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虞愚
本文集收錄《因明學》《印度邏輯》《因明學發展過程簡述》《因明的基本規律》《印度邏輯推理與推論式的發展及其貢獻》《論論因明學中關於喻支問題》《試論因明學中關於現量與比量問題》《法稱在印度邏輯目前的貢獻》《法稱的生平著作和他的幾個學派》《因明在中國的傳播和發展》《玄奘對因明的貢獻》《因明學概論》《說有談空話因明》等2部專著和11篇論文,系統地勾勒佛教因明學的理論框架,以及佛教與印度主要哲學流派的邏輯知識論的特色。
“因明”乃是指佛家邏輯。彌勒、無著、世親建立的因明體系,爲古因明。陳那、商羯羅主、法稱變革後的因明爲新因明。 異品遍無性,在因明論式中宗的異品必須普遍不具有因的性質。 “前陳”:前陳只任持自身本體,不涉及他物,因此稱爲“自性”;它義理侷限,僅對單一對象,故被定爲“所別”。“整個的小詞必繫於中詞”(玄奘譯爲“遍是宗法性”)的特徵,只解決中詞與小詞的關係。更用同喻和異喻,中詞後兩個特徵才能發揮盡致,所以譬喻也包括在中詞之中。陳那廢合結二支,只保存宗、因、喻三支,正因爲宗立論題,因出論據,後舉同異二喻,得以看出(一)中詞所指一切事物必與大詞所指事物相一致(玄奘譯爲“同品定有性”);(二)凡與大詞相異之物必不與中詞相一致(玄奘譯爲“異品遍無性”)。 印度邏輯之三個方面,乃是中詞(因)之三個規律,亦即因之三相: 第一相,整個的中詞與小詞(主詞/有法)必須有聯繫(遍是宗法性)。 第二相,中詞所舉事物必須與大詞(賓詞/法)表示事物相一致(同品定有性)。 第三相,凡是與大詞相異事物,一定不與中詞相一致(異品遍無性)。 所立宗(小詞+大詞)若要必然成立,因(中詞)須解決好兩個問題,即因果關係和屬性關係。因果關係由因第二、三兩相解決,屬性關係則由因第一相解決。例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聲”有兩個內容,即所作性“因”和無常性“果”,前者是立敵共許的“宗之法”,後者是立許敵不許的“宗即法”,以宗之法來成立宗即法,是因第二、三相的任務,但無常與聲尚未建立起必然的聯繫,故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即令已與無常聯繫起來的所作性與聲建立起聯繫,使聲置於所作性之內,即是小詞聯繫到中詞,使小、中、大詞三者建立起內在聯繫。