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明華 周炳羽 朱玥 等著
自2007年開始,“中國公司治理分類指數”已歷經14個年頭。本報告是第五次集六類指數(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指數、董事會治理指數、企業家能力指數、財務治理指數、自願性信息披露指數和高管薪酬指數)之大成的一部公司治理指數報告,從中可以多維度、全景式瞭解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從2019年開始,在六類公司治理分類指數的基礎上,計算了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總指數,本年度繼續延續這項工作。
一是要完善程序法,提高法律威懾力。二是要充分發揮股東會的作用。在目前的金融國有資本管理體制中,財政部門主要通過董事會履行出資人權利。三是要層層壓實各治理主體責任,。建立規範的董事會和專業委員會,形成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監事會有效制衡、各就其位、各自承擔,防止公司治理內卷化、形式化。四是加強中小金融機構穿透式監管,維護中小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