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鍾彩順
法官決策話語主要有調節類、徵詢類、表徵類和定性類等四種。但每種話語行爲都有多種不同的實現形式。這表明,法官行爲是結構性與動態性的矛盾統一。從法官認同方面,我們發現,法官這些司法話語行爲的差異性可從法官認同的三個層面(即話語性、情景性和轉移性)得到解釋。基於法官的認同取向,我們發現法官決策行爲差異可大體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是以程序爲主導還是以實體內容爲主導。其次、法官在人際定位上是傾向於權威型還是友好型。最後、法官在認知取向上是採用範疇化模式還是敘事模式。這些差異不是法官固有角色特徵的屬性,而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存在狀態的具體關切體現。基於本研究的分析結果,本文最後提出司法公正是一種話語建構的實體,存在於日常司法話語之中。司法行爲的核心是司法過程中法官的關切狀態。法官司法行爲研究的本質就是揭示由法官認同所體現的法官關切狀態。司法改革需要使法官的“純真”知識合法化。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是提高法官的批判性話語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