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洪
《作爲詮釋的音樂表演》通過對音樂表演中“詮釋”概念的歷史考察以及詮釋“對象”的話語分析,在從“音樂表演詮釋對象的複合性”到“音樂表演對象的複合性詮釋”的逐步論證中,提出以下基本結論:音樂表演的“詮釋”概念是西方1800年之後音樂作品觀念成形之後的產物,音樂表演詮釋的對象類型分別爲“表層符號性對象”和“深層意味性對象”。
本書儘管以西方古典音樂爲例,卻揭示了所有音樂作品的特點。推論出的道理,甚至還可以運用到其他藝術作品上。 文風嚴謹細膩,抽絲剝繭推演出結論的過程,讓人感到精彩,甚至於激動。作者解答了我一直以來的一些困惑,也帶給了我許多啓發。 清晰的文筆思路,應複合性詮釋的觀點,嚴謹的學者精神,演奏家對音樂細節進行鑽研付出的精神,都很值得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