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厚明
高校學生管理領域相關訴訟案件所涉及的問題聚焦於高校自主權與司法審查權之間關係問題。那麼,如何平衡高校自主權與司法審查權之間的關係,合理界定司法審查權對高校自主辦學的介入限度?本書基於高校自主權和司法審查權的內涵來建構理論分析框架體系,對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問題進行研究,其目的是促使高校自主權的依法行使,從而使學生的合法權利依法得到保障。不論是理論侷限,還是實踐困境,“形式法治理論”走向“實質法治理論”都具有客觀必然性。“實質法治理論”視角下高校校規的制定,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在學術自由權利保障與學生權利保障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保障之間實現合理平衡;“實質法治理論”視角下高校自主管理權的行使不僅應符合法的形式正義,而且應當體現法的實質正義和法的程序正義;“實質法治理論”視角下高校學生管理行爲的司法審查,不僅可以通過司法判決來發展法律和擴大受案範圍,而且強調對“自由裁量權”的司法尊讓,並將“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審查也納入合法性審查的範疇,從而避免司法審查權對高校自主權既“制衡不足”又“干預過度”的雙重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