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虞愚
本文集收录《因明学》《印度逻辑》《因明学发展过程简述》《因明的基本规律》《印度逻辑推理与推论式的发展及其贡献》《论论因明学中关于喻支问题》《试论因明学中关于现量与比量问题》《法称在印度逻辑目前的贡献》《法称的生平著作和他的几个学派》《因明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玄奘对因明的贡献》《因明学概论》《说有谈空话因明》等2部专著和11篇论文,系统地勾勒佛教因明学的理论框架,以及佛教与印度主要哲学流派的逻辑知识论的特色。
“因明”乃是指佛家逻辑。弥勒、无著、世亲建立的因明体系,为古因明。陈那、商羯罗主、法称变革后的因明为新因明。 异品遍无性,在因明论式中宗的异品必须普遍不具有因的性质。 “前陈”:前陈只任持自身本体,不涉及他物,因此称为“自性”;它义理局限,仅对单一对象,故被定为“所别”。“整个的小词必系于中词”(玄奘译为“遍是宗法性”)的特征,只解决中词与小词的关系。更用同喻和异喻,中词后两个特征才能发挥尽致,所以譬喻也包括在中词之中。陈那废合结二支,只保存宗、因、喻三支,正因为宗立论题,因出论据,后举同异二喻,得以看出(一)中词所指一切事物必与大词所指事物相一致(玄奘译为“同品定有性”);(二)凡与大词相异之物必不与中词相一致(玄奘译为“异品遍无性”)。 印度逻辑之三个方面,乃是中词(因)之三个规律,亦即因之三相: 第一相,整个的中词与小词(主词/有法)必须有联系(遍是宗法性)。 第二相,中词所举事物必须与大词(宾词/法)表示事物相一致(同品定有性)。 第三相,凡是与大词相异事物,一定不与中词相一致(异品遍无性)。 所立宗(小词+大词)若要必然成立,因(中词)须解决好两个问题,即因果关系和属性关系。因果关系由因第二、三两相解决,属性关系则由因第一相解决。例如“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声”有两个内容,即所作性“因”和无常性“果”,前者是立敌共许的“宗之法”,后者是立许敌不许的“宗即法”,以宗之法来成立宗即法,是因第二、三相的任务,但无常与声尚未建立起必然的联系,故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即令已与无常联系起来的所作性与声建立起联系,使声置于所作性之内,即是小词联系到中词,使小、中、大词三者建立起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