,都是挑戰極大,極其艱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