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國先
本書從招標、投標、評標基礎知識及專業名詞解釋入手,引入招標、投標、評標的概念、責權、操作技巧、現場決策等內容,並通過對採購全過程典型案例的點評,使剛入行新手能迅速上崗,對業內熟手也可使自己的操作更規範、更敏捷的實用工具書,適用招標、投標、評標、監管及採購、管理人員的通俗培訓教材。
對於基礎概念和一些要求,還是可以看下,對於後面的電梯類專業知識和我的工作範疇不同,就略略翻過了。可以當工具書,偶爾來翻下查閱下。
工具書。但時間久遠,有些信息用的時候還得再覈實一下。
粗略的看了下急需的內容,學到一些基礎知識
有些案例分析和法條規定不完全對應,但是對於一個新手來說,還是能學到不少東西的。
廢標 1.廢標分類 (1)法定廢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廢標。 (2)約定廢標:《招標文件》中約定的廢標。 2.《政府採購法》中廢標規定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作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 (2)出現影響採購公正性的違法、違規行爲。 (3)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 (5)招標文件中註明的廢標條款。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廢標規定 (1)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廢標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爲。
還行,概念性的東西適合入門看。
有點兒老了,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招投標的核心沒有變
目前只有國際標還用這些方法,基本政府採購都已經改革,連模板都不一樣了,當基本要求還是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